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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2023-06-0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31日,中国政府网站全文刊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

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全文如下:

“十一五”前三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推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扩大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 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 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逐年下降,2006年下降1.79%,2007年下降4.04%,2008年下降4.59%,三年累计下降10.1%,节能量约2.9亿吨标准煤炭。 全国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2007年分别下降4.66%和3.14%,2008年分别下降5.95%和4.42%。 6.61%。

尽管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特别是今年以来产业结构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但结构不合理问题仍然突出,第三产业比重较低,增长缓慢。高耗能行业增速相对较快。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加剧,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方存在盲目投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迹象,有的地方擅自出台高耗能行业优惠政策; 部分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影响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 在工作层面,还存在认识不够、激励政策不完善、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 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仍落后,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2009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同时,节能减排工作不动摇,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保增长的重要举措,作为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化、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力度,取得更大成效,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同步。

1.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省政府2008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考核考核,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落实奖惩措施,严格执行问责制。 组织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千家企业的节能目标和责任进行评价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总结,向社会公布,用好考核结果。 公布了2008年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及上半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2009. 做好军队资源节约统计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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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进重点项目实施。 继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新增投资、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外优惠贷款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 2009年,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形成7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能效1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空调、冰箱等10类产品,加大财政补贴推广力度。 推广节能灯1.2亿只; 支持北京、上海、重庆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试点。 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1000万立方米,全国36个大城市基本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处理; 新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5000万千瓦以上,钢铁企业新增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20套(套)。

3.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 组织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在抓紧组织实施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等重点行业调整振兴规划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查管理规定,加强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盲目扩张。 继续推动对外投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加大传统产业信息化应用力度,改造提升高耗能、高排放产业。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2009年关停小火电机组15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00万吨、炼钢产能600万吨、水泥产能5000万吨、造纸产能50万吨淘汰。 铁合金70万吨,焦炭600万吨。 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推广规模以上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等有效做法,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措施。 发布节能设备指导目录和落后高耗能设备淘汰目录等,推动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 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适时出台扶持政策。 大力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4.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围绕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建设和完善一批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对关键和共性技术进行排序。 编制工业、交通清洁生产技术导则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专项规划。 支持大型先进压水堆和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加大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实施力度,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化,做好“金太阳”太阳能发电、大型超超临界发电等技术规模化推广应用发电和有机废水回收利用。 制定半导体照明(LED)产业发展意见。 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 加快风能资源评价和开发。 发布农机节能减排技术。 出台关于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业的意见,鼓励专业节能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中小企业和事业单位节能改造。 启动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作。 积极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继续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规范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公司承接治污或设施运营。 公布国家目前鼓励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制定环保设备示范工程规划。 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合作,切实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节能、新能源和低碳技术研发交流,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是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继续大力推进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发布能源利用状况公示,开展节能管理人员试点,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制定出台钢铁、建材、电子信息、军工、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指南,深入开展重点耗能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制定出台电风扇、微波炉、换气扇、工业锅炉等六类产品能效标识实施细则。 组织开展5万次锅炉房节能管理达标活动。 到2009年底,建设阶段强制性节能标准比例提高到90%以上; 全面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住宅节能改造,2009年改造6000万平方米。 继续推进供热按热计量收费; 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规模,出台促进太阳能光伏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实施意见,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在新建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新农村等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工程农场住房。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道路交通组织管理; 严格执行汽车油耗限值标准,落实老旧汽车淘汰制度,完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机制。 加快发展水路运输,推进船型标准化; 加快电气化铁路建设; 优化航线,启动机场节电工程,研究建立民航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监测评价体系。 安排财政资金70亿元,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 推进节能机构、学校、科技场馆、文化场馆、医院、体育场馆等“六个100示范工程”建设,研究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制度。 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 继续安排中央投资支持农村沼气建设; 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加大“以奖促治”工作力度,解决一批乡镇环境突出问题。 推动零售业节能降耗。

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抓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贯彻落实。 组织编制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印发省、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能力建设等。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开展“循环经济专家行”活动。 加快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出台促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制度。 组织制定和实施再生金属利用规划和重大机电设备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 加快国家生态示范产业园区建设。 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体系。 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快脱硫石膏、磷石膏、农作物秸秆等重点资源项目建设。 启动第三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第三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制定重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物排放管理目录,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 加快建设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支持建设一批统一规范的社区回收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区域集散市场。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循环利用。 启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 推进灾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进一步加大“限塑”和秸秆综合利用力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管理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制定管理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标准和政策。 推动机电产品包装节约材料、替代木材。 推进循环农业促进行动,重点建设10个循环农业州市,建设制糖业、天然橡胶业等循环产业。

七、完善相关经济政策。 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落实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 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 落实并网和价格政策,鼓励余热余压发电。 继续推进电价改革,完善需求侧电价管理体系。 继续实施促进节水的水价制度,鼓励使用再生水。 完善报废更新旧车补偿制度。 出台农村老旧渡口拆除改造补偿制度。 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 推进环保收费改革,提高征收率。 研究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机制。 修订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继续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资源性产品出口。 继续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完善库存动态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和政策落实奖惩制度。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进一步扩大节能减排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研究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重大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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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快法规标准建设。 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配套法规建设。 落实民用建筑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研究起草排污许可条例。 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价审查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程。 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组织制修订电炉炼钢和氧化铝、尿素等高耗能产品、水源热泵机组能耗定额强制性国家标准、低能耗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等。动力马达、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风扇和工业锅炉。 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电石、热轧带肋钢筋等高耗能、易污染环境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 制定电力企业节能降耗主要指标监督评价标准。

九、加强节能减排监管。 加强对各地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节能减排优惠政策,坚决制止和纠正对高耗能行业实行优惠电价等行为擅自开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严重破坏环境、违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私自排污等行为。 开展能效标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数据和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等专项检查。 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对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等12个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员工节能减排志愿督导员队伍建设,加强志愿督导员培训。 发布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报告。

10.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加快建设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加强资源环境与循环经济基础研究,建立反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我国资源环境统计指标体系。 尽快组建国家节能中心,完善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实施二、三产业用能单位能耗调查和重点用能行业重点用能设备普查。 继续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信息传输和统计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启动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建设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信息平台。

11.开展规划编制等重大问题研究。 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开展“十二五”节能专项规划前期研究,研究节能重大问题,着力预测节能目标。 考核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开展“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预研,重点对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专项研究。 做好“十二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前期研究,重点从目标、技术路线、政策机制等方面抓好“十二五”规划纲要已经做好了准备。

1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以节油节电、全民节约能源为重点,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普及群众宣传节能环保知识,积极倡导节能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做好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中国城市无车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六·五”环境日等宣传活动。 各地要表彰为节能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 开展“汽车节能环保行车”活动,大力宣传节能环保行车理念。 新闻媒体要加强节能减排报道,宣传先进经验,揭露反面例子芜湖工业能耗管理系统节能减排,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环保部要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意见。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本次工作安排的各项任务,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批准的实施方案中的相关建设内容:

1.完成省级数据中心和相应市级数据中心的建设;

2、监测建筑数量不少于200座,能耗、水耗监测测点总数不少于2500个;

3、连续试运行2个月以上,能正常接收建筑能耗分项计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上传数据。

(2)监控平台的建设符合《国家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控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建科[2008]114号)的要求。 软件开发符合《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办公楼能耗监控系统软件开发导则》的要求。

(三)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监测平台建设相关资料齐全,包括项目计划、招标文件、项目建设实施报告、资金使用自查报告等。

第四条 预验收采取专家评审、软件测试、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监测平台建设、相关系统建设、分项计量安装等进行综合评价设备、数据中心的运营和资金的使用。 .

第五条 预验收完成后,如预验收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且不少于200栋建筑能耗数据可稳定上传至中央平台,省住建和城乡——农村发展主管部门可提交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模板见附件)。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收到受理申请报告后,对所提供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 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 验收专家委员会至少应包括7名专家,其中信息专家不少于2名,建筑节能专家不少于5名。

第八条 受理程序如下:

(1)对监控平台的软件功能进行测试,形成系统测试报告;

(二)听取监测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汇报;

(3)审核监控平台建设过程的相关文件和资金使用报告;

(4) 检查数据中心的现场情况;

(5)抽查建筑分项测量数据的监测和传输情况;

(六)专家组形成验收结论。

第九条 验收完成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建立健全监控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监控平台运维管理,安排专项运维资金专职管理人员,确保省级监控平台的高效运行和与中心平台的稳定对接。

第十条着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平台运营机制,积极拓展平台功能。 条件成熟时能耗监测和节能管理系统,可与智能电网管控、电力需求侧管理、智慧物流服务系统有序结合,有效发挥平台作用。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成熟平台可适时引入市场化运营模式,如能效管理模式、公私合作运营模式等。

第十一条 进一步扩大平台监控范围,加强与政务、教育、卫生等行业数据中心的合作和接入管理,稳步扩大楼宇监控数据范围和数量,逐步形成数据量大的数据库。 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应用,充分发挥监测平台的政策支持和市场服务作用。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对监测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通报各地监测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申请报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