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合印发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今年5月1日起施行-行业动态-能耗管理系统、能耗监测管理、工厂能耗管理系统、医院能耗管理、校园能耗管理-康沃思物联

七部门联合印发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国证监会

制作

15号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们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 , 2018. 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同时废除。

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

科技部部长:万钢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书平

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

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

2018 年 2 月 22 日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自治区、直辖市。

能源消耗的核算单位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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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节能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工作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在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了解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共同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目标责任重点用能单位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等,报送考核结果等级。等级,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要求或规范,建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改、奖惩等管理机制等,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量损失,提高能源效率。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目标,层层落实、岗位落实。政府节能工作部门要求,正规组

组织内部评估。

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将能源消耗总量控制与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奖惩挂钩,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工作,惩处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有效性评价。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主要领导。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聘请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与节能工作相适应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报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有关规定,配备、使用经依法认证或者检定的能源计量器具,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制度,接受能源计量审查开展的监督检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字、交接、备案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审核人、签字人应当对其审核、签字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有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将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县级以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耗量、能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问题成为今年节能督查的重点目标。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将能源审计报告报省有关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的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指导、监督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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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平台,增加

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建设能源消耗在线监测系统,提高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和地方政府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积极淘汰落后和国家禁用的节能技术。能源产品、设备和生产过程。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交流合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积极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节能改造涉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法律、法规、规章对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强制性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值标准和强制性国家能源效率标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重点用能单位要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不断提高能效水平,努力成为行业能效“领头羊”。鼓励各行业协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能效对标活动,组织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活动,跟踪、指导和评价重点企业能效对标活动用能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成后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章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对节能工作成绩显着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对节能考核结果等级不全的重点用能单位,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能源审计,提交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建议措施,限期整改。

国务院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能源消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绩效考核范围,作为中央企业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认可奖励。地方国资委要加强地方国有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在重点用能单位的应用,落实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工作成绩显着,受到表彰奖励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守信用奖励。保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该部门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节能资金投入,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实施节能减排。 -节能改造工程、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培训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使用节能相关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时,优先支持重点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考核成绩突出的用能单位。

第二十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项目加大信贷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工作时,优先支持符合信贷条件、能效先进标准、节能减排表现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融资需求。节约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不支持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能耗管理办法,实施能效提升工程。

鼓励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相关社会资金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改造。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和自愿节能承诺。

对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结合能源消耗指标等情况,实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节能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大研发力度、节能技术与装备的产业化与应用推广。

国家发改委制定《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加大宣传推广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碳效果显着的技术、先进技术、经济适用性、成功实施案例。各地节能管理部门可因地制宜制定节能技术推广目录。

第二十五条 对入围节能“领头羊”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节能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其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能效提升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行业能效水平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