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02-25
2月1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激励基金示范项目实施条例(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建设面积超——低能耗建筑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及整栋建筑实施,通过超低能耗建筑专项验收。 根据建设面积实施,市级奖励资金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激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建设绿色发展激励资金(以下简称“市级激励资金”)的项目管理,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根据《北京市建设绿色发展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京财建〔2022〕21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建设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核、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示范项目申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绿色发展示范项目,可向各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市级奖励资金,并即时申报受理。 当年5月31日前申报的项目,可纳入当年市奖励资金范围,当年6月1日以后申报的项目,可纳入下一年度市奖励资金范围。
(一)公共建筑节能与绿色改造工程。 遵守《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项目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7]12号)及节能要求率并纳入全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该项目已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共建筑节能与绿色改造项目管理体系2021年1月1日后完成改造嘉兴能耗管理系统怎么样,对通过区住房城乡(市)建委综合验收的项目,按批复奖励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面积,单个示范项目的市级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项目的30% 投资。
(2)超低能耗建筑。 包括:符合《超低能耗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11/T1665)的城市居住建筑、符合《北京市超低能耗示范工程技术导则》或北京市超低能耗的城市公共建筑符合《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技术要点》(京建法[2017]11号附件1)要求的城镇既有建筑改造工程节能公共建筑设计标准、超低能耗农舍。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整栋建筑通过超低能耗建筑专项验收。 根据建设面积实施,市级奖励资金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三)A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 符合北京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1831)且装配率达到AA(BJ)、AAA(BJ)等级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根据建设面积实施,市级奖励资金每平方米不超过120元,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四)高星级绿色建筑。 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京津冀《绿色雪地运动场馆评价标准》(DB11/T1606),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项目,或符合国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北京市《民用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DB11) /T1844)并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及以上项目。 根据建设面积实施,市级奖励资金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五)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和奖励的绿色发展示范项目。 市住建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结合行业发展和本市工作实际,市住建委党组开展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立项评审专家意见,按照“三专一”集体决策程序对市级奖励进行评审。财政支持数额由汉商市财政局确定。
第四条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是改造项目的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使用权人或者节能服务机构。
城市超低能耗项目的申请单位为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 农村超低能耗建房项目的申请单位为村委会或乡镇政府。
装配式房屋项目报送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活动式农房项目报送单位为村委会或乡镇政府。
绿色建筑报告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和业主(含业主授权的物业管理单位)。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市奖励资金。
(一)公共建筑节能与绿色改造工程。 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试运行满12个月的项目,申请单位登录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服务平台“公共建筑节能与绿色改造项目管理系统”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网上服务大厅,通过系统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证)/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建设用房权属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委托书(非业主申报)、市级公共建筑节能与绿色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见附件1)、承诺函、已纳入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平台截图、改造竣工验收单、节能量(率)计算及报告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改造投资资金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上传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至系统。
其中,节能率(额)核查参照京建发〔2017〕12号《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率)审批办法》。申报项目一般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15%,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20%。 当普通公共建筑实际节能率大于10%但小于15%,或大型公共建筑实际节能率大于15%但小于20%时,市级奖励资金可按转换面积申请。 转换面积=基期建筑面积×(实际节能率/目标节能率),其中普通公共建筑目标节能率为15%,大型公共建筑目标节能率为20%。 改造面积不超过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任务总量的30%。
对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后仍处于五级能效水平的项目,不再分配市级奖励资金(相关政策另行制定,未出台先行)。
(2)超低能耗建筑。 城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应当遵守城市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落实超低能耗要求。 超低能耗农房项目应当符合农房建设管理程序和管理规定。
项目实施阶段,超低能耗项目建设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填写资料。 在市住建委官网在线服务大厅登录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在线。
方案审查。 申请单位应组织编制超低能耗建筑专项技术方案(模板见附件2),从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专家库中遴选专家不少于5人,邀请住建和市、区两级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具体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的专项技术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修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实施前重新审查通过。 申请单位应及时将经批准的专项技术方案和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上传至《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系统》(见附件3)。
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超低能耗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适时开展本市超低能耗项目专项检查。
特别验收。 项目建成后,申请单位组织编制超低能耗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见附件4),从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专家库中遴选不少于5名专家,并邀请城市市、区两级建委和农村住房建设委员会,开展超低能耗建筑专项验收。 通过专项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将专项验收报告和超低能耗建筑专项验收专家评审意见表上传至《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系统》(见附件5) ). 市、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对通过专项验收项目的上传材料,应当及时确认其真实性。
经确认通过超低能耗专项验收的项目,可申请市级奖励资金。 申报单位登录《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系统》,填写《北京市超低能耗项目财政激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6),上传《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系统》 《建设实施承诺书》和项目资金来源,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至系统。
(三)A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应在设计阶段进行,并按《施工图后期审查要点》附件要求形成《装配率计算书》。 预评专家从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中遴选,专家组由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机电设计、施工、零部件生产、室内装饰等方面的专家成员不少于7人(单数)组成, 和智力。
装配式建筑施工单位应组织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未实施)、监理等单位按规定对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进行验收。竣工验收阶段,形成《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验收表》,并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装配式建筑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后,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在线服务大厅登录“北京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平台”“财政奖励模块” ,在线填写“北京装配式建筑项目”。 《财政激励资金申请表》和《承诺书》,上传项目土地出让(划拨)、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手续文件,提交《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组装《费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组装费率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资金来源等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至平台。
(四)高星级绿色建筑。 申报单位在市住建委官网在线服务大厅登录“北京市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申请系统”,填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表》和《北京市绿色建筑项目年度绿色运营管理办法》上线。 报”,上传绿色建筑标识证书、项目资金来源说明、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所有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至系统。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当明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目标。 目标应当合理可行,并与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预期效果密切相关。 定量指标与定性表述相结合。
第三章示范项目审查
第七条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市级奖励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包括立项核查、现场勘察和联合审查。 其中,现场检查是指对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进行综合验收,对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进行确认,对绿色建筑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申报市级奖励资金项目应当核实下列内容:
(一)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二)申报的立项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市级奖励资金申报条件;
(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第九条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申请市级奖励资金的公共建筑节能和绿色改造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与绿色改造专家库中遴选不少于3名专家,申请公共建筑市级节能项目奖励资金。 审核绿化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改造竣工验收意见、节能(率)计算及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改造投资资金证明等相关材料现场。 将综合验收专家意见填写在《意见表(公共建筑节能与绿色改造项目)》(见附件7)中。
第十条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申请市级奖励资金的装配式建筑进行评审确认。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员会从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中遴选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涵盖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机电设计、施工、零部件生产、室内装饰、智能化等领域的专家。 本集团根据竣工验收资料和现场勘察结果,对装配式建筑进行复核,确定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 在《基金申请项目评审意见表(装配式建筑-2)》(见附件7)中填写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申请市级奖励资金的绿色建筑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区住建委选派北京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3名以上奇数专家,实地核查绿色建筑技术应用、增量成本、能耗数据、运营管理、总体实施效果和成效。 在《北京市建设绿色发展激励基金申报项目评审意见表(绿色建筑)》中填写专家意见(见附件7)。
第十二条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员会组织法制、财务(审计)、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信访、物业管理、建筑市场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安全质量监督、执法、节能建材管理等部门开展项目联合评审,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 同时,要求区规划部门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询问区财政部门是否享受类似市级财政支持建设或改造。 申请立项审核周期(指从立项到申请奖励的时间间隔)内的下列情况应当审核:
(一)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北京市建设绿色发展激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财监[2022]218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专家评审、综合验收或等级评定;
(二)审查申报项目建设期间是否存在质量安全事故、违反法定程序、违法承包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是否存在财产投诉、团体参观诉讼、群体性事件等情形,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审核项目申请单位是否存在失信记录,以审核期内“信用中国”查询记录为准;
(四)审查申报项目(高星级绿色建筑)在公共建筑能耗定额考核中是否不合格,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名单为准。
经审查申报的项目不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违反上述(二)至(四)项规定的,取消申请人申报市奖励资金的资格。
评审应当形成包含项目情况和评审结论的评审意见表(见附件2)。 审查结论包括“同意推荐”和“不推荐”。
第十三条 每年8月31日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推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奖励平台”(以下简称“奖励平台”),每个项目需附有加盖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员会印章的审核意见表。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项目、超低能耗建筑、A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高建材等项目的申报工作。对申请区级市级奖励资金的星级绿色建筑,适时开展专项抽查,进行核查、专家评审、综合验收或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每年8月31日前,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区财政部门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财政部门报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奖励资金申请书》(见附件8)。城乡建设委,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报告本年度全部通过评审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的情况。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各区推荐的符合奖励条件的示范项目,按照推送时间、综合验收(等级确认、认定)时间等规则,在奖励平台上进行排名,综合与年度预算情况,根据各区。 根据年度市级奖励资金绩效考核结果,依次安排市级奖励资金。 当年完成项目过于集中的,对排名靠后的项目市级奖励资金顺延至下一年。 每年9月底前,市级奖励资金的区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委将致函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奖励资金区级分配方案方案,并附上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和各区绩效目标。
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财政确定的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协助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市奖励资金。局。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8月31日前,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区财政部门报送市级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自评表上年在区委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件 9 和 1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或选定专家,通过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各区绩效评价报送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示范项目(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项目、超低能耗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的督导期为项目获得市级奖励资金后3年。 督导期间,区住建委要及时组织对市奖励资金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组织对市级奖励资金示范项目进行抽查抽查。
第十九条 获得市奖励资金的示范项目,应当积极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应。 督导期间,按照相关标准实施节能和绿色运行管理,运行能耗数据纳入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统计范畴。
第二十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或者聘请专家开展市级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的验收、审核、考核、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可列入部门预算栏目。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月10日,从邵阳市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获悉,确定了邵阳市“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 到2015年,邵阳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81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169吨标准煤下降16%。“十二五”期间期间,节约标煤380万吨。
据了解,邵阳市“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包括: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包括工业、生活、农业)得到控制分别在 98,500 吨和 11,980 吨以内。 与2010年吨和13168吨相比,分别减少6.60%(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5.58%)和9.0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8.06%);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090吨和25880吨,比2010年的24947吨和26397吨分别下降7.44%和1.96%(其中机动车排放下降7.98%)。
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我市将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淘汰落后产能,装备、加强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发展 大力实施循环经济,加快工业、建筑、化工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完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激励机制和监督执法机制。
市政府分解下达了全市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要求各级政府及时分析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邵阳能耗管理系统价格多少,及时解决。及时。 对不采取措施的单位和企业,将予以批评、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对新建高耗能项目的验收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