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2022-03-09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16号
《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9年12月20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26日起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秘书
2009 年 7 月 3 日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第 1 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锅炉、热交换压力容器、电梯等消耗大量能源或进行能源转换的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节能空间大。
第三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高品质企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各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安全监管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用户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履行节能义务。和标准 可从事节能特种设备工作,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
第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配方、计量监测装置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
第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产品。
第十一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检测。未进行能效测试或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量产。
锅炉和热交换压力容器产品在试生产期间进行了能源效率测试。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试验中进行能效测试。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到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能效检测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测。规范和标准,并出具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特种设备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能效项目、能效检测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试验报告、设备经济运行文件、操作说明书等文件。
第十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护,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原有的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通知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被通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价或能效试验,达到要求后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将相关节能技术资料交给用户。
第三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特种设备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测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高能耗管理,并配备、安装辅助设备和能效监测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申请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关能效证明文件。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不予登记。
第二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含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档;
(二)能效测试报告;
(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及操作说明书;
(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测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六)定期能效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核内容。特种设备技术规范。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高耗能特种设备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所进行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检测机构,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提高能效。
第二十三条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锅炉清洗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确保锅炉清洗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要求对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备进行节能管理和能效检查。特种设备技术规范和标准。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用户整改。当检测结果异常或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断设备运行效率时,应由从事高耗能能源效率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检测。专用设备,准确评估其能效状况。
第二十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用户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节能改造。经整改或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国家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修改或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和淘汰产品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高能产品的生产单位、用户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责令。消耗特殊设备。相关单位作出更正。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效果信息的收集,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相关工作信息纳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
第三十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高能效产品能效状况。消耗特殊设备。
第三十一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工作。
第三十二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追溯性,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在用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和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惩。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