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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激励纳入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2022-03-09

关于征求《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修订)》修改意见的公告

现将《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5日,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79号朱建大厦

电子邮件:

附件1:《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11 月 5 日

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加快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北民政法》等《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节能条例》等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河北省关于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 3 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在全生命周期内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宜、宜居、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文和高品质建筑。

第 4 条[政府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本市绿色建筑发展重大问题,列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作为综合评价指标,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管理指标体系,每年对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考核。

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保障机制建设,完善组织架构,建立绿色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绿色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二)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政策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能耗管理方案_三级能耗和一级能耗_能耗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及节电,节水,节油等管理措施

(四)推进绿色建筑运营评价;

(五)建筑拆毁指导方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机关事务管理、财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职责,协调这些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诚信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绿色建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绿色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将绿色建筑业主及其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条【绿色建筑之星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一)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昌黎县、卢龙县、青龙县有建筑面积10个以上1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阜宁区、市开发区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北戴河新区按照不少于一星的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二)近零能耗建筑、建筑面积20000多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单地块100多亩、建筑面积200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20万平方米以上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优先鼓励近零能耗建筑和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的新建建筑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海港区、北戴河新区、秦皇岛开发区是发展二星级绿色建筑的重点发展区域 大规模集中开展建筑示范,积极推进三星级绿色建筑建设,全面实现高质量发展绿色建筑。

鼓励在农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个体自建房等新型建筑。

第八条【装配式施工要求】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投资建设、政府回购独立建筑和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含限价房)、政府投资或主要项目、新建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公共建筑为钢结构建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商品房开发项目,要按照年度目标执行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市政桥梁、公交站台等适宜的新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管廊工程采用预制方式施工;工业厂房和仓储设施原则上应全部采用钢结构。鼓励新建安置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施工。

第九条【近零能耗建筑的建设要求】

出让单块100亩土地,划拨住宅用地,或建设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不少于10个规划条件下近零能耗建筑的百分比;在新城区、功能园区等区域的规划建设中,突出绿色发展新理念,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建设绿色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应达到30%以上;绿色建筑、无市政热源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办公、学校等公共建筑,以及集中式公共租赁住房、专家公寓、人才公寓等住宅建筑,原则上按照近零规划能耗建筑标准、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

18层以下的城市新建住宅和18层以上的反向18层;学校、医院、宾馆、商场、宾馆、疗养院、浴池、游泳池、有生活热水需求的新型城市公共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筑物。

在没有市政热管网的地区和能源消耗接近零的建筑物中,应使用太阳能、空气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供暖和制冷。在新建公共建筑规划设计阶段,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示范,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

第十一条【全装修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已完成基本建设手续的新建住宅应配套交付:

(一)最低等级以上绿色建筑;

(二)装配式建筑;

(三)近零能耗建筑。

鼓励使用装配式装修技术,促进全装修建筑整体品质提升。

第十二条【能耗监测要求】

能耗管理方案_能耗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及节电,节水,节油等管理措施_三级能耗和一级能耗

新建政府办公建筑和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能耗监测系统。鼓励和支持现有政府办公建筑和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能耗监测。

第十三条【绿色建筑材料与资源回收利用要求】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推广可回收建筑材料、高强耐久建筑材料、绿色零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筑材料等绿色建筑材料。鼓励在商业开发项目建设中使用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加快绿色建材与绿色建筑产业化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绿色建筑的要求】

鼓励在新建建筑中实施绿色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项目规划、设计、施工、交付全过程。确保质量的建设方式充分体现了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和工业化。

第二章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规划和土地出让】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关于绿色建筑之星、预制房屋建筑绿色建筑要求的意见,配套齐全的房屋、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和近乎零能耗的建筑;在土地供应阶段,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或审批计划条件决定。

第十六条【项目审批】

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要求,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门编写绿色建筑章节,对拟建的绿色建筑技术、投资、能源等进行分析。节能减排效果,落实建设成本。

第十七条【设计和图纸审查】

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包括符合相应设计深度要求的绿色建筑专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审查要求对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确需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查。

第十八条【建设和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绿色建筑设计,并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和设备进行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对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制定绿色施工监理细则,加强对绿色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本市配套齐全的住宅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新建国家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在竣工备案前完成能耗监测装置的安装,接入相应的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现与建筑智能系统的数据对接。

第20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以下绿色建筑内容,并配合采购方核对相关指标:

(一)绿色建筑星级、关键技术指标及维护要求;

(二)装配率或预制率、装配式建筑的维护要求;

(三)近零能耗建筑专用说明手册,应包括节能技术指标、房屋平面图并标明密闭层位置、门的使用和维护说明、窗户和设备、注意事项等;

(四)全面装修住宅使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和型号;

(五)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系统、品牌、型号、使用方法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要求。

新建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应包含绿色建筑设备材料的保修责任和保修期。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认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是否包含上述绿色建筑相关信息。

能耗管理方案_三级能耗和一级能耗_能耗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及节电,节水,节油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审查落实情况绿色建筑要求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咨询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能耗管理方案,并在市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上收集绿色建筑信息,供相关服务部门共享。

第 22 条【专家评估】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高星级绿色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工程施工图审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审查专家进行设计评审。设计评价不合格的,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改正,重新组织评价。

项目建成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评价专家进行建设评价。施工评价不合格的,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改正,重新组织评价。

对二次建设评价仍不合格的项目,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收回赠款;

(二)原中标建筑面积由市政府无偿收回。施工单位违约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责任主体】

建筑业主(使用权人)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绿色建筑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保证绿色建筑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运维服务合同】

业主(使用权)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物业运营维护的,业主(使用权)应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合同应当明确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管理制度】

建筑业主(使用者)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的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机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统一设计、安装的绿色建筑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规范运行。

第二十六条【操作要求】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完整的节能、节水、绿化、垃圾处理、室内外环境维护管理体系;

(二)节能、节水、能耗分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维护和修理外墙、外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及相关设施设备;

(四)运行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达标;

(五)规范设置垃圾回收容器。

第 27 条[能耗监测]

能耗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及节电,节水,节油等管理措施_三级能耗和一级能耗_能耗管理方案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权人)应当会同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对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进行监测。监控和维护,确保能耗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鼓励建筑业主(用户)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进行分析应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维护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保障平台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能耗统计】

公共建筑运营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建筑能耗、用水量统计数据。 本市燃气、电力、供水企业应当实施燃气、电力、用水量数据的收集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 29 条[重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专项工作,推进绿色改造现有民用建筑有序进行。

第 30 条[删除]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对房屋拆迁的指导工作。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的建筑物未达到设计使用寿命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标志管理

第 31 条[定义]

绿色建筑标签是信息标志,包括标志和证书,代表绿色建筑星级并包含性能指标。绿色建筑标志采用统一样式制作,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样式制作。

第 32 条[承认和授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一星标志的认定和授予,负责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推荐。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心承担绿色建筑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 33 条[申报单位]

享受省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贴)专项资金的近零能耗建筑和三星级绿色建筑应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和民用建筑申请绿色建筑标志。

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申报,鼓励设计、施工、咨询等相关单位参与申报。

第三十四条【申报条件】

申请绿色建筑标志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五条【经营管理】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加强运营指标与申报的绿色建筑星级指标的比对,并将年度主要运营指标报送绿色建筑每年都有标签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问题整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认证绿色建筑之星;

(二)项目主要业绩低于绿色建筑标志证书的指标;

三级能耗和一级能耗_能耗管理方案_能耗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及节电,节水,节油等管理措施

(三)使用绿色建筑标志进行虚假宣传;

(四)主要指标数据连续两年以上未上报。

第 37 条[标志的撤销]

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的,由标识授予单位吊销绿色建筑标识,收回标识和证书:

(一)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资料获取绿色建筑标签;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件。

第 5 章激励措施

第 38 条[财政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以下活动:

(一)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服务的开发与推广;

(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全屋装修等示范工程;

(三)农村自建装配式房屋;

(四)绿色建筑产业园、基地建设、绿色生态城市、绿色社区建设;

(五)支持绿色金融供给、产品和服务创新;

(六)宣传培训、标准制定、统计监测和运营评估。

第三十九条【流通率激励政策】

对达到​​近零能耗建筑标准的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地上面积的9%不计入项目容积率,给予奖励。中标区域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地价。

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在规划审批和验收时,装配率超过50%的项目,按地上建筑面积的3%给予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甲级以上项目按地上建筑面积的4%给予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奖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额外地价和城市配套费。

建设单位申请预售房产时,奖励面积应明确界定为具体单位类型、位置和面积,该部分面积不计入预售销售范围。

第40条【买卖奖励政策】

装配式建筑登记商品房价格时,可适当提高指导价,比例不超过20%。

购买近零能耗商品住宅和装配式商品住宅可不受区域商品住宅购买限制。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的自住住房,可贷款额度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is in line with the on loan down At the same time, the of the fund loan with the fund lo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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