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高耗能特种设备办法
2023-06-13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发布,根据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20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节约能源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在使用过程中消耗大量能源或者产生大量能量的特种设备。转换,节能空间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和试验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综合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督和节能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履行节能义务,搞好高耗能特种设备。 节能工作,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 对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
第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生产的设备满足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选材、工艺制定、测量监测装置配置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第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生产单位不得生产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 未经能效检测或者检测结果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批量生产。
锅炉和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生产时进行能效测试。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到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能效检测申请,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证。能效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查时,还应当对能效检测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检查。
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第十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原有的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知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价或者能效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节能技术资料。
第三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七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测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要求配备、安装辅助设备、能效监测装置和能源计量器具。技术规范、标准或交货文件。 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注册使用。
第二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包含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2)能效检测报告;
(3)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规程;
(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测记录和能源消耗状况记录;
(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六)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核内容。规格。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水(介质)处理的定期检验,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提高能效。效率。 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洗,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锅炉清洗过程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锅炉清洗合格。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中,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情况和设备能效进行检验. 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整改。 当检测结果异常或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断设备运行效率时,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的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进行能效检测,准确判断设备运行效率。评估其能源效率。
第二十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能耗监管系统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节能改造。 经整改、改造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或者更换。 逾期未修改、更换的,不得再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和淘汰产品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效果的信息采集,定期统计分析,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部门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纳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
第三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第三十一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进行能效检测。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追溯性,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报告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惩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机构概况
主功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字[2018]106号),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为厅级省政府直属部门。 挂吉林省知识产权局商标。
(一)负责全省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起草与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实施质量强国、食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方案,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省市场主体的统一登记工作。 指导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登记工作。 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共享相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建设,推动市场统一监管落地。 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规范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
(四)负责全省统一反垄断执法工作。 统筹推进竞争政策落地,引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全省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全省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和相关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查处全省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非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指导查处全省无证生产经营及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指导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者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省质量宏观管理工作。 制定实施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 统筹全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装备质量监督体系,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反- 伪造工作。
(七)负责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监督抽查工作。 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保标准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组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法规。 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长春能耗管理系统生产厂家,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建立健全全省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承担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全省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组织全省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风险提示、风险交流等工作。 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 推广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体系,管理计量器具和价值传递与比较。 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全省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工作。 依法制定推荐性地方标准。 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化工作。 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化活动。 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检验检测工作。 统筹推进全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引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全省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技术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 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 按规定承担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工作。
(十六)负责制定全省知识产权规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 制定和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十七)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制定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指导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
(十八)负责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 制定知识产权使用政策和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负责专利强制许可相关工作。 制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
(十九)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构建全省便企便民、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开展省际知识产权工作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二十)分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十一)承担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二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办公厅、综合规划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法律法规办公室、执法检查局、登记处、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反垄断办公室、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办公室(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办公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广告监督管理办公室、质量发展办公室、质量监督与食品抽检办公室、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管理处、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特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计量处、标准化处、认证监督管理处、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管理处、商标监督管理处、知识产权保护处(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春市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人事处、科技财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老干部办公室、机关党委。
负责人姓名:陈胜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路599号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