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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1-22

关于印发《济南市关于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机监解科字[2020]10号)

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节能工作,规范实施公共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技术导则》、《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制定本意见。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12 月 7 日

济南市推进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效提升实施意见

一、一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节能利益共享、节能能源保障、能源成本托管等。 其他形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分工

市住建局统筹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指导、协调、推动本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有效实施。

(三)优先条件

公共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高能源效率:

1、单位建筑面积总能耗超过《山东省办公建筑能耗标准》(DB37/T 5077)、《山东省医院建筑能耗标准》(DB37/T 5079)和《能源《山东省饭店建筑消费标准》。 《定额标准》(DB37/T 5076)、《山东省公共建筑(大型超市)能耗定额》(DB37/T 935)、《山东省教育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DB37/T 2671)《山东省体育馆》 《单位用能定额标准》(DB37/T 3780)、《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能源消耗定额标准》(DB37/T 3781)等标准对约束值要求;

2.建筑中的供暖、空调、照明、热水供应、电梯等主要耗能设备和系统,其能效水平低于同类设备和系统的一般能效水平;

3、公共建筑建有建筑能耗监管平台,能耗数据稳定上传;

4.优先利用太阳能、空气能、工业余热、地热能等清洁能源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并具有一定规模;

5、主导项目:技术水平高、综合性强、针对性强的项目; 经济效益显着、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 推动全市建筑节能技术、管理水平和建筑节能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是在解决难点痛点上有特色、亮点突出的项目。

(四)项目主体

列入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按照下列要求明确项目主体:

1、一般情况下,公共建筑用户即能源管理合同甲方应为项目实施主体。

2.对多单位共用的公共建筑,可由其中一个单位牵头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也可由多个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对于分散在多个区域、由多个不同系统运营单位运营的公共建筑(群),可根据系统实际运行管理情况,合理划定项目范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实施的。

韶关建筑能耗管理系统_严寒地区建筑能耗_建筑能耗

4.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合同能源管理期间,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认定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准能源成本预算。 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向节能服务企业支付的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作为能源费用处理。 公共建筑能源成本预算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源成本预算支出。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公共建筑能源成本预算。 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政府采购,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定额标准确定。

2、项目筛选

申请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须按以下要求进行筛选。

(一)项目申报

用能单位拟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时,对使用5年以上且符合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可填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表并报送连同有关项目材料报区(县)。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项目储备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报送的项目申报表和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编制区(县)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度表,建立区(县)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推广方式

市住建局将组织技术力量,根据年度计划和实际情况,对纳入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的项目进行筛选,推动项目实施。 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纳入市储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政策指导。

三、项目实施

(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工前,宜​​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技术方案、基准能耗、预计节能量、节能效益、投资回收期等进行评估,并由双方共同确认。双方。 对使用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技术方案、基准能耗、预计节能量、节能效益和投资回收期进行评估。

(二)为保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业主和节能服务企业应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标的物、合同期限、基准能耗及计算方式方法、节电节能调整验证方式、服务费支付方式等特殊条款,并及时签订合同。

(三)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计划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项目各方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协议。 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各相关方要加强风险防范韶关建筑能耗管理系统,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确保安全质量。 涉及重大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环节,要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政府监管过程。

(四)涉及改造工程的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工程监理公司等专业机构监理。

(五)业主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并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4.运营管理

(一)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产台账和设备运行档案,对已知的项目数据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业主许可,不得泄露和使用。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验收前,节能服务公司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三)节能服务公司、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四)合同能源管理期间,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工程安全检查。 如发现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节能服务公司应尽快解决,业主单位要做好配合。 因处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使用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内,项目主体单位每年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各方确认的示范项目进展情况。合同,包括项目年度节能情况、技术应用情况、经济效益、变更情况(如有)等。

(六)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节能设备、管理系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技术文件移交给业主单位。 合同双方应做好运行管理的交接工作,确保各系统持续保持高效运行。 使用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项目实施报告,验收后存档。

(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处置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过户给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取得的相关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

(8)项目节能监测系统应与住建局节能监测平台保持畅通,数据上传实时、完整、准确。

5、节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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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方责任

1、根据项目需要,合同双方协商共同聘请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能源的核查机构,并在合同签订时明确.

2、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负责制定合同双方相互认可的节能验证方案,作为合同的附件。

(2)建筑能耗分析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合同双方应对建筑改造前三年的总能耗和分项能耗进行能耗分析。 如果是单次改造,应分析单次改造的能耗。

2、总能耗和分项能耗的计算方法参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方法。

3、能源消耗指标应包括能源消耗总量、单位面积能源消耗量和单项节能率。

(3) 基准年能源消耗量的确定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准能耗是根据项目实施前一年至三年的能耗数据计算得出的。 项目方应提供改造前三年各项能源消耗数据清单,以能源账单为准。

2.基准年能源消耗量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筑年能耗逐年增减的,以最近一年的能耗作为基年能耗;

(2)若每年能耗波动幅度在±10%以内,则以改造前3年能耗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基年能耗; 能耗也应以拆分后三年数据的平均值为准;

(三)年能耗环比波动幅度大于10%或基准年能耗未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应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说明确定的原因和结果基准年能源消耗;

(4)项目实施前,带表采暖能耗按表计数据核算,无表能耗按供热部门统计资料或票据分析模拟计算计算。 . 其他能源消耗,如用电量、用气量等,按缴费单计算。

(4) 节能计算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节能量计算。

2、第三方机构分别核定改造项目的总节能量和各改造子项的节能量。

3、节能计算应符合《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审批办法》(试行)的规定。

(5)节能调节方法

1.对于建筑物运行状况、用能者数量、业务负荷状况、气候状况等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差距较大的,可根据需要调整验证方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节能量。 数量已验证。 合同中未约定相应调整方式的,可委托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参照《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及节能审批办法》(试行)、国家标准《 《施工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果评价标准》GB/-2018年节能获批。

2、合同双方对节能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六、项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一)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必须按照本章要求管理、发放和使用。

(二)财政奖补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及发展节能服务业的相关支出。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并经合同双方验收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分期财政奖励资金。

(四)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严格遵守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合同能源管理的本质是一种以降低的能源成本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运营模式。 在发达国家,合同能源管理是主流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1990年代初,我国公共机构与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共同发起“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合作,成立了国家节能信息发布中心,并建立了第一个北京、辽宁、山东。 中国首批合同能源管理企业。 2007年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正式提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近年来,各试点地区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集中统一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形成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减排意义重大。

发展现状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集中合同能源管理工程。 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西、重庆、四川、广东、福建、安徽、江西等11个地方的260个事业单位开展试点,项目数量达到52个。与传统模式相比,试点地区集中统一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在运营中,通常采用难易搭配、尺寸组合、分类收藏的方式进行包装推广。 难度匹配是将复杂的改造内容和简单的改造内容相结合,使项目整体改造内容和施工难度适中,节能率高,从而提高中标率。 规模组合是指将改造面积较大的机构与改造面积较小的机构进行组合,使项目整体改造内容和工作量适中。 “大小组合”趋向于“难易搭配”组合推进。 例如,在青岛西海岸新区2019年度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改造项目中,军民融合学院建筑面积15.8万平方米,改造项目7个,分别是比较复杂。 新区实验中学建筑面积只有2.5万平方米,改造项目只有两个,实施起来比较容易。 两次改造按照“规模、难易、易配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了15%的节电率,不仅保证了节能服务机构和业主的共同利益,又促进了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降低了能源消耗,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是品类集合。 根据改造内容涉及的机构类别、预算主体、物理点等安排项目内容,便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集中统一推进,降低项目成本和难度。

目前,各省市集中统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节能利益共享。 节能服务机构承担项目投资风险,提供改造资金,拥有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在合同期内按照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 合同终止后,所有设备和节能收益均归用能单位所有。 与节能能源保障模式相比,节能利益共享模式下,服务机构回收投资的时间更长,合同期限更长,风险更大。 服务机构一般采用较高比例的节能收益来实现盈利。 该模式是目前我国广泛采用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约占总量的70%。 二是节能保障。 用能单位承担投资风险山东能耗监测管理系统方案,提供全部或部分节能改造资金,节能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实施,双方按实际节能量分配收益合同。 节能能源达到预期目标的,用能单位应当向节能服务机构缴纳服务费; 否则,由节能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节能量超过约定量的,节电单位和节电服务机构应当分享超出部分的收益。 三是能源成本托管。 用能单位将用能系统交由节能服务机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收取一定的能源费用和管理服务费。 合同期满后,由节能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用能系统无偿收回。 在这种模式下,节能服务机构不仅可以获得能源管理服务费,还可以获得合同约定的节能能源以外的收益。 实行能源成本托管模式的机构,一般都有较大的建筑物。 能源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可以实时监控能源消耗,减少资源浪费。

目前,我国各省市尚无集中统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管理体制和推进机制。 按照国家能源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在县(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集中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正在积极推进试点工作。 推动集中统一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实施。 上海、浙江、江苏、山东、江西、深圳等地制定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合同能源的实施流程和方法、运行模式、采购支付方式、节能核查等管理项目。 办公室事务管理部职责。 其中,采购方式主要有“统一招标、统一签约”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招标采购方式”。 支付流程和主体”。部分省市通过成立部门联席会议等方式,统筹推进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如上海市《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成立事业单位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和监督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事业单位根据市、区实际情况统一组织的管理项目。

面对问题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作为运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节能技改的新模式,在公共机构积极推广,取得了良好的节能效果和社会反响,但仍面临一些瓶颈在推广过程中。

机构多、覆盖面广、统筹协调难度大。 集中统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同于传统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具有项目多、类型多、改造内容覆盖面广的特点。 从项目申报到项目实施,整个过程中需要协调的机构和事项很多。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机构积极性不高; 预算主体跨地区、跨系统,受行政区域限制,采购申请程序相对复杂,项目推进难度大。

申请融资贷款困难,营业收入不确定。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初期,节能服务机构需要垫付大量改造资金,但投资回收期长,节能服务机构面临巨大资金压力。 在向金融机构寻求帮助时,能源服务机构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是用能单位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积极性低,融资需求相对较少,影响金融机构配套服务; 抵押物不符合放贷风险控制要求。 二是银行对合同能源管理了解不多,缺乏相关领域的贷款经验。 三是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快速迭代,未来节能效益难以准确预估。

管理模式有待更新,专业人才缺口较大。 事业单位的写字楼通常由非住宅物业管理,市场开放程度较低。 能源消耗成本通常包含在总体物业成本中,或者能源消耗成本单独列出并报销。 当节能服务机构进入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集中统一组织的过程中,势必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现有的管理模式产生影响。 同时,在日常运维过程中,即使硬件设备已经更新,如果物业管理部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节能也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运行维护也需要物业管理机构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现阶段缺乏专业的技术储备和人才。

节能效益难以量化,信用体系不完善。 由于集中统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改造范围内的能耗数据需要单独计量,获取难度大,节能能源评估评审机构较少。 对于能源用户数量的变化或建筑物内新增设施设备,合同双方对节能量的认定也会存在差异。 目前,我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信用环境仍有待改善,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相互质疑。 在现行制度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行依赖于公共机构,节能服务机构没有主动性。 因此,他们往往面临无法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收益难以保障的问题。

建议

当前,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建设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十四五”期间国家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为集中统一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提供了动力。 为实现事业单位低碳转型,新时代能源合同管理还需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运行路径、助力绿色金融、引入激励机制、促进创新等多方面持续发力。完善评价体系。

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 确定推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统一指导、协调、推动本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负责推进项目实施。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市级政务管理部门、节能减排部门牵头协调、督促、汇总合同能源项目集中统一组织工作; 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任务,各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对接责任单位,及时分解任务,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集中统一组织机构多、涉及面广、跨行政层次。 需要政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采购中心、线路节能部门等通力合作,形成合力。 成立项目推进主(牵)头单位,确保项目有序开展。 集中统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主体单位负责招投标和合同签订,并承担与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责任。 合同签订后,主体单位需与其他单​​位确定各单位间的基本能耗分配比例和节能利益分享比例,并约定节能利益分享二次分配的内部结算细则和其他相关事宜。

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实施流程。 为强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集中统一组织前期和实施阶段的管理职能,需要优化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涉及的工作机制、管理制度和实施流程。各地事业单位,解决机构多、面广的问题。 、跨行政层级统筹协调难、手续繁琐、流程不畅等问题,提高执行效率。 首先,要优化组织架构,强化主管部门和主体单位责任,层层分解,细化各阶段、各环节的责任划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来源。 在初评过程中,集中统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采集工作量大,建议引入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精细化评价。 在政府采购环节,对于跨区域的联合采购项目,由采购负责人组织各级采购人员和财务部门人员,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定额标准,确定采购形式和方式,并组织采购。项目集中统一实施。 其中,对同类项目采购需求统一实施,探索集中采购机制和有序竞争机制。 按照财政部要求,不分级别、不分地区、不分部门,稳步推进集采代理业务,鼓励采购人择优开展集采代理业务。 在项目实施、节能运维等方面,确定项目推进的主体单位,牵头协调项目各方,负责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节能等方面的沟通协调运维、节能能效验证等,确保项目有序开展。

构建多条路径,优化商业模式。 针对集中式办公楼的高能耗现状,综合考虑各类机构建筑的特点以及政府采购、费用支付、实施过程等,建议采用“点结合”的多元化运营模式。 、线面”。 如表1所示,“点”是同一物理点上不同预算科目的集合,如集中办公楼; 一条“线”可以分为同一预算科目的集合和不同预算科目的集合。 主要是同一机构在不同的办事机构,不同预算科目的汇总主要是同一类型的公共建筑,如办公楼、学校建筑、医院建筑等; “面”是指不同类型机构的组合和包装,可以是两种类型机构建筑的集合,也可以是多种类型机构建筑的集合。

表1 “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元化经营模式

如表2所示,在节能利益共享模式、节能能源保障模式和能源成本托管模式下,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机构的投资、承担的风险和节能收益会有很大差异. 结合“点、线、面”运行路径和各模式适用条件,建议每个项目事业单位数量为5-8个; 采用节能保障模式的项目,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 采用共享和能源成本托管方式的项目,合同期限为5-10年; 应用光伏发电等新技术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可适当展期,最长不超过15年。 在后续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集中统一组织工作中,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能源成本托管模式。 专业的节能技术人员挖掘节能潜力,制定合理的节能改造方案,专业的节能管理人员。 能源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消耗,达到最佳的节能效果。

表2 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

加强政银合作,发展绿色金融。 对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集中统一组织,由政府牵头,让节能服务机构与金融机构、事业单位达成合作共识,形成四方联动融资机制围绕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绿色金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优化相关金融产品,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集中统一组织提供贷款利率较低的金融产品。 同时,建设专门​​用于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集中统一组织的绿色产业基金,推动事业单位、节能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绿色产业基金等多方合作,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为事业单位建立绿色区块链投融资信息平台,展示行业信息、供求信息、投资信息等,为供需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渠道。 展示节能服务机构的银行授信、服务范围、技术能力、融资能力等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产品提供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发布绿色信贷产品信息,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参考; 公共用途 绿色信贷项目案例的总投资额、绿色资金额度、财政支出节省等,将增加金融机构的认可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计量与验证纳入共享平台,使项目节能效果更加透明。 绿色区块链信息平台的建立,可为公共机构、节能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提供展示平台,共享公共机构、节能服务机构、金融机构、项目概况等信息,解决由于三方之间缺乏了解,导致项目实施出现问题。 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引入激励机制,完善评价体系。 《事业单位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能源管理合同,但没有强制性规定。 政府能源支出全部由财政拨款资助。 能源消耗的减少可能会影响下一财年的能源分配量,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风险。 能源预算中的有关机构无权处置因提高能效而产生的能源成本和促进节能。 减排动力不足。 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管理手段,推动事业单位参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并公示其采取的节能减排措施和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情况可纳入考核。 建立节能效益共享激励机制。 对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减少财政资金投入的事业单位,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分享部分节能收益。 在一定数额内,不收回资金。 将多出的设备运维资金上缴财政部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方积极性,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高效有序开展和顺利实施。 立足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现状,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节能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公共机构节能清洁发展,提升整体能源管理水平。 采用过程引导和结果考核,形成节能考核和效果跟踪考核的闭环管理方式,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以能源消费定额、能源审计、创建节约型示范机构为重要抓手,继续开展公共机构能源效率调查,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基础信息数据库,组织分析能源消耗状况、能效水平诊断、节能潜力挖掘,为项目实施做准备。 在前期成果的基础上,跟踪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和节能效果,逐步形成以用能标准和评价考核方式的闭环管理方式,有序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本文获“新时代政务产业建设”主题征集一等奖)

供稿:朱聪、朱春奎、徐静远、郑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