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23年首期数字化工高峰论坛暨河南能源化工新材料公司数字化建设交流会召开
2023-06-16
在5月25日结束的河南省2023首届数字化工高峰论坛暨河南能源化工新材料公司数字化建设交流会上,如何适应智能引领的产业变革,如何用智能引领行业发展成为会议代表。 热点话题。 与会专家、化工园区及企业代表一致认为,化工行业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抓住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带来的新一轮产业变革机遇,以数字化、智能化引领和带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
河南省工信厅数字化与未来产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生产装备数字化率、生产设备数字化率河南省工业企业重点工序分别达到80.7%和50.9%。 , 56%, 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 化工行业是河南省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省已有多家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通过智能化改造提升了产品竞争力。
据河南能源集团义马园区党委书记、董事长卢军介绍,义马园区坚持数字智能、信息赋能、创新赋能,积极建立贯穿生产全过程的园区大数据中心,整合计划管理与精细化运营 集成调度指挥、能源管控六大功能,实现内部企业数字化互联、数据共享,荣获中国石化行业管理创新一等奖。 由于安全稳企、生产立企、项目兴企、创新强企战略的有效实施,义马园区1-4月各项生产经营指标超额完成提前于计划。
河南开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司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技术,实施“1+3”智能+生产经营新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目前,公司生产数据自动化采集率达到95%,安全环保重点点实现24小时在线监测预警。 效益提高7%,产品单位产值能耗降低4%,综合效益最大化。
“通过实施集成创新平台,多多多实现了产品开发数字化、设计过程协同化、工程管理可视化、生产制造智能化、运营管理一体化的建设目标。” 多氟多新材料有限公司智能信息部部长刘海清说。
共同问题仍待解决
“当前,河南省石化行业智能化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以数字化、智能化引领行业发展形成共识,一批智能化转型经验和实践取得实效。” 河南石油化工行业协会会长马元指出,河南省石化产业智能化发展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推进智能化发展信心不足,对数字化、智能化、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缺乏深刻认知和理解;部分中小企业仍处于发展阶段。智能化建设初期,成熟度不高,基础相对薄弱;有一定基础的企业过度追求“大而全”;部分化工园区和企业数据难以实现信息共享。 马原说,“不敢转,会转,不想转”,这仍然是大多数中小企业面对数字化发展浪潮的无奈选择。
一些中小石化企业负责人也表示,短期内很难看到智能化建设的效益和成果,这是阻碍智能化发展的又一因素。
投资应逐步增加
“智能建造和数字化改造是系统工程。” 马原表示,在智能化建设过程中,化工园区和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规划、统筹推进。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围绕高频业务,先行先试,逐步推广; 注重自动化和信息化基础,循序渐进,量力而行,避免过分追求“大而全”; 注重业务数据互联互通,集中共享,打破信息孤岛。
“数字化、智能化带来的变化不仅体现在生产经营上,还体现在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 河南省石化协会秘书长杨奇申表示,数字化、智能化是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全省化工园区和企业要依托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提升人员、管理、设备、环境的本质安全水平石化能耗管理系统,进而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目标的实现。
“实施智能制造和数字化转型是解决行业困境的途径之一。” 多位企业代表认为,化工企业要把智能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大投入,有序推进,逐步解决高耗能高耗问题。 污染、高物耗行业转型难度大,部分中小企业粗放经营带来的短板和缺陷。
与会者还建议,在信息安全背景下,政府应制定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从技术和管理层面保障信息安全。
2006年8月31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6 年 10 月 11 日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工作(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政策调节、市场导向、普及教育、降耗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县(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节能水平。提高全民节能意识,为节能工作贡献力量。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六条 直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基金,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科学研究开发、节能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节能监督检测、宣传教育、奖励等。
第七条 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用能单位用能状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单位对用能单位进行用能检测。根据法律。
被监督检查、检测的用能单位应当配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检测,不得阻挠、拒绝。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用能检测的费用,应当列入节能专项资金。
第八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源采购和消耗情况;
(二)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
(三)主要设备能源消耗和能源利用效率;
(4)节能效益分析及节能措施;
(5) 其他能源消耗。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由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管理能源工作,并向能源管理部门备案。市节能管理部门。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第十条 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备案。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高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节能技术改造资金,重点用能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对达不到能效和能耗指标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在一个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严格能源计量管理,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技术经济分析制度。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淘汰高耗能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新建、改建、扩建用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规定的能耗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淘汰的用能设备。 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使用。
第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能源。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能源供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或者产品设计中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第十八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产品设计开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长春能耗管理系统生产厂家,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产品标签上如实标示能耗指标。
第十九条 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性能和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供暖、通风、制冷、照明、能源消耗。设备的消耗,例如电力。
第二十条 直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进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和新型节能产品。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促进节能产品产业化。
第二十一条直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措施: (一)实施工业生产余热余压回收利用;
(二)低效锅炉(窑炉)改造;
(3) 发展和推广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等洁净煤技术;
(四)节能建材、节能器具的开发、生产、使用,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
(五)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能源的开发利用;
(六)能源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替代;
(七)采用耗能设备的经济运行方式;
(八)采用高效节能的绿色照明产品、照明系统和新型节能光源;
(9)采用高效节能风机、电机、变压器、水泵、大功率低频电源熔炼技术、交流电机调速运行技术;
(十)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其他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技术。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源消耗限额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改正。 逾期不管理或者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 ——使用国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取得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使用国家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淘汰的用能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将淘汰的耗能设备转移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产品标签上标注能源消耗指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产品说明书、产品标签标注的能耗指标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相关法律。
第二十五条 阻碍、拒绝节能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