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检查
20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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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名称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检查
电源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设置者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2016年修订)。
第十六条 第三款 高耗能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审查、监督。
2、【部门规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用户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设备能耗管理,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部门。
具体执行机构
告知权利和义务→进行检查
→通报检查结果→事后监督
责任
(1)编制职责:制定高耗能专用设备节能监督检查计划。
(二)检验责任:依法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实施节能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重点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三)处理结果责任:对被检查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高耗能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以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书面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检查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问责情况和问责依据
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违反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不吊销原许可证的; 或者发现生产、使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