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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电管理措施

2022-02-28

节电管理措施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能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中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提供的发电厂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直接和间接的用电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电力供应。环境。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节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电政策和规划,发布节电信息,负责制定节电政策和计划,发布节电信息。定期宣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电厂。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督促指导全国节电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节电工作和行业节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行业节电规划,实施大功率用电限额管理和用电需求侧管理。消费产品、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电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电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节电科技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电宣传和节电工作。教育、普及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节电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电义务。国家经贸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电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节电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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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省电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引导,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用电,推动节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用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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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对主要高耗电产品单位最大耗电量实施管理,定期公布国内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先进耗电量指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节电工作和行业节电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国家公布的单位产品最大耗电量的指标和行业。

第九条用电负荷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应当按照《企业设备能量平衡通则》(GB/T3484),委托技术条件检验检测单位每两到四年进行一次电量平衡测试,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电措施。

第十条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遵守《企业合理用电评价技术导则》(GB/T3485)和《产品用电量定额与管理导则》) (GB/T562的规定3)。不符合节电标准和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经济、技术可行、环保的节电措施,制定节电计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电工作。 .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保险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专项论证,如用电设施节电评价等。其中,耗电量大的工程项目应由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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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电量指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能设备和产品。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设备用于新建、改建项目;使用中的,应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耗电指标应当在耗电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产品标签上注明。鼓励推广通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能产品,鼓励建立、推动淘汰和改造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设备,宣传节电信息。

第三章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十五条用电侧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等用电功能的同时,降低用电和用电需求,从而达到节能环保和节能减排的目的。实现低功耗。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量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各级经贸委应当积极推进需求侧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实施可中断负荷模式和直接负荷控制,充分利用电力系统的低谷能量。

第 17 条鼓励采取以下节电措施:

(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家电;

(二)降低电厂用电量和线损率,杜绝未知损耗;

(三)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联产和电厂综合利用;

(四)促进电气设备经济运行;

(五)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机、变压器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六)推广高频晶闸管稳压器和节能变压器;

(七)推广交流电机调速节电技术;

(八)推进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专业化生产;

(九)推广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十)推广远红外和微波加热技术;

(10一)推广应用冷蓄热技术。

第十八条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内容应当纳入电力规划或综合资源规划。

第十九条扩大两部制电价的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价;加快推进峰谷分时电价和峰谷电价能耗管理措施,逐步拉大峰谷电价与峰谷电价的差距。研究制定并实施停电负荷电价。

第二十条:对申请国家重点推广或者通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能产品的电力用户,可以向省物价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申请减免对新增装机容量的供电项目给予补贴。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协调处理;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和推广,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列入管理费用。

第四章:节电技术进展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节电技术创新,公布先进节电技术的发展重点和方向,建立健全节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市场。用于节电技术。 .

第二十三条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电科研项目和节电示范工程,组织提出节电产品节能认证和推广目录。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列入节电示范项目和节电推广目录的技术和产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节电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地方财政安排的科研经费,用于支持先进节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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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电、节电主管部门和工业节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集体和个人:节电降耗成效显着。认可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奖励在单位产品用电量管理上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对单位产品用电量超过最高限额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产品用电量超过最大限额的,应当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停业整顿或者停业。

新建或改建的产能超过单位产品最大耗电量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节约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批准单位责令停止建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率、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设备的,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节约用电。该部门会同立项单位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能设备或者产品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能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或者,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能设备和产品转让他人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九种高耗电产品的最高限值及国内较先进的指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