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信息化局印发《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工作方案》-行业动态-能耗管理系统、能耗监测管理、工厂能耗管理系统、医院能耗管理、校园能耗管理-康沃思物联

市发展改革委、信息化局印发《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工作方案》

2022-12-06

数据中心作为城市“新基建”之一,是算力基础设施,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一些数据中心由于建设时间较早,存在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低、少数机房规模小、负荷低等问题。能源效率和绿色发展水平亟待提高。

今年5月,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了《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推进能源管理工作。低效的数据中心,助力其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

《治理方案》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新举措?过去四个月取得了什么成果?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低效数据中心?

《治理方案》中提到的低效数据中心主要指以下三类——

《治理方案》提出,到2025年数据中心能耗管理,北京现有数据中心能效、碳效率、水效率基本达到北京地方标准,形成集约、高效、绿色、低耗的高质量发展格局。碳数据中心初具规模。

如何提高能效水平?

《治理方案》着眼于提高低效数据中心的能效和碳效率,提出了9项主要措施——

摸清库存基础,加强在线监测

依法依规加强大型数据中心能耗、用水量在线监测。逐步完善中小型数据中心的账本。

用好市场机制

加强碳排放合规管理。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加强新​​技术、新产品试点示范应用。鼓励数据中心通过市场化模式,提高数据中心的能效、碳效率和水效率。

鼓励节能减碳节水改造

把数据中心作为节能技改项目支持的重点领域,鼓励数据中心开展节水和中水利用改造。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数据中心实施关停、数据迁移或节能节水技改的,对成效显着、投资额度高的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

推进数据中心余热利用试点示范

征求适用于数据中心的相关余热利用技术,有序推进试点示范。鼓励数据中心余热自用,鼓励第三方专业供热企业投资建设和供热运营管理。研究促进数据中心余热接入大型城市管网或区域热管网。

推进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

鼓励数据中心充分挖掘自身可再生能源利用潜力,充分利用。加强与周边现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联系。

改善能耗、用水量和碳排放控制

对能耗强度、碳强度不降反升的地区,或者年能耗水平不达标的地区或个别项目,暂缓进行能源评估和审批。鼓励大型高效数据中心企业整合全市现有低效数据中心。数据中心实行计划(定额)用水管理,严格执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强化标准约束,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

进一步严格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数据中心能耗定额标准,加强地方标准执行力度,分批开展低效数据中心整治工作。完善数据中心标准体系。

有序迁徙

逐步关闭年平均PUE高于2.0或平均单机柜功率低于2.5千瓦或平均机柜率低于30%的功能陈旧的备份存储数据中心。

加强节能计量统计综合监管执法

依法依规对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能源、水资源等计量器具的配置和使用、统计活动等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存在问题的企业和规定。

取得了哪些新成果?

按照《治理方案》要求,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委等单位积极推进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

加强大型数据中心能耗在线监测

对接26家年能耗5000吨标煤及以上大型数据中心企业数据并提供第三方服务,包括北京光环新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21万网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到北京节能监测服务平台。实现能耗和PUE值的实时监控。在此基础上,继续将15个新建大型数据中心和运营商数据中心的能耗实时监测数据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做好监测数据分析工作。

支持低效数据中心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支持北京中进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现有低效数据中心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现PUE值从1.524优化至1.341,实现全年节能585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1002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近日印发的《北京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

鼓励数据中心绿色改造,对改造后PUE满足地方标准接入值要求并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的数据中心给予经济奖励;

对数据中心改造为算力中心或涉及余热回收、液冷、氢能应用等给予财政奖励。

推进数据中心余热利用试点示范

市城管委推进万国北京六号数据中心、腾龙北京(亦庄博兴)数据中心余热利用示范项目建设方案研究。

加强节能监督执法

将数据中心作为今年节能监管工作的重点领域,从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管理体系建设、淘汰落后设备等方面,对28家数据中心开展了综合节能监管执法。

推动标准制修订

加快编制《数据中心能源合理利用导则》、《数据中心节能设计规范》、《绿色数据中心建设与评价规范》等数据中心相关地方标准.

助力低效数据中心“脱帽”改造,带动“新基建”集约高效发展,让我们共同期待更加绿色低碳的新产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31号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温家宝总理

2008 年 8 月 1 日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全社会节能减排。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和杜绝能源浪费物业能耗管理,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本系统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在同一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和主管机关事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的考核评价。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员工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能源效率-节约管理。

第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九条 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可谋

第十条 国务院和主管机关事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规定制定本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规划。

县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事业单位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能源利用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机关事务的,应当将事业单位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事业单位。每年一次。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能源消费特点和上年度能源消费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采取有针对性的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确保节能目标的完成.

事业单位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能管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区分能源消耗类型和能源消耗系统,实行能源消耗户、分类、分项计量,实时监测能源消耗状况,及时发现、纠正能源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主管事务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情况报告。

建筑能耗包括 的能耗_物业能耗管理_能耗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按照他们的管理权限。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费定额制定能源消费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能源消费限额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费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费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目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购节能产品和设备。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目录,优先纳入节能产品和设备。获得政府采购名录中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的规定和标准。加强对相关法规标准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批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主管机关事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运行和用能情况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审核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

(2)查看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分类分项评价能源消耗总量、人均能源消耗量、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量-物品;

(3) 检查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上次能源审计中合理用能建议的落实情况;

(5)寻找具有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用能建议;

(六)检查年度节能计划和能源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核实事业单位超能源消耗定额情况的说明;

(七)审核能源计量器具运行情况,检查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潜在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运行规程,加强用能制度和设备运行规范、维护、检查,实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关键用能系统和设备操作岗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采用计量方法对节能改造后的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降低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房间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加强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门次数和时间,加强运行调整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控制装置,严格控制建筑外墙泛光照明和外部装饰照明。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重点监测网络机房、食堂、开水房、锅炉房等场所的能耗,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程,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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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 能耗测量、监测和统计;

(三)能源消费定额的执行情况;

(四)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五)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置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节能运行;

(七)能源审计信息;

(八)公务车辆的配置和使用。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耗用能严重的公共机构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事务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惩罚: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备案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或者不区分能源消耗种类和能源消耗制度,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费定额使用能源,未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事务的部门说明的;

(六)未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不执行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目录,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和设备采购、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使用能源产品和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通报。

第三十九条 主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部门批准或者批准节能评估审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开工建设节能评估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购置公务用车,超标准、超指标,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机关事务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收回、拍卖或者责令返还。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规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具节能整改意见书,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落实。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本机构事务的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