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3-02-07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市政府各部门,主要企业,及高校:
现将《济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6 月 16 日
(此作品公开发表)
济宁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作用,促进全社会节能工作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法》、《事业单位节约能源条例》、《党政规章》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山东省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机构》、《山东省事业单位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在本市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各自的行政区域。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本系统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员工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二章可谋
第五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能源规划。市政公共机构保护。
县(市、区)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公共机构。同级及所辖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按年度计算。 机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能源消费特点和上年度能源消费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机关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能管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操作岗位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经依法认定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类型和用能制度,实行用能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建立用能监测制度,配置必要的监测设备。设备。
第九条 直辖市、县(市、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加强能源消费数据分析,定期统计并公布社会公众能源消费状况。机构。
第十条 市、县(市、区)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信息管理监测系统和信息管理平台,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公共机构。
第十一条 直辖市、县(市、区)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能源消费的综合水平和特点,确定并公布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指标。对各行业、各系统公共机构的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监督能源消耗限额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能源使用情况。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费定额制定能源消费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要在能源消费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费支出管理; 超出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两年自行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对其用能系统、设备运行、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经济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根据审核结果采取措施。 提高能源效率的措施。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控制装置和供应热力系统控制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着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建设超低能耗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改造、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设计与施工同步进行。 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法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目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能源——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设备。
第四章 潜在措施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和协调督促及时上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汇总,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诊断、设计、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将其提出的具体节能管理措施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评价物业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服务公司。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查,实施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一)日常办公加强用电设备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降低空调、电脑、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2)空调系统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完善运行管理,加强维护保养。 中央空调系统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三)集中供热建筑实行分步供热分户计量收费;
(4)电梯系统应实施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门次数和时间,加强运行调整和维护;
(5)照明系统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采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控制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的外部泛光照明和外部装饰照明;
(六)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房、锅炉房等部位的能耗进行重点监控,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定,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定期核定行驶里程、油耗定额、运行费用统计报告和公示制度,并按照以下规定。 管理节能:
(一)对公务用车实行人员配备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量;
(二)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公务用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能规定、单车能耗核算、节假日封停、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
(4)严格执行百公里油耗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油耗,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
(五)鼓励员工绿色出行。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餐饮浪费法》、《党政机关节约反浪费条例》和节约型事业单位建设要求,节约利用资源并大力预防和减少食物浪费。 停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做好垃圾分类。
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信息化和网络建设,推进无纸化办公,采取减少会议次数和规模、缩短会议时间、完善视频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等措施,降低能耗。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县(市、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惩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技研究和推广等方面成绩显着,举报能源浪费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能耗管理岗,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节能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三)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置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四)能源消耗的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
(五)节能产品、设备、设施等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节能运行;
(七)能源消费定额标准及能源审计的实施情况;
(八)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情况;
(九)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情况和燃料消耗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 直辖市和县(市、区)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额使用能源严重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设立节能举报热线,及时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事业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未按照规定备案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制度和事业单位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三)未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岗位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四)未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或者不区分能源消耗种类和能源消耗制度,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的;
(五)未指定专人负责能耗统计,未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未建立统计台账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的;
(七)超过能源消费定额使用能源,未向同级机关主管部门说明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
(九)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不合格的;
(十)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和设备的;
(十一)设有食堂的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餐饮浪费法》,未制定或者落实防止餐饮浪费的措施的;
(十二)违反《党政机关关于严厉节约和反对浪费的规定》,造成浪费的;
(十三)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违规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同级机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具节能整改意见书,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它及时。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不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5日。
【文字版】
济政发[2022]11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PDF版】
济政发[2022]11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济宁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就《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济宁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起草《济宁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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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供热管理中心举办2019年供热电网管理人员培训,对全市四区和高新区供热办人员、街道办供热负责人、供热管网负责人等进行了培训。网格管理人员。 . 这是石家庄市首次举办系统的热网管理培训,旨在提升供热工作质量和效果,提高居民供暖满意度。
“往年石家庄能耗监测管理系统,有些电网管理人员对供热知识不了解,不专业,有些问题解决不了。今年,这次培训是在正式供热之前举办的,目的是切实提高人员素质。” ,提高供暖服务质量,确保全市居民暖冬。” 石家庄供热管理中心总工程师王宏伟介绍,根据今年的供热计划,11月1日全网达到冷试运行条件,11月10日全网实现标准供热试运行。正式供热15日开始。
据了解,石家庄市的热网管理机制是在每个居委会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居民的供热服务和监管工作。 一些在基层发现的供暖问题,可以在一线解决。 一线无法解决的,电网管理员将第一时间报告区域供热管理部门和市供热管理中心,加快解决问题。 每个网格设一名热网管理员,并根据居委会户数、供热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设置若干辅助管理员。 目前,石家庄市四区和高新区共有近700个供热管理网点,基本实现了对上述地区居委会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