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23-05-06
2022-11-08 08:56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和运维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11月7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详情如下:
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局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 433号)《关于引导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办〔2021〕266号)《智慧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年)》 -2025)”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地或附近建设,并入35kV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的项目。 ,并按照“自发自用,余电并网”的原则。 是一种具有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点的光伏发电设施。 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钢(其他防锈材料)结构支架等。 )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施。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光伏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管理(本市原则上不发展地面集中式光伏项目)。
第四条 光伏项目实行“自发自用、余电或全电并网”运行模式。 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持,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第二章 项目备案和并网服务
第五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能源厅的要求,对东莞市光伏项目实施备案制管理。城市根据其权力。 市发展改革局委托各镇、街道(园区)经济(产业)发展局负责辖区内光伏项目的备案工作。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以下简称“东莞供电局”)负责光伏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 企业在建设工商业光伏项目前,必须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和监管平台”( ),向乡镇街道经济发展部门( )提交备案申请和相关材料(公园)。 (园区)经发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备案,颁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书》。 网上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
(3) 其他配件:
1、项目业主法人营业执照;
2、项目建设用地合法产权证明文件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如当地社区证明、《供水供电证明》等);
3.当项目单位的业主与其所依赖的建筑物、场地、设施不是同一主体时,还需提供项目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建筑物、场地、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所有者。
第七条 居民使用自有房屋和在居民区内建设的光伏项目,向东莞市供电局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东莞市供电局按月向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部门备案。
第八条 企业和居民应当在施工前向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提交申请登记所需材料:
(一)户用光伏项目需提供: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等);
3、项目建设用地的产权情况(见第六条)。 有产权证(如房产证、土地证等)或有建设审批手续的住宅,可免于镇街违规(城管部门)审批;
4.占用公共空间的项目,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附件4)或所有相关住户签署的项目同意书(附件5),物业公司出具的开工许可意见书(附件) 6) 必须;
5、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人员电工证复印件;
6. 居民承诺书(附件7)。
(二)企业工商光伏项目需提供:
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表》(附件3);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准入制度方案(见附件8);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银行账户信息及相应开户人的身份证明信息;
5、项目建设场地产权情况(见第六条);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施工设计图纸; 施工单位资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施工人员电工证复印件;
7、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第九条 项目建成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时,项目单位须向东莞市供电局书面提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表》 . 220(380)伏住宅项目、低压220(380)伏非住宅项目、中压10(20)千伏非住宅项目分别在3、5、8个工作日内并网发电,并检查项目数据的完整性。 验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完成与项目业主签订《购销合同》后,中压10(20)kV非住宅项目还需签订《并网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并报将验收情况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光伏项目登记备案完成后,因不可抗力需要转让的,必须重新登记备案,原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条 结合当前乡镇(县)光伏推广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按照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应用的原则,重点抓好事业单位、基础设施、产业园区、重点用能企业等领域 为开展光伏应用,电网公司及时向社会公布配电网可达容量信息,同时在项目安装前张贴公告。 光伏项目建设必须遵守《东莞市加快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利用工作方案》(东发改[2022]193号)关于光伏开发建设控制原则,避免“光污染”。
第十一条 光伏项目建设企业与项目业主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项目设计和施工资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项目建设标准必须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2021),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项目拥有者。
第十二条光伏项目建设使用的太阳能组件必须为A级质量,其生产清单或产品已通过TUV国际产品质量认证或CQC认证。 小于14%,提供10年工艺质保,功率不低于80%额定功率25年有限质保。 鼓励使用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领跑者”认证的光伏组件产品。
第十三条 光伏工程建设使用的逆变器,必须经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并符合标准(必须具有直流电弧检测功能),并提供不低于5年。 所用配电箱必须为成套配电箱,中压10(20)kV工程配置的配电箱应为自动成套配电箱。 箱内并网设备应配备开关叶片、符合安全要求的断路器(户用光伏必须具有机械自复位并具有欠压保护功能)、浪涌保护器,并应配备光伏元件故障漏电保护装置自动断开光伏输出总开关,市电停电时自动断开光伏发电,基本保证安全功能。 如果箱体是不锈钢的,必须保证外壳可靠接地。 成套配电箱中的开关必须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测报告。 电缆为铜芯电缆,直流电缆为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
第十四条光伏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国家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的要求。 工程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国家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工程所用材料的防火等级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十五条 光伏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光伏支架,应当采用防腐、防锈材料。 材料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条件JG/T490》,光伏支架的风荷载和重力荷载等级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支架高度平屋顶项目光伏组件的最高点距铺设面不得高于2.8米,带楼梯间的住宅建筑项目光伏组件距屋顶的高度不得高于1米。楼梯间(最高点不得高于楼顶4米),周边不得围合形成建筑使用空间。
第十六条 光伏项目必须具备组件级快速关断和管理能力,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光伏项目要具备实时监控功能,发电量等相关信息要具备接入移动设备APP的能力,并通过综合的云管理平台呈现,实现可视化、监控化、管理化。
第四章 运行与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光伏项目投资建设企业的运营管理遵循国家、省、市分布式光伏运营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职责包括:
(一)建立光伏项目管理系统,管理运行过程,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等增值服务;
(2)负责光伏项目的检修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定期检查本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记录检查结果。 采取措施消除项目中的安全隐患;
(4)在光伏设施明显位置张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八条 光伏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项目按照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移交后,项目业主或者持有人或者运维单位是项目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光伏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电箱能耗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天填写隐患检查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安全。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连续五年每六个月对竣工项目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记录。 市发展改革局将视情节轻重,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光伏工程建设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对竣工的光伏工程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 光伏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计量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接入公用电网的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用电网改造,由东莞市供电局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光伏项目,用户侧配套项目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东莞市供电局负责对光伏项目的总发电量和上网电量分别计量,无偿提供、安装电能计量装置,验收接入点。 东莞市供电局在与并网运行相关的各个环节提供的服务,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享受国家电力补贴政策的光伏项目,由东莞市供电局负责按月向项目单位结算剩余上网电量的电费。 户用光伏项目国家补助资金由东莞市供电局按月垫付给项目单位,工商业光伏项目国家补助资金由东莞市供电局按国家规定及时划拨。财务可用性。 结算账户的名称必须与报告所有者的名称相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批复,编号为-202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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