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济宁主城区正式取消“开办费”
2022-08-03
日前,《济宁主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明年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商品房售价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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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是指市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济宁市主城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统称专业运营单位)用于建设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的专项资金。以及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外的设备。
第六条规定,住宅、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工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9元征收。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6元征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3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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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不缴纳供气专项配套费,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建设项目(含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电能、燃气炉、空气能等),缴纳的专项供热费用于清洁能源供热设施和设备的建设。
本办法实施后,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单独征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相关施工单位和个人的附属费(临时供水、燃气、热力、电费除外)。
除商品房销售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与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有关的配套费用。
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前,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相征收,或者减免、缓缴,截留、占用、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济宁能耗管理,由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对责任人,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取得建设工程建设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