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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管理办法

2022-03-21

山东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9年4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省事业单位节能工作,提高事业单位能源利用效率,发挥事业单位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作用,促进全省节能工作。全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节约能源法》机构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使用本省全部或者部分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构事务工作机构在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动、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机构,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对本级节能工作进行管理,对下一级事业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事业单位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同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市中长期节能规划,制定本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全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事业单位和所辖乡(镇)事业单位。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事业单位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节能意识。全体员工。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事业单位能耗监测系统和信息管理平台能耗管理办法,并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省公共能源消耗监测系统。机构能源消耗。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并公布上届同级事业单位的能源消耗状况。年度,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报告。商业工作代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事业单位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系统。消费定额制定能源消费支出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同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统一采购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等资源建设。空间、办公设施设备集中集成,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相关部门的机构。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能源消耗特点和上一年度能源消耗情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年度,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办理。代理记录。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操作人员用能系统和设备应配备专业技能工人。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计量制度,区分能源消耗类型,对能源消耗系统实行能源消耗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耗计量监测系统的设计、建设、检查和运行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形成能源消耗报告。通过分析汇总上年度消费状况,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工作的主管机关事务的机关。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重要信息,协调、监督、督促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及时上报,并进行分析总结。并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节能联络员应接受节能培训。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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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整、维护和检查,实施低成本、无成本的节能措施,加强能耗管理:

(一)在日常办公工作中,要加强对电器设备的管理,建立检查制度,减少空调、电脑、复印机等电器设备的待机能耗。 ;

(二)空调系统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完善运行管理,加强维护保养。中央空调系统要每 2 年清洁一次;

(三)集中供热建筑应逐步实行分户计量供暖和计费制;

(四)电梯系统应实施智能控制,合理设定电梯开启次数和时间,加强运行调整和维护;

(五)照明系统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智能控制装置的应用,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和外部装饰照明;

(六)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房、锅炉房等部位的能耗要进行科学监测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经济机构建设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强内部信息化和网络建设,实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完善视频电话会议。 . 、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减少和防止能源浪费。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新建和既有建筑的事业单位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和标准。设备及供热系统控制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着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建造超低能耗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在对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造、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设计与施工同步。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法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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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标准配备车辆,使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优先选择,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要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全面落实定点加油、定点保养制度,落实单车能耗计算制度和里程定期核对制度、油耗和运营费用。

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班车、接待车等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员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两年由本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的能源状况进行技术经济评价。消耗系统、设备运行和能源使用。 ,并根据审核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年度能源消耗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耗能事业单位进行重点审计。同级事业单位上报的消费统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及实施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能耗计量、监控、统计和报告;

(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与实施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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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能系统及设备节能运行;

(六)能源消耗配额执行;

(七)能源审计的发展;

(八)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九)公务用车的装备和用途。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标使用能源的事业单位,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本机关事务的同级人民政府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制;对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或未按规定备案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

(三)能耗计量系统未实现,或能耗类型未区分,能耗系统实现能耗户、分类、分项计量,能耗状态监测在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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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工作制度;

(四)未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或关键耗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无专业技术人员;

(五)超标使用能源,未向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组织解释;

(六)未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效率;

(七)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或以节能改造名义改扩建写字楼、进行豪华装修的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八)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购买公务用车,超标、超设、拒报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回等措施。车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违规使用能源造成能源浪费的,由管理本机关事务的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出具节能整改意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要及时落实。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做好合作,合理规划资金使用,共同做好事业单位节能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主管机关事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众激励机制。机构节能评估。在事业单位节能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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