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内绿色建筑条例的通知
2023-07-11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打造可持续发展排头兵,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并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拆除及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优质建筑。在建筑物的整个生命周期内。 ,包括民用和工业建筑。
第三条 绿色建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标准指导、因地制宜;
(2)以人为本,节能低碳,健康宜居;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
建筑在使用寿命期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将绿色建筑发展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评价指标。
市住房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对本市绿色建筑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编制地方绿色建筑技术规范和标准。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建筑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教育、技术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金融、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务、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卫生、市场监管、统计地方财政、监察、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第六条 新建建筑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 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不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
鼓励实施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一星级评价标准。 对既有建筑进行整体改造的,应当符合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一星级及以上评价标准。
第七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筑业碳排放控制目标,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碳统计、碳审计、碳监测、碳公示等制度和机制,促进建筑业碳排放控制。建筑业实现碳中和。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建筑业应对气候变化成效评价制度和奖惩措施。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落实前款规定的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建筑业主应当依法承担绿色建筑运营、使用的主体责任,保证建筑具有良好的绿色性能。
建筑业主、使用人及其委托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保证建筑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运行要求。
第十条 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活动全过程,推动社区简朴适度、绿色环保的人居环境建设和改善。低碳之路。
第十一条 大力发展超低能耗建筑,鼓励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近零碳排放试验区示范建设,通过大规模应用绿色建筑材料、可再生能源,减少建筑碳排放等产品和技术的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以实现碳排放目标。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绿色建筑措施。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等新型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工业化建设方式的要求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应当编制绿色专章,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节能减排目标、技术路径等。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工业化建造方式。 等,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投资。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绿色专章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专章要求的深圳市检修能耗管理系统,不得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章节中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开展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绿色专题的编制要求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招标或者委托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其委托的单位进行违反绿色建筑标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等级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色建筑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绿化特殊要求的,不得出具专项验收报告,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绿色建筑专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工程应当采取有效的室内污染防治措施,室内空气质量、建筑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经营与转型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业主、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绿色建筑专用验收报告、质量保证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并明确质量保证范围、期限以及质量保证和违约责任。 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的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住宅用户监管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和销售现场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绩效指标,并在房屋交付、移交时向购房者提供验房指南。供使用,并配合购房者做好验房工作。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状况良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计量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五)室内温湿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符合标准;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物、辐射等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业主、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特许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定期对与绿色环保相关的设施、设备进行调整、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建筑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绿色建筑运营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或专业服务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选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价。 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现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优先纳入绿色改造计划。
城市更新要同步实施绿色改造。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筑功能、碳排放量、地理位置等综合确定并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并确定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不同类型建筑的能耗和碳排放。 基线。
市生态环境部门参照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并公布纳入建筑领域碳配额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并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供电、供气、供水、供冷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提供建筑能源、水资源消耗数据。
建筑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筑能耗数据。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功能、规模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 对超限额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第二十七条 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用电量等能源消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
建筑业主、使用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准确的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住建部门,并保证计量传输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工程实行房屋拆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搬迁运输一体化管理。
鼓励具备就地综合利用条件的房屋拆迁项目就地综合利用。 无法就地综合利用的,应运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综合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营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省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或合同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
第四章 绩效与评价
第三十条 发展绿色建筑,应当改进和创新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提高安全耐用、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等性能。和宜居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健全建筑绿色性能保障的相关政策,明确建筑绿色性能的具体要求,并纳入工程保修范围。
第三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不得高于现行国家和本市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和指导值的平均值。
现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的运行能耗指标不得高于现行国家和本市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 能耗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的,建筑业主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并采取措施降低能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能耗指标连续两年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50%以上的,应当实施节能改造。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建筑能耗标准。
第三十三条 现有民用建筑日均生活用水量不得高于现行国家节水定额的平均值。
新建宿舍和公共建筑日均生活用水量不得超过国家现行节水定额下限。
第三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室内空气主要污染物浓度不得高于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限值的80%。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建筑的室外与卧室之间、隔墙(地板)两侧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卧室地板的冲击声隔声性能不得低于国家现行规定。隔声性能标准 下限标准值与上限标准值的平均值。
第三十六条 实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制度,不同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获得绿色建筑标志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建筑业主应当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的绿色建筑星级指标的比对,并向绿色建筑报告年度主要运行指标每年的标签管理信息系统。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绿色建筑发展需要确定获得绿色建筑标志的范围和要求,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鼓励绿色建筑业主在显着位置展示绿色建筑标识。
第三十七条 实行建筑节能评价和标识制度。 能源效率评价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业主的申请,对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进行评价并分级。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在期内建立绿色绩效定期评价制度。的使用,确保建筑的绿色性能持续达到标准要求。
鼓励其他建筑定期开展绿色建筑绩效评估。
第五章 推广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产业基地,加快培育本市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绿色建筑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绿色建筑产业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应资金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生产和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支持建设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资助。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转化和应用,促进绿色建筑与新技术融合发展。
推动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在新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的应用。 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管理中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建筑工业化建造新方式发展,完善新建工程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集成装饰等。 ,智能化管理水平,提高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施工方式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加快建设建筑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促进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互联互通建筑业的。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新建建筑工业化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评价鉴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零部件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零部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原材料检验制度、产品生产信息档案等.,实现所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管理; 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零部件的使用进行监督,规范进场检验,统一验收材料和标准,推广标准化零部件的应用。
第四十四条 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 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筑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
第四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 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与绿色建筑质量相关的绿色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绿色建筑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修订。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企业标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建筑发展交流合作。
第四十七条 对符合实施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的绿色建筑的建设、改造、购买、运营等,市住建部门可以会同规划、自然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下列奖励政策:资源:
(一)因采取隔热、遮阳、隔音降噪、利用可再生能源等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技术措施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计算面积比;
(二)采用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施工方式的绿色建筑,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最高不得超过3%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可按不超过当地规定的比例增加贷款额度;
(四)在各类建设工程奖项评审中,可优先推荐以最高标准建设的绿色建筑项目。
6月1日,“清洁生产构建绿色生产模式”发布会暨《广州工业绿色发展——清洁生产白皮书(2022)》新闻发布会在广州南沙区举行。
本次会议是“2023工业绿色发展大会”的平行会议。 本届大会由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广州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主办,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秘书处协办。 来自相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行业组织、重点企业以及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秘书处的代表以“推动绿色发展”为主题,交流分享最新动态、典型案例和成果。发展清洁生产优秀做法,谋求产业合作绿色低碳发展。
会上,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一级调研员(城市管理)石春风主持发布了广州首份清洁生产白皮书——《广州工业绿色发展——清洁生产白皮书》 《2022年》(下称“白皮书”),首次总结了广州绿色工业发展清洁生产取得的成就,深入分析了广州推动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成果,全面阐述了“广州模式”清洁生产,凝聚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经验和成功案例。
2022年,广州GDP达到2.88万亿元,单位GDP能耗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
截至2022年底,广州已有2200多家企业完成一轮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全市入选国家(市)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产品设计企业、再制造试点单位和国家(省)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共计259家,绿色制造上榜数量位居全国城市前列; 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多项绿色发展指标走在全国前列。
2016年至2022年,广州市1540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共实施清洁生产改进计划2.43万项,投资61.62亿元,累计经济效益136.32亿元,节约标准煤21.06万吨,节约能源10.7962万水立方米,减少化学需氧量1158.59吨,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1.38万吨,减少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17.12万吨。 为任务完成和行业绿色水平提升做出了积极贡献。
作为一线超级城市、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国家先进制造业重要基地,广州先后出台《广州市“十三五”绿色发展规划》等文件。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和《广州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牵头开展千家企业绿色清洁生产活动,率先将清洁生产与碳审计结合起来,推动合作穗港间在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框架下,实施差异化审核模式,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大幅降低能源消耗、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
同时,广州还开发了“秒杀碳计算器”小程序,建设广州企业碳账户体系,推出全国首份企业碳信用报告,助力推动全州产融结合。 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广州工厂工业能耗管理系统,形成了具有广州特色的工作模式,为产业绿色发展贡献了“广州智慧”。
《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提出,充分利用创新、基础、服务“四化”关键平台赋能,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引导企业挖掘数据生产要素价值,融合“实体资产+数字资产”,推动“实体资产”向“数字资产”转化,逐步建立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生产经营管理新模式核心,提高数字化水平。 推动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实现工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全面链接,构建泛在互联、智能高效的网络体系。 推动机器代人、人机协作,打造智慧场景、智慧车间、智慧工厂。
目前,广州正围绕“双碳”经济,推动产业向能源消耗低碳、资源循环利用、生产过程清洁、产品供应绿色等方向转型。
未来,广州将继续系统推进工业等领域清洁生产,以数字化改造、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改造、绿色提升为主要路径,拓展创新“清洁生产+”模式,强化清洁生产。生产审核和认证结果评估申请,深化穗港合作,加强产融对接,引导广大企业深挖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生命周期的清洁生产潜力,继续实施改善计划,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助力全市实现“双碳”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