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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10-15

航建科[2019]83号

各区县(市)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我市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能效提升示范项目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为此,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9 年 6 月 17 日

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专项补助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我市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能效提升示范项目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本着资金“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绩效考核”的原则,根据《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银监会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节能提升重点城市建设规划》(建办科[2017]72号)、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每年从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预算中拨出的专项资金能耗管理系统方案,用于支持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节能减排工作。节能改造示范工程。主城区分别由市、区财政给予补助。50%,四区、三县(市)分别由市、区(县、市)财政补贴30%。

二、适用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

三、补助对象

列入各区(县、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实施方案并通过示范验收的民间投资改造项目,补助对象为建筑业主。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实施,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业主按合同比例分配;未约定分配的,补助资金归业主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不属于本次补贴范围。

4. 资金使用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门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助。优先安排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确保用于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工作资金。

五、补贴条件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公共建筑节能提升重点城市的时间要求,开工时间为2017年7月(含)以后,纳入示范各区(县、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按规定实施。,2020年底前完成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及示范验收。

2、经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节能验证后的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含)或符合折算要求。

3、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了《项目结算报告》。

4、房屋所有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必须满足以上条件才能申请补贴。

六、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金额根据示范项目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批准的节能率、折算面积、项目结算量计算。

1.换算面积计算方法。

换算面积=建筑面积×换算系数

平均节能率÷15%(10%≤平均节能率≤15%)

转换系数 =

1(平均节能率≥15%)

平均节能率=(改造前建筑年综合能耗-改造后建筑年综合能耗)÷(改造前建筑年综合能耗)

2、项目补助资金计算方法。

(一)落户投资6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按30元/平方米计算奖补。落户投资在60元/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以每平方米实际投资的50%为基数。基础计算奖金。

(2)主城区按基数与折算面积的50%乘积由市、区财政给予补贴,四区三县市由市、区(县, 市) 财政按基数的 30% 和折算面积的乘积。赠款数量。

(三)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

7. 资助计划

按照“先改造后补贴”的模式,示范工程验收完成后,申请补贴资金,次年给予一次性补贴。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还需于10月底前向市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已完成示范验收的项目汇总表和财政补贴申请情况。本年度连同财务部门。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补助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业主通过示范工程验收后,向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奖励申请。行政管理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和批准。申请时提供以下信息:

(一)《示范项目资金补助申请书》(一式五份)。

(2)《示范工程节能核查报告》。

(三)示范工程建设结算报告。

(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五)房产证、房产权登记证或其他能证明改造工程建筑面积的测绘资料。

2、资金释放。

(一)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合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和补助资金数额进行审核。

(三)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下年度将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区(县、市)财政部门,区(县、市)财政部门下发区(县、市)补助资金连同市级补助资金向申请人发放。

八、资金监管

一、市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2、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市财政部门可以实施重点绩效考核。

三、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委托的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从事能源审计、节能验证等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安全质量管理。改造项目。受委托的第三方节能核查机构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串通补贴申请单位作弊的,终止委托关系,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不得为同一项目多次或重复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截留、挪用、诈骗等违法使用补贴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9. 其他

本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管理的资金是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提高公共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2019年至2021年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