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印发实施方案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要求严格落实能耗和碳排放双管控
2022-03-04
列名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有关直属单位,深圳市供电局: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工程盲目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能源局报告。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24 日
广东省坚决遏制盲目发展“两高”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和能源消费双控,坚决遏制盲目发展“两高”项目,本实施方案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一、一般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落实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双控要求,坚决遏制盲目发展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两高”项目和能源消费目标等不落实,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
“两高”项目范围暂定为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化工、焦化等8个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耗超过100亿的项目。万吨标准煤。项目纳入“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国家对后续“两高”项目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高耗能数据中心等新兴产业,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引导和管控。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在建项目管理台账,拟建项目和现有项目,每月报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汇总。(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地方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二)在建“两高”项目综合调研。
1.对在建“两高”项目的全面审查。建立在建“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对相关项目的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进行评价和审核,对标国内外先进,提高能效水平;建立“两高”在建项目处置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地方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未获准建设的在建“两高”项目严格查处。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建设,并严格要求限期整改;被关闭;供电部门配合。对未执行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要求的项目,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整改方案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整改方案;无法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供电部门将予以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深圳市供电局、地级以上人民政府)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督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节能审查意见、环保“三同时”和各项环境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调试或使用过程中的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地方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三)科学稳妥推进拟建“两高”工程。
1.严格控制重点领域“两高”项目。严禁在经规划和环评审查的工业园区外新建、扩建石油化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项目。在珠三角核心区域,禁止新建或扩建国家未规划的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革鞣制、钢铁和原油加工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以推广现有服务。燃煤火电机组到期后将有序退出。对未完成上年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地区,或者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形势严峻,能耗空间不足的,对“两高”项目实行延期审批、限批或以降低能耗替代。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两高”项目实行缓批限批或以节能减排代替。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两高”项目实行缓批限批或以节能减排代替。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级以上人民政府)
2.合理控制“两高”产业规模。加强产业布局与能源消费双控和碳达峰政策的衔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新能源消费需求量大的产业规划和能源规划,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项目时,必须配合同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与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高耗能工业项目数量,不影响双控工作完成。人民群众能源消费目标 省及地方各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能耗较大的数据中心等新兴产业,要加强引导,合理控制规模能耗管理职责,支持企业应用绿色技术,提高能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地级以上人民政府)
3.严格控制项目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对拟建“两高”项目尚未通过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的,要深入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能效和环保水平,认真分析评价能源消费双控、碳排放控制、产业高质量发展影响、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置换、煤炭减耗替代、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不遵守碳排放目标、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原则等,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没有达到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予批准建设。对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行业项目,原则上全省产能和能源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两高”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严格按照国家节能审查办法的要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实质审查。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省节能审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四)挖掘现有“两高”项目的节能减排潜力。
1.推进“两高”工程节能减排转型升级。督促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制定“十四五”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分解落实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能耗双控目标,贯彻落实。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能效和污染物排放“领跑者”行动,推动持续追赶领先。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开展“两高”工程节能减排诊断,实施生产线节能环保改造和绿色升级。推动“两高”项目园区、集聚区企业能源梯级利用,以及供热、供电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改造优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造优化供热、供电等公共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造优化供热、供电等公共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加快淘汰“两高”项目落后产能。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关停淘汰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产能。与法律法规。按照相关产业政策法规,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设备,拆除相应的主要设备,对符合拆除条件的,立即拆除。临时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停水停电,拆除电厂,密封主要设备(生产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地方以上人民政府、深圳市供电局)
3.严格“两高”工程节能生态环境监管。全面查处现有“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程序,坚决查处现有“两高”项目违反产业政策、违法审批、不依法合规建设的,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严格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供电部门将予以配合。组织开展“两高”工程节能专项督查,重点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落实用能设备和生产过程淘汰制度。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投资前未经检查、无证排污、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市地方以上人民政府、深圳市供电局)实施用能设备和生产过程淘汰制度。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投资前未经检查、无证排污、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市地方以上人民政府、深圳市供电局)实施用能设备和生产过程淘汰制度。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投资前未经检查、无证排污、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市地方以上人民政府、深圳市供电局)无证排污、无证排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市地方以上人民政府、深圳市供电局)无证排污、无证排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市地方以上人民政府、深圳市供电局)
4.扎实做好“两高”项目节能减排监测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和完善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严格执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对年综合能耗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月度报告制度。完善全省碳排放交易市场,争取更多重点行业纳入碳交易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
(五)推进技术研发、转化和应用。加强节能减排和低碳技术的研发、转化和应用,加快节能、污染-减碳减排技术,加大财政统筹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节能减排项目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六)完善节能降耗法律和标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和我省“两高”项目管理,推进节能降耗工作。修订广东省节能条例(2010年)。全面梳理全省“两高”项目能效,结合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加快制定和修订一批节能标准,完善重点行业能耗配额准入标准,切实加大引领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与碳达峰政策的对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2030年前全省碳达峰行动计划,重点推进“两高”产业和新基建等减排数据中心和5G碳行动推动绿色转型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地方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二)完善绿色价格机制。对能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严格实行惩罚性价格,对重点耗能行业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价格按照淘汰、限制、鼓励和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重点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加强差别电价与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衔接,促进节能降耗,淘汰落后生产。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全面清理不合理扶持政策。推动金融机构严控“两高”项目信贷规模。全面清理整顿自行出台的不合理“两高”项目扶持政策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上市以上人民政府县级)
(四)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级节能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宣传实施培训,准确把握“两高”项目准入政策要求,引导相关企业做好加强以舆论为导向,宣传“两高”行业节能减碳先进示范项目,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绿色低碳的良好舆论氛围。 -碳转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地方以上政府列名人员)
(五)强化问责。落实节能降耗监督考核、通报、约谈、问责等制度,将“两高”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纳入省级生态和对审批、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实施不力、问题突出的,依法实行区域审批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地方以上人民政府)
附录:
新“两高”项目管理指引
一、我省“两高”产业及项目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两高”行业,是指煤电、石油化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化工、焦化等8个行业。“两高”项目是指在“两高”行业中生产高能耗、高排放产品或具有高能耗、高排放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耗在10000吨以上。标准煤。“两高”项目范围明确的,按照规定执行。具体表如下:
二、严格落实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
新建(含改扩建新产能,下同)“两高”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符合国家和全省产业规划布局。鼓励和推进“两高”项目以“强强压小”、“减量替代”、“搬迁升级”等方式整合产能。严格落实省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区划管控要求,产业转移产业园区重点新建“两高”产业项目。
三、相等或减少的替换
新“两高”项目原则上实行全省产能、能耗、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替代来源应可监测、可统计和可验证,否则不得用作替代来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在产能置换方面。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两高”项目按国家规定必须实施产能置换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能源消费与煤炭消费替代比例根据各地区情况确定,必须确保不影响区域能源消费强度降低目标和煤炭削减目标的完成。原则上能源消耗与煤炭消耗量等量替代。替代的源头必须是同一五年规划期内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节能技术改造等方面降低能耗。原则上能源消耗与煤炭消耗量等量替代。替代的源头必须是同一五年规划期内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节能技术改造等方面降低能耗。原则上能源消耗与煤炭消耗量等量替代。替代的源头必须是同一五年规划期内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节能技术改造等方面降低能耗。
替代率必须保证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或不恶化。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减排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中相关区域减排措施执行评[2020]36号)。产品制造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金属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土[2018]22号)替代要求实施。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和水源地 对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市、县(市、区),减排替代比例不得低于2: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机组除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挥发性有机物四种污染物按比例更换不小于2:1;符合标准的,以等量替代。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地区,减排替代比例不低于2: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机组除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挥发性有机物四种污染物按比例更换不小于2:1;符合标准的,以等量替代。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地区,减排替代比例不低于2: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机组除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挥发性有机物四种污染物按比例更换不小于2:1;符合标准的,以等量替代。1台(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机组除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挥发性有机物四种污染物按比例更换不小于2:1;符合标准的,以等量替代。1台(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机组除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挥发性有机物四种污染物按比例更换不小于2:1;符合标准的,以等量替代。
四、提高新建“两高”项目能效准入门槛
新“两高”项目应采用行业先进技术和绿色节能技术装备,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外先进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