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2月21日施行-行业动态-能耗管理系统、能耗监测管理、工厂能耗管理系统、医院能耗管理、校园能耗管理-康沃思物联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2月21日施行

2023-01-28

《河南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1日经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2010 年 3 月 10 日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事业单位节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和产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在省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事业单位节能工作。

省、县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指导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监督下级事业单位节能工作。 尚未设立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责任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事业单位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省级人民政府机关管理事务的事业单位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事业单位节能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范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作用。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可以计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节能专项规划。

主管政务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辖区事业单位和同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并按年度上报。 将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同级事业单位。

县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要逐年分解落实到乡镇和街道事业单位。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能源消费特点和上年度能源消费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并报报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事务的部门备案。

省级、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将本辖区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事业单位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河南公共能耗管理系统,报送能耗统计数据准时。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事业单位事务的省级人民政府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事业单位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和信息管理平台,定期统计并公布事业单位能源消耗状况。省内公共机构。

主管机关事务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事业单位上一年度能源消耗情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人民政府。管理政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事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事业单位能源消费定额,对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能源消费定额范围内的公共机构。 金融部门要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定额制定能源消费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能源消费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费分析,加强能源消费支出管理; 超过能源消费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说明情况。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行政事务的机构和省级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和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分析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主管省政府行政事务的政府。 .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设备目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采购。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采购国家和省订单淘汰的产品。 耗能产品和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价和审查,对节能评价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准或者核准。考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所在地区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同一水平。

严禁以节能改造为名改建、扩建写字楼或者超标装修。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并根据能源使用效率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审核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机关事务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年度能源消耗统计,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耗能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同级公共机构报送的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章 潜在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建材和节能设备,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如作为太阳能。

河南公共能耗管理系统_大唐集团以热效率为核心能耗管理指导意见_河南能耗统计分析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机关事务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管理和使用,加强集中整合办公楼宇、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化配置。 ,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和网络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完善视频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制度,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节能措施,加强能源管理: (一)加强办公用电管理,降低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关停办公用电设备(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 按使用热量收费; (四)加强自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电梯系统实施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行层数、层数和时间,加强运行调整和维护保养; 完善定时开灯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控制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和外部装饰照明; 重点监控,科学管理,在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机动车节能管理: (一)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数量; 清洁能源汽车,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停、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 (4)严格执行百公里油耗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油耗,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改革公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鼓励员工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和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耗能产品和设备,做好落后产品和设备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在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 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 公共机构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主管机关事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事业单位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事业单位节能考核激励机制。 每年2月底前,对本级事业单位上一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耗的计量、监测和统计; (三)执行能源消费定额; (四)建立节能管理制度 (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节能运行情况; (七)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车辆的配置和使用; (十)执行国家和省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目录和淘汰、限用用能产品、设备、设施、材料名录。

对节能制度不健全、超标用能严重、能源审计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违规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节能整改意见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及时。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机关事务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热线,受理公众对公共机构能源浪费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事务的部门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备案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或未区分能源消耗类型 1、能源消耗系统对能源消耗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未对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 (四)未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或者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岗位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超出能源消费定额使用能源,未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 (七)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或者名义上改扩建办公楼,超标装修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规定采购列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设备目录的产品和设备,或者采购明示规定的用能产品和设备的。国家淘汰的,按照《公共事业单位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本机构事务的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或场馆机构(如体育场馆、科技场馆、文化场馆等)。 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包括公共机构使用的煤炭、燃气、燃油、电力、热力等能源(含机动车能源消耗)。 为切实推进海南省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强化节能监督考核量化依据,完善事业单位节能客观评价标准,提升事业单位管理精细化水平,充分发挥事业单位节能为发挥事业单位在全社会节能工作的表率作用,我省组织制定了海南省省级和地方标准《海南省事业单位能耗定级标准》(DB46/T481-2019)。

本标准规定了海南省各类和各级公共机构能耗的术语和定义、定额指标、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节能交易和管理措施等。该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_能耗监测系统定额管理_能耗监测平台

一是约束值,是指公共机构正常运行所允许的能耗指标上限值。 该指标为强制性指标,是公共机构必须达到的能耗上限指标。 可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评估和节能管理。 为节能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二是基准值,是指公共机构正常运行并采取一定的节能管理技术措施后可达到的能耗水平。 改造和其他措施提供目标;

三是指导值,是指在公共机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提高能源效率的目标,可以作为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的基准。

能耗监测平台_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_能耗监测系统定额管理

例如,标准规定了省政府的能耗限值(详见下表),约束值是不允许超过的最大能耗限值,基准值是能源消耗量。省级政府机构可以期望通过采取一定的节能管理技术措施来实现。 消耗定额值,而指导值是最佳节能单位所能达到的能耗值,起到标杆作用。

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明确海南省事业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的合理范围,引导事业单位绿色节能经营,鼓励不同经济开发区同类事业单位相互借鉴。借鉴和完善海南省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 公共机构综合能源利用效率也为我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定额管理和能源消费考核提供了标准依据。

本标准由华南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能耗监测系统定额管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审查并发布,海南省政务厅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