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
2022-04-05
北极星大气网讯:为提高山东省化工行业安全发展水平,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山东省委省政府决定开展全省化工安全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山东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鲁厅字[2017]43号)。在此基础上,省政府进一步印发了《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168号)和《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正式发布,分为总则、规划建设、项目准入、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监督、附则八章36条,有效期为2020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1日。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现将《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9 月 11 日
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是优化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园区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168号),《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168号)办法”(鲁政办字[2018]第168号) 8),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 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园区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协调全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园区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各自的职能。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 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与所在市、县(市、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 园区四区调整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
第六条 园区四区内不得有村庄、学校等敏感场所和劳动密集型非化工生产企业。四区界线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园区布局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形高差、企业装置相互作用、生产工艺、物资性质、应急救援、公众保障等因素。设施。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与生产功能区分开;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援站等重要设施的布局应有利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需求。
第八条 园区应当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中期考核后可适当调整,突出主导产业,完善产业链,优化产业生态,实现集约、高效、绿色、循环发展。
第九条 园区应当配备完善的道路、公用管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防汛、消防、危险化学品车辆停车场等设施,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能力。园区公共基础设施水平。
第三章项目访问
第十条 园区化工投资项目实施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含量高、产出效率高、能耗低、污染物排放少。对安全风险较低的项目,严格控制限制项目,禁止淘汰项目,严格限制新增剧毒化学品项目。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和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外,原则上不得在园区内新建非化工项目,
第十一条 根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管理指南(试行)》,安全风险等级为A级的园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为B级的公园限制建设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入围项目评价制度。对入园项目,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增效”考核改革的指导意见》,不符合考核评价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园。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
第十三条 推进园区信息化平台建设,具备安全生产、环保、能源利用、消防应急、公共服务等智能化管理功能,满足全省智慧园区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加强园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接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时在线监测监控、关键部位视频监控、安全仪表等异常报警数据,实现关键点在线实时监控、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园区内的场所和关键设施。园区内所有罐区必须建立实时在线动态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 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实施园区环境风险源特征污染物网格化在线监测,实现园区及周边环境风险实时监测、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
第五章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园区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总体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风险消除、降低和管控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园区物理边界清晰,出入口、安检口安检设施齐全有效,门禁、视频监控等系统和预警系统完备。
第十八条 健全园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深入开展风险识别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园区能耗管理,建立风险点隐患清单,落实管控整改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园区内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储存、存放场所的安全防范。安全防范标准符合《易爆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安全防范措施》(GA 1511-2018)、《高毒化学品和放射源贮存场所安全防范措施》(GA 1002) -2012) 执行。
第二十条 园区应当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规范》中的特种服务消防站标准建设消防站,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
第二十一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并根据企业数量、行业特点和整体安全风险状况,配备符合需要的人员。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园区应当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三条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园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园区应有满足园区培训需求,为企业提供技能培训服务的培训基地。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园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已实施5年以上的公园,应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园区污水处理中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 A类标准;其他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1996))。开展污染物筛查,建立目录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园区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进行排污登记。化工废水污染物的接管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国家行业标准未公布或行业标准未规定间接排放的,接管浓度不得高于《废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三级标准限值。
第二十七条园区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最低浓度限值。
第二十八条园区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园区企业要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制度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按照监测标准,每年至少对其用地环境进行一次监测。
第二十九条园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实行申报登记、转移单、营业执照、应急预案备案等制度,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进出、转移等制度。, 使用和处置账户。
第三十条 定期开展园区环境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修订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识别重大环境风险点,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至少每年进行 1 次应急演练。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园区应当建立稳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反馈机制,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受公众咨询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园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监测机制,完善统计制度,按季度向上级报送园区建设发展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者环境突发事件影响严重的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的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的园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取消园区资格。
第三十四条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牵头制定《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化工园区每三年评估一次,专业化工园区每两年评估一次。考核优秀者,列入示范园区名单;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未通过整改的,取消入园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公布的重点化学品监测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1日有效。
附件:山东化工园区管理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