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税收问题分析与探讨
2022-03-10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节能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和节能服务业的发展。但从能源管理合同税收环境的整体情况来看,仍存在国家宏观税收政策有待完善、企业、基层税务机关等微观税收管理相对薄弱的现象。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节能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制约合同能源发展的税收问题
(一)从国家宏观层面看,税收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税收涉及面广,通过合理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可以鼓励薄弱环节发展,限制畸形环节发展,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服务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应发挥重要作用,引导节能服务业优先发展。但总体而言,我国现行与节能服务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体系非常不完善。现阶段,税收对节能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尚未显现,而国家对节能服务业的扶持力度不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起征点高。比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政策主要是“三免三减半”。对于投资收益较低、回收期较长的节能服务行业,税收的调节作用不够明显。
目前,在政府机构、公用事业等节能服务重点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存在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诸多障碍。一方面能耗管理问题,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中的单位没有相应的节能服务福利支付项目,财政预算不能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公用事业公司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效果,但也难以获得服务效益。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现行政策,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成本不能由用能单位处置。这样,
(二)从税制设计来看,能源合同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1.税收优惠的覆盖面比较窄。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免税仅限于节能利益分享合同,除节能利益分享合同外,还包括节能担保、能源成本托管、融资租赁等。 . 合同型、混合型等。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节能服务收入都能享受免税待遇。同时,现行税收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相对苛刻,导致现阶段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比例相对较小,税收优惠的杠杆效应尚未发挥作用。充分体现。
2.关于免费转让装备的收益存在争议。由于能源合同管理在我国属于新兴产业,相关税收政策比较笼统,很多方面的规定不完善,在执行中存在较大争议。例如,节能服务公司在为客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时,还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采购为客户选择节能设备。合同终止后,节能服务企业将部分设备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设备价款已在合同服务费中收回。
3.能源管理合同执行时,节能设备进项税如何处理不清楚?目前关于这个问题的政策文件尚未得到澄清。由于在节能承包工程中应用先进的节能设备,购买节能设备所缴纳的进项税往往非常大。节能服务企业在实施符合条件的节能合同项目时,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移给用能企业。增值税暂免后,必然导致销项税不退,购进设备进项税不能抵扣。这在客观上造成增值税的负担要大于没有这项优惠政策的情况。重视优惠政策。大多数人希望通过这项优惠政策,购买节能设备所缴纳的进项税能够退还。
4.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需要规范。现行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分别计算所得和扣除。不能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然而,对于如何分别计算收入和扣除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存有疑问。首先,他们不知道如何设置账户和会计科目,以满足税务部门的单独会计要求。二是不知道税收是什么计算和分摊方式。部门认可的合理分配期间费用的方法,即与其相关的会计处理与财务规定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