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公布《四川省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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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讯:北极星储能网讯:四川省发改委官网公布《四川省公共(专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能规[2020]380号)办法指出,加大对具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开展“免费充电、绿色出行”活动,对当地购买的电动汽车采取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减免或补贴等措施。
政策原文如下: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0〕2号) . 380)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号我委以《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牵头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 《四川省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0 年 7 月 14 日
四川省公(特)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电动汽车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战略部署,促进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和规范运营,确保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发改能源[2018]16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7]19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私)充电桩及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
(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建设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独立地块医院、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和酒店等。、公园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园等专属停车位内,为公务用车、职工用车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公共车辆和员工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乘用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特种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为特种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协调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省级政府要求,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按照“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规划。
第五条 专项规划应当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和保障措施等,特别是本区域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和集中充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布局。提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原则和建设规模。
第六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并与国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电力规划、交通规划等有效衔接。逐步形成以用户住宅车位、单位内部车位、公交车、租赁站等为基础的专项充电基础设施,利用城市公共建筑建设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路边停車處。是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以就地建设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补充,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速充电站为补充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七条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下列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一)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者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安装预留条件。部署车流量大或远离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高速公路出口,建设快速充电站。整合国道、省道沿线充电基础设施资源,逐步建设国道、省道沿线快速充电站网络。
(二)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事业单位、公园、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市政工程。按照不少于10%的总车位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第八条 各市(州)的专项规划经市(州)政府批准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由市(州)发布实施。县)政府备案后。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酒店能耗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滚动调整。滚动调整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后,由市(地)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第九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应当按照专项规划,每年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实施计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间。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018号)的要求执行。 23),并按照下发实施的专项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向个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开放。外资企业。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机电安装、安装(修、试)五级以上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第十三条 审批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
(1)在现有停车场(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相关建设申请手续。
(二)新建停车场(位)内建设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另行办理相关建设申请手续。
(三)建设新的公共(专项)充电基础设施,占用独立土地,并办理相关建设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
(二)充电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三同时”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产前,项目投资方应当遵守《电动汽车分散式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2018)和《电动汽车充电桩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交换设施”(NB/)等标准进行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防雷和接地设施安全。
(一)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由投资方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由投资方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后单独验收,验收后报项目备案部门。
(3)公(私)充电基础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是充电站(桩)的专用变压器(控制箱)。专用变压器(控制箱)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者投资。供电企业负责产权标界前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和计量器具,对产权标界后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提供技术指导。
(4)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应保存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所有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必须接入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经营者。外部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符合条件的运营企业运营管理。对于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鼓励委托有条件的运营公司统一维护。
第十八条 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充电服务的运营。
(二)有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运行安全。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有电工证不少于2人),专职运维团队专业人员人数满足桩组要求设施运营区域的规模。
(三)拥有企业级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可对充电设施运行、运维、安全风险等进行监测预警,与省级平台有效对接。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管理遵循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
(二)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在集中运营的充电站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备、值班人员或巡检人员、后台监控系统发现及时发现。并应对设施故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按照国家、行业或地区新标准,根据用户需要,对充电基础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定期维护、升级和配套服务。
(四)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明码标价的价格规定,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标准。鼓励使用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为用户创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科学规范使用充电基础设施。
(1)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用于电动汽车充电。
(2)车站应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电动汽车专用标志、充电操作规程等。
(三)充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设施运营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开放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视为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积极发挥省级平台作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充电站桩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充电导航、车辆充电状态查询等服务,并为政府资助、市场监管、电量统计等提供数据支持,接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 指导和监督,不受市场主体干预。
第二十三条 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在省级平台公示。不符合标准的将被取消申请经济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充电设施停止运行时,充电设施所有者应当负责充电设施的拆除,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企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拆迁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五条 鼓励商场、写字楼等开发商合理安排停车位,开辟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做好标记提示和人工引导,避免燃油(气)车停放不分青红皂白地挤占充电基础设施的公共资源;限时免费停车服务相关政策,充分调动电动汽车用户在商业停车场充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提高商业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停车费;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丰富商业模式,通过为用户提供娱乐、休息等多功能综合附加服务,探索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充电服务。
第五章保障
第二十六条财政政策支持。
(一)通过申请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鼓励市(州)及下级政府根据地方财政状况匹配资金,加大对具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
(三)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免费充电、绿色出行”活动,对就地购置的电动汽车采取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减免或补贴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政策支持。
(一)集中充电站独立占用用地纳入公共设施业务网用地。根据供气(气)站土地供应方式和可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供应土地。
(2)新建项目供应用地需要配备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套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资质的单位合作,并根据需要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桩。基础设施。
(三)鼓励在既有建筑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位)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价格政策支持。
(一)商业集中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项目直接向电网企业供电、装机、受电的,用电量实行“工商业其他用电”两部分电价,基本用电2025年底前免收费用。其他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按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
(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量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夜间电网低电量时充电,降低充电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二十九条 支持电网接入服务。
(一)电网企业要做好与电网配套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将与电网配套的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充电设施扩容服务、电网建设。安全等
(二)电网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并网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三)电网企业应制定充电桩(站)申请安装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申请安装材料的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的签订、受电项目的设计与审核,签订供电合同,竣工验收。等待电力安装过程打开充电基础设施并网绿色通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安装施工条件是指电力管沟和变压器预留容量,低压干线和配电箱安装到位和预留接口。
建设申请手续是指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