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公共机构节能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人均用水下降7%
2023-07-20
封面新闻见习记者杨瑞文
近年来,四川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显着,超额完成“十三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
为让广大网友深入了解四川省事业单位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7月6日下午,四川省事业单位党组成员、副主任陈怀四川省政务管理局访问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讨论“事业单位绿色节能引领低碳生活新潮流”主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
据介绍,四川“十三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降耗超额完成目标,人均用水量下降16.67%。 为助力实现“30-60”双碳目标,四川形成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一省网”。
与此同时,《四川省“十四五”事业单位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已基本成熟。 到2025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总量控制在180万吨标准煤以内,用水总量控制在5.1亿立方米以内,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4%人均综合能源消耗量降低5%,人均用水量降低7%。
“十三五”公共机构节能降耗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人均用水量下降16.67%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2020年,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总量161.72万吨标准煤,建筑能耗134.24万吨标准煤,总用水量4.8亿用水量控制在设定的6亿立方米目标以内,超额完成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人均综合能源消耗94.28公斤标准煤/人·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5.51公斤标准煤/平方米·年,人均用水量28.21吨/人·年。 %、14.22%、16.67%,超额完成节能降耗目标。
既有建筑节能进一步提高。 “十三五”以来,全省事业单位实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295.78万平方米,空调通风系统节能改造117.59万平方米,实施节能改造142个-数据中心机房节省装修,面积12863.6平方米。 效率大大提高。
示范创建成效显着。 “十三五”期间,全国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13个、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121个、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179个、节水单位2365个成立了。 2020年,创建节能机构3698个,完成率28.33%,超额完成年度节能机构创建目标。
助力实现“30-60”双碳目标
形成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全省一网”
为实现“30-60”双碳目标,省委、省政府多次作出重要部署,明确行动方针。
记者了解到,省政务管理局正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碳排放核查和信息公开机制,生态环境厅选定了四川师范大学、四川省人民医院等6家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南充企业能耗系统管理平台,并于2020年首次开展事业单位碳排放核算和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公开。 该活动被评为“2020年四川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大活动”。 不仅如此,还要指导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攀枝花市等大力推广利用太阳能、风能,准备建设分布式新能源基站,引导公共机构更换新能源、加大植被绿化力度,倡导绿色出行,探索创建近期零碳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在进一步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标准化、信息化方面,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发了能源消耗数据管理系统、节约型机构创建管理系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以及省级能耗监测系统。 整合建设“四川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综合平台”,推动形成全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发展态势,建成泸州、绵阳、南充市级监测平台达州、眉山、资阳 198 个事业单位 8816 个电(水)表监测数据互联,上传能耗账单 160 万份,为提升全市节能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做出了巨大努力。公共机构。
《四川省“十四五”事业单位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方案》已基本成熟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十四五”事业单位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方案(草案)》现已基本成熟,即将印发。
据介绍,《规划》包括规划背景、总体要求、绿色低碳行动、5+2高质量发展工程、成渝地区协同发展、完善保障措施等六个部分。 规划坚持系统、重点推进的理念,坚持绿色转型和创新驱动,坚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坚持市场导向、多方协调,坚持区域联动、区域联动的原则。协调发展,实施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绿色办公行动、绿色出行行动、绿色文化行动、绿色数据中心行动、反餐饮浪费行动等六大绿色低碳行动和5+2高质量发展工程能源效率提升工程、资源节约工程、能源供给侧创新工程、低碳管理工程、示范创建工程、体系标准体系建设工程、目标管理体系建设工程。
其中,《规划》设定了目标,即到2025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80万吨标准煤以内,用水总量控制在5.1亿立方米以内,公共机构用水总量控制在5.1亿立方米以内。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4%。 到2035年,能源消耗下降5%,人均用水量下降7%,为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和资源管理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杰科字[2013]2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财政局,有关部门、省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减排要求,加强和规范公共建筑节能项目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全面深入发展,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根据《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3]22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现将《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 年 6 月 25 日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控系统
项目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管理,根据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等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3]22号),制定本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控项目是指在大型公共建筑、建筑群(园区)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内安装节能监控子系统并集中监控的项目。空调系统符合标准。
为推进“节约型校园”、“节约型医院”建设,在全省高校、医院组织开展省级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监测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省有关部门负责省直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和省高等院校、医院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工程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监测项目给予补助。 对各市(部)具体实施管理的监测项目,省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每年分批发放,滚动支持,超额任务追加补贴,未完成任务扣减补贴。 对试点示范项目,先行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核定发放后续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补贴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五条 省向各市(部、单位)下达监测项目补助资金数额计算公式为:A=B+C
A:本年度补贴资金总额
B:本年度新实施项目补助金额
C:上年验收项目追加补助金额
C=DE
D:验收项目补助金额
E:验收项目已获得省补助金额
对监测点100个以上的试点示范项目,对监测(控制)中心建设给予额外补助。
第六条 监测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监测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和省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补贴。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职工宿舍、学生职工公寓等住宅建筑的供暖计量和节能改造。 全省向各市下发的节能监控系统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省级国家机关、省级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控项目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
第八条 高等学校、医院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按照省统一部署进行。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纳入高校能耗用水监测平台的校园建筑监测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医院监控面积不得小于4万平方米;
2、按照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等标准编制实施方案,与物流管理、数字园区充分结合。 高等学校还应遵守国家《高等学校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使用经省认证的节能监测技术和产品;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3、领导高度重视,节能组织架构和相关制度比较健全,节能工作基础良好。
经过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并公布试点示范项目名单,发放预拨补助资金。
第九条 试点示范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并备案的实施方案制定投标文件并组织实施。 项目施工图通过节能审查后,方可组织项目建设。
分项计量改造工程和数据中心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提出中期验收申请。 项目建成并运行2个月后,必须填写验收申请表,并及时提交综合验收申请。
第十条 各城市(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控系统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将《山东省建筑能耗数据传输核查表》(子系统)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数据,确保工程质量。
要加强监督指导,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并于10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每个季度末。
对因故不能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退出申请。
第十一条 监测项目应当采用省认可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电力分项计量、监控(控制)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智能化或者建筑电气相关施工资质,监控(控制)中心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系统集成资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处理:
1、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挪用、挪用专项资金的;
3.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者不按要求实施的;
4、检验不合格的;
5.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对监测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按照备案方案和相关管理要求实施的项目,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监管。 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冒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国务院令第427号),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4日。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
项目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建筑节能减排,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管理,根据《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条例》的规定,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山东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3]22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工程,是指办公楼、宾馆、饭店、商场、医疗卫生、文化场所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和围护结构的单项或多项节能改造。和教育建筑。 经建设厅、省财政厅批准,列入全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示范项目的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估工作。 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初审、推荐、申报和具体实施管理。
省级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申请和具体组织实施,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补助。 省专项资金先行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验收后,根据实际改造内容、改造面积等因素核定发放后续奖补资金。
专项资金补贴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五条 示范项目应当在保证节能改造效果的基础上,采取经济、适用、安全的节能改造措施。
第六条 项目申报及审查:
1、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统一部署,组织项目申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并联合报告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级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基本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后,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示范项目名单并予以公布,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第七条 根据示范项目改造内容、改造面积等因素,发放预拨补助资金。 项目通过后,将追加额外奖励资金。 额外奖金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A=(B+C×D×E)-F
A:额外奖金金额
B:按照改造投资计算的补偿金额
C:转型内容质量补贴标准
D:变换内容质量权重
E:装修区
F:收到的省级补贴金额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和省财政支持的项目建筑能耗系统管理,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补贴。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职工宿舍、学生职工公寓等住宅建筑的供暖计量和节能改造。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应当是改造建筑的业主或者使用权人。
采用能源管理合同参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应由建筑业主或使用权人共同申报,补贴资金可按合同双方共享。 上述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是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国家或省备案单位,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合同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第十条 示范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改造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或者改造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且包含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2、近两年建筑能耗数据详细,建筑竣工图纸、电气设备明细表及技术参数齐全完善,并已进行建筑能源审计;
3、根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编制节能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合理可行,工程量和造价预算详细;
4、大型公共建筑和设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节能监控技术规范》安装分项能耗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控系统《公共建筑系统》(DBJ/T14-071-2010),并在线上传分项能耗数据;
5、使用经省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1、设区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联合申请文件;
2、山东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申请表;
(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4、改建工程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经过数据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试点示范项目名单,公布并下达预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实施)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改造实施方案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备案方案作为改造实施方案的依据。项目验收。 实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申请审查备案。
示范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并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改造内容相应的施工资质。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建筑节能外墙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拥有系统集成资质。
第十四条 各市(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及时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改造、改造的质量和效果。并于每季度末10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对因故不能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退出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审核后,共同写出项目退出申请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应用。
第十六条 改造工程竣工并实际运行2个月后,实施单位应当填写验收申请表,并及时提交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文件包括:
1、示范项目申请表;
2、示范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3、示范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4、山东省建筑能耗数据传输核定表(子系统);
5、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审计报告及相关检测报告;
6、权威机构出具的节能验证报告(2015年之前不需要);
7、项目实施资金报告及相关财务文件;
8、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在工程应用中的实景照片(电子档);
9、改建工程施工图纸、竣工技术资料及相关合同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处理:
1、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挪用、挪用专项资金的;
3.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者不按要求实施的;
4、检验不合格的;
5.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的行为。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对示范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实施的项目,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 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监管。 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冒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国务院令第427号),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收回。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