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节能工作办法(2015年4月14日-10月23日)
2022-12-06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促进、政策激励、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节约与开发相互促进,实施节约与开发并重、节约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节能工作,全面部署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情况。
第五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市、县、设区的人民政府,并进行年度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和协调实施节能综合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节能监督、考核和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等部门和管理政务的机构,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国家教育培训制度、节能宣传周、节能宣传教育等方式,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民节能意识。社区、节能家庭、志愿服务等。节能意识,提倡和推广节约型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要加强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节能知识的宣传,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并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能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节能计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制定本地区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公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生产单位按照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单位产品能耗地方标准和主要用能单位能源效率地方标准。对生产过程中能耗较高的产品依法配备设备。.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节能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企业的能效指标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和查处节能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节能评价评审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依法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和监测制度,完善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城市和城市的能源消耗和节能情况。主要耗能行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节能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标准、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发布节能新产品、节能新技术信息,促进能源共享——节约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节能咨询专家库,为制定节能政策提供智力支持,为实施节能工程和项目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促进各类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价、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服务;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等公益性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节能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分享节能收益。与合同。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新能源消费,降低能源消耗,有效合理利用能源,防止能源浪费:
(一)制定并实施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2)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
(3)加强能源消费定额管理,实施能源成本控制管理;
(四)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检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5)建立月度能耗统计台账和能源利用分析制度;
(6)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用户免费或者以低于政府定价或者市场价格的价格提供能源,不得按照用电量对本单位职工给予补贴。
任何单位不得实行用能包费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跟踪指导。 .
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具体名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同一水平。
对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3000吨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节能工作部门可以参照重点能源进行管理。 ——消费单位因地制宜。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向所在地县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人民政府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核。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落实不到位、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同级组织实施耗能设备能效检测,责令落实节能措施。审核,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报告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抄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能源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用能系统和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
(2) 检查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票据,分类分项核定能源消耗;
(3) 检查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状况;
(四)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检查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6)寻找具有节能潜力的耗能环节,提出合理利用能源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设置能源管理岗位,确定能源管理人员,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企业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能源工业部门消费标准,加快推进钢铁和有色金属节能。、建材、化工、煤炭、电力、石油石化等重点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工业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和新产品,淘汰落后产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引导用户改进用电方式,推广应用高能效节能技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并网技术标准加强电网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能力,优先全额收购境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覆盖电网,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接入、计量、结算等互联网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技术,实施太阳能、风能屋顶工程。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节能门窗、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采用节能建筑结构和产品,提高保温、通风、采光性能,减少供暖、制冷、照明等动力等设备的能耗;因地制宜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施工、设计、施工、监审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检查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照明、大型建筑景观装饰照明等公共设施用电量进行管理。
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景观照明及其控制系统,应优先采用节电技术、节能产品和新能源。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推广大容量快速交通系统,科学规划和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优化城市道路网络体系,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检测的监督管理,依法执行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组织化和集约化水平,引导交通运输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淘汰更新老旧高耗能营运车船。加快现有交通车船、装卸设备、收费系统、隧道照明等节能改造升级。
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节能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在生产过程中根据运输量、运输能力、施工作业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生产计划。 ,提高交通用能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事业单位实施能源消费定额管理,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规划同级事业单位既有建筑,督促同级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和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目录的节能产品和设备。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电节油实施方案,加强能耗计量和监测管理能耗管理制度,使用节能产品和设备,并利用视频和电话会议、无纸化办公等现代化手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农村节能工作的指导,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农业机械、设备和渔船,促进农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运等环节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应用。鼓励发展农户沼气,优先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集中供气和沼气工程,推广使用国产节能设备,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等。如生物质能、太阳能、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乡居民生活节能,倡导节能消费方式,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能型家电、照明产品和交通工具,减少能源消耗消耗。
第四章能源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作为重点扶持领域,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节能技术。节能新技术、新能源、清洁能源的应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鼓励和支持节能信息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省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和重点节能工程。 .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研究开发、节能产品技术示范推广、重点节能工程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控、税收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活动:
(一)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电器等节能产品和新能源、节能环保交通工具;
(二)生产、使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水泵等耗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三)推广使用锂电池等高效能源转换和存储技术及产品;
(4) 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和先进的能源监控技术;
(五)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
(六)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节能建筑材料、技术和产品;
(七)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为能源;
(八)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参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能源管理;
(九)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节能活动。
第三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发、节能产品生产和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范围,提高服务效率。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领域,推进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八条居民生活用电量实行阶梯电价;完善峰谷电分时电价体系,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取消、限制、允许和鼓励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推广和节能产品开发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用能单位可以按照节能量价值的一定比例,对节能工作成绩显着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企业和单位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资金可纳入本单位的节能奖励资金。成本。
地方和企业可以有效节能降耗,“节省下来”的能源可以在市场上交易获得收益;新建“两高”项目新增能耗指标,需出价买单——7月1日起,河南将通过市场化手段,进一步优化能耗指标管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河南省能源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我省将合理控制新高能从源头上减少消耗、高排放、低污染。对于项目能源使用,增量优化驱动存量调整。到2025年,基本建成能源使用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交易规范有序、监管严格高效、要素流通便利的能源使用权交易市场,形成能源使用权双控目标能源消耗和强度。基于成本市场的交易模型。杜绝“
鼓励先进企业的具体措施
优化能源管理是国家明确的方向。国务院办公厅年初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能源使用权指标有偿收购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初衷不是为了买卖赚钱,而是为了鼓励先进,打败落后。在确保完成能耗管理目标的前提下,不仅可以有效摒弃能源公开供应和粗放利用,还要保证能源需求的合理增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毛涛,
对此,河南率先细化了具体措施。《方案》明确,交易范围重点统筹省市两级能耗增量指标,鼓励存量企业节能改造节约的能源消耗和关停腾出的能源消耗。下来并退出参与。交易品种包括综合能源消费(不含煤炭消费)和实物煤炭消费。指标分为四类:全省综合能耗指标、省会城市和济源示范区能耗指标、新“两高”工程能源消费权指标、自愿交易单位能源消费权指标。
“我省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全国四个能源使用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份之一,相关工作已在‘十三五’期间开展。不过,当前产业结构重、能效低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已经得到解决,亟需进一步引导绿色转型升级符合“双碳”战略和绿色环保双控要求能源消耗。” 河南省石化协会节能环保促进会秘书长海伟透露,《方案》是经过广泛研究后制定的。经过反复推敲,“ 经过深入调查核实,交易范围和交易对象定位更加准确。既符合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要求,又符合有实际需求的项目有序发展,避免未来交易主体缺失。,交易不活跃,考虑到企业实际发展,短期内不会过度增加负担。”
严格指标核查控制区域内能源消费总量
作为参与者,企业更注重实践层面。“我们连续11年被工信部评为能效领先标杆企业,整体能耗水平在同类技术中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意味着能源消耗总量相对较小。如果我们按照历史能源消耗总量进行分配,我们拿到的初始能源消耗配额会不会比其他公司少?这样一来,就会成为先进的‘劣势’。” 河南新联新化工集团总工程师顾朝晖对此表示担忧。
河南龙宇煤化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侯刘涛也表示,能源配额就像硬通货一样,如果配额不足,将直接影响项目的运行。“只要一吨标准煤能用来生产一吨产品,1.1吨就绝对不用了。大家的节能减碳意识越来越强,除了提高自身标准外,我还希望主管部门能够科学核实企业应有的能源消费权总量,如果大家觉得稀缺,下一步就很难拿出盈余来进行交易。
记者了解到,《方案》与《河南省能源使用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出台,进一步明确配额管理。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全省能源消费双控目标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消耗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省级能源消费权指标。结构、污染防治和碳达峰。. 然后,各地市根据本地区能源消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经济增长目标双控要求,确定可用于交易的能源消费权指标。其中,新建“两高”项目以核准能源使用权指标的行业能效基准值(或先进值)为准。
“新建‘两高’项目在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前能耗管理制度,必须在省级能源交易市场有偿取得相应指标。控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通过市场化机制,从而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作用。” 海伟还表示,指标的验证一定要能够真正达到去坏留好的效果,“比如化工行业有很多产品类型的程序。”
优化能源使用管理,构建能源使用权市场
“我们完成了50多个大型节能减排项目,累计节能量超过11.5万吨标准煤。” 侯柳涛介绍,“下一步,我们将在现有产业基础的基础上,继续向下游延伸,谋划高附加值项目,同时聚焦新能源电池配套、生物降解塑料等产业的转型升级,推进节能减碳,以源头治理模式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除了河南,多地也在加快动作。例如,兴业银行(青岛分行)近日以能源使用权质押为青岛东益热电有限公司融资1000万元,成为山东省首家能源使用权质押融资业务。创新能源使用权质押模式,帮助企业盘活能源使用权配额资产。在浙江,泰顺县永臣管业和瑞安市仁豪纸业完成全省首笔能源消费权交易,交易量6.14吨标准煤,折合用电量约5万度。《成渝区域经济圈碳峰碳中和联合行动计划》
“单位能耗高的企业要保证产量,要么升级,要么多花钱。选择后者会增加能源成本,必然影响产品竞争力,这会倒逼企业积极节能降耗。能效高的企业出售剩余的能源使用权,可用于节能技改投资。” 毛涛提醒,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看似用能少,但由于数量巨大,整体能耗不容小觑,目前后者在能源消耗方面仍有待提高。节能意识和技术管理,节能还有更广阔的空间。” 通过政策和标准宣传、培训、咨询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有效提升绿色供应链的管理水平,进而提升整个供应链的节能降耗水平。对于积极开展节能改造、低碳技术研发的企业,建议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让先进充分享受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