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内容、种类和内容-行业动态-能耗管理系统、能耗监测管理、工厂能耗管理系统、医院能耗管理、校园能耗管理-康沃思物联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内容、种类和内容

2023-05-28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收入。

非税收入收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一般凭证。

(二)结算票据。

资金结汇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临时收款、代理收款、内部资金结汇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金融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组织依法接受公益事业捐赠而开具的凭证。

2.医疗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时出具的凭证。

三、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广东省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八条 省级及广州市、深圳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和实际需要,合并、增减财政票据种类,并及时公告(见广东省现行财政票据主要类型见附件)。

第九条 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监管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付款人、出票日期、出票单位、出票人、审核人等内容。

第十条 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 存根副本由出票方保存,收据副本由付款人接收,会计副本由出票方保留作为记账凭证。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份数和用途的,由省和广州、深圳金融部门统一规定。 金融电子票据为单页票据(对应的纸质票据页数相同)。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由具有省级票据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按权限监制(印制)。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执行全国统一的文体、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金融电子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标准规范统一抽样。 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元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防伪方法等。 广东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校验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三条 省级和广州市、深圳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承办财政票据印刷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刷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数量和要求印制票据。

禁止擅自印制、伪造、涂改财政票据。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应当加盖全国统一风格的财政票据监管章。 财政票据监管章的形状、规格和印刷颜色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禁止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监管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金融票据监管章。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应当监(印)中文。 如有实际需要,可同时监制(印制)中外文。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确保财政票据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专人负责财务票据模板、财务票据监管章等的使用和管理,不得委托其他企业印制拟印制的财务票据,不得向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委托印制票据的财务部门。 账单。

第十七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金融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的物资退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留存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应当不时变更。 全国统一格式财政票据改版时间、内容和要求按财政部要求执行。

金融票据版本变更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签发

第二十条 除广州、深圳外,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发票需求,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发票方案,申请开具金融发票。 . 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财政票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票据实行收证、限批、验旧、验新制度。

取得财务票据,一般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或按照同级财务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请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取得财政票据的有关程序、材料、要求和依据。

第二十三条 首次领取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广东省财政票据收据手册》。

申领《广东省财政票据领取手册》,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广东省财政票据申请登记表》,按要求提供票据种类的相关可验证信息,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出具《广东省财政票据征集手册》,开具财政票据。

《广东省财政收票手册》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所用票据名称、收票记录、核销票据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再次使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广东省财政票据收据手册》,并提供以前票据的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种类、卷数(份)、起止号、已用份数、作废份数、收款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受理申请的财务部门审核后出具财务票据。

第二十六条 取得《广东省财政票据收据手册》未收录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发行该手册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广东省财政票据收单手册》中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签发财政票据。

第二十七条 首次开立金融电子票据,需申请数字证书,用于金融电子票据电子签名。 根据办理数字证书的要求,提交《机构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数字证书用户协议》等。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制作并颁发数字证书。

第二十八条 金融电子票据、纸质票据单次使用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建立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票据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广东省金融电子票据的申请、开票、签字、核销等均在广东省金融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上进行。 开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 如果单位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改数字证书。 自带业务系统的开票单位可采用调用平台接口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金融票据使用单位发行电子票据,应当保证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完整、可靠,自形成之日起未被非法篡改,传输过程中形式变化不影响内容的真实性金融电子票据。 ,所有的。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投入使用前,应当查验票据是否有漏号、漏联、重号、毁损等情况,发现后应当报告原开票财政部门。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真实,印章完整,每联内容和金额一致。 如有错误,应单独填写。

因填报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加盖作废印章或注明作废字样能耗票据管理系统,并应完整保存所有复印件,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十三条 财务票据填报应当统一使用中文。 如果财务票据有两种语言监管(打印),可以同时用另一种语言填写。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发行、交易、销毁或者擅自变造财政票据; 不得合并使用财政票据,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财政票据。

第三十五条 省和广州、深圳财政部门监(印)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和使用,驻外单位在驻地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未按规定使用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费,财政部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支付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地接收、阅览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会计档案等相关管理要求归档记录。

第三十八条 纸票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有关资料,将纸票存根整理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管期限届满需要销毁的,经原开具发票的财务部门查验后销毁。 保管期限尚未届满,但因使用量大、库容不足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报原开具发票的财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对尚未使用而应当作废销毁的金融票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登记,报原出票财政部门批准销毁。

第四十条 金融票据使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变更权限、收费项目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广东省金融票据" 接收手册的修改或取消程序; 已使用和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当分别登记,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销毁。

第四十一条 财政票据或者《广东省财政票据收据手册》遗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书面报告原验票财政部门,并办理登记。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丢失。 声明无效。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立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制作、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包括电子票据和纸票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广东省财政厅2003年5月6日印发的《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同时废除。

附件:广东省现行主要财政法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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