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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布《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2022-11-1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能效对标,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改项目,努力成为能效“领跑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全国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发证机关: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3号 颁布日期:2016-04-27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0日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苗圩部长

2016 年 4 月 27 日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完善工业节能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工业节能法》,制定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 ,以及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现场各环节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利用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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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能源使用和节约能源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新技术推广工作,工业节能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的主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耗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基准和合规性。

第二章能管

第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计划。

第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等价格政策电价、惩罚性电价,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促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推动将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考虑。

第九条 建立工业节能技术和产品评选、评价和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的工业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和推荐目录淘汰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落后技术设备清单。加快推广应用先进的工业节能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工业领域能源需求侧管理,培育工业领域能效评价中心,促进工业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节能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节能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十条 依法组织制定和及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工业用能设备(产品)能效等有关标准和节能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鼓励地方和工业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和企业节能标准。

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行业技术联盟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团体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工业能效导则,公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工序)等工业能效相关指标,建立工业能效等级指标体系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业能耗状况和工业经济发展状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工业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 ,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节能审查工作。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耗和工业节能情况,建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和岗位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等。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扶持节能服务业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价、计量、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设备。租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机制。科学建立能源使用权和碳排放权初始配置,开展能源使用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三章 可以监控

第十七条 指导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督查。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制度。

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应当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硬件设施完善、能力建设、业务培训等。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执行单位产品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能源指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节能标准,用能技术和设备落后。(产品)淘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等情况,开展节能监督。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督查重点任务,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督查机构开展联合督查和远程督查。

根据需要能耗管理办法,可以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开展相关专项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 工业节能监督以现场监督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书面监督。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检查员进行,节能检查员可以通过勘察、抽样、拍照、录像、查阅有关文件和账目、访谈等方式,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过程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测。询问有关人员并分析评价措施。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公示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企业节能计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可衡量、可考核的年度节能指标,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提高能源计量基础能力,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应当明确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能源数据采集和管理,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准、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采购、使用和生产不合格的用能设备(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将国家淘汰的用能工艺和设备(产品)转让或出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采用高效节能技术。节约工艺、技术和设备(产品)。

鼓励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技术,开发使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节能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五章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情况

第二十九条加强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包括:

(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分别折合发电8000万千瓦时、柴油6800吨、天然气76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分别折合40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电力、柴油3400吨,或天然气380万立方米)和年产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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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加强对全国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耗总量、生产场所的集中程度和生产过程的复杂程度,设置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和综合管理岗位,配备中间人员由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的职级员工和具有上述技术职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形成有岗位、有责任、有全员的能源管理组织体系。参与。

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报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企业节能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跟踪落实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应当每年向有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采购、加工、转化和消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序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耗预测等。

第三十四条 重点耗能工业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工业和信息化有关部门应当通报。

第三十五条 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定期发布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员工关爱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能效标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努力成为能效“领头羊”。

第三十七条 鼓励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系统,运用自动化和信息技术,对企业能源生产、输送、分配、消耗等系统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改善和优化能源平衡,增加企业能耗。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节能管理方法和技术,加强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