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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厂能耗管理系统 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3-06-18

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五号

《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于2020年6月23日经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 年 8 月 13 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

施工管理条例决议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由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批,并由常务委员会公布。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执行。

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3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采矿厂能耗管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的建设和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现有生产矿山。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的规划开采,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的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生态环境在矿山开采科学的开采方法,高效的资源利用。 、规范的企业管理和和谐的矿业社区。

第三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建设、部门协作、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

第四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业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应当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未达标的已建成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五条 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

第六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绿色矿山建设。

市和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绿色矿山建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能源、财政、水利、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绿色矿山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苏木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对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督管理职责。

嘎查、村(居)委会要协助苏木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第七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提高公众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

第八条 矿产资源开发应当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城乡建设相协调,推广应用绿色矿山技术,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干扰和破坏。

开发矿产资源,应当满足开发利用规划中的开采回收率、开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井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

综合开发利用伴生矿产资源,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循环利用的原则,科学利用固体废物和废水。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建立采矿、选矿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制度,采取节能减排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水耗。 有关指标应符合国家配额要求。

第十条 露天煤矿的采煤作业、排土场占地、矿坑排水等,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废渣、煤矸石、尾矿的处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环保规定。环境保护。

露天煤矿应当建设规范、完备的水循环处理设施和矿井排水系统,实现矿井水的循环利用。 矿区内有老巷道火区或者开采易自燃煤层的,应当采取灭火措施,设置煤层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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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煤炭地下开采应当减少对区域原有地质和水资源的破坏。 新建、改建、扩建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地下强含水层和地下水渗漏严重区的煤矿井下,宜采用充填开采和节水开采,宜采用充填开采和节水开采。 鼓励已建成生产的地下煤矿采用充填开采、节水开采等开采技术。

充填开采,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优先充填采空区,减少煤矸石扬入井和地面堆放。 充填区的选择和充填开采方案应结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规划。

第十二条 煤矿井下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水,应当进行净化处理,综合利用,优先用于矿区补充用水和周边地区生产生态用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 未经处理的矿井水不得外排。 确需排放矿井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煤系地层高岭土等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评价,制定煤炭及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确保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指标设计。 .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煤矿企业和其他综合利用单位通过地下充填、露天矿回填、发电、建材生产、化工产品生产、道路建设、土地复垦等方式,科学合理利用煤矸石。

新建、改建、扩建煤矿、选煤厂,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库)。 确需建设临时堆场(库)的,其占地规模和选址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 煤矸石临时堆场(库)的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企业应当根据油气资源赋存状况和生态环境特征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开发规划。 废液、废气、固体废物应无害化处置。 生产过程中的采出水经清洗处理后应回用,不能回用的应达标排放、回注或采取其他有效利用方式。

第十六条 化工矿山开采应当采用绿色选矿(选矿)技术和节能、节电设备。 生产废水经处理后作为补充生产用水,减少淡水摄入量。

第二节 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 矿山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环境治理等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管理。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规划、涉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要求,对矿区进行环境管理。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加强矿产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

鼓励煤炭企业建设铁路专用线,提高铁路运输能力,降低公路运输比重。

第二十条严格限制在草原上新建露天矿山。 确需在草原上新建露天矿山的,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结果,综合论证露天矿山开发的必要性,根据论证结果向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意见。 现有井下煤矿改采露天开采方式占用草地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采取下列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1)控制和减少对原有地貌、地表植被和水系的扰动和破坏,保护原有地表植被、表土和地壳、砂壳和地衣等;

(二)开挖、填筑、处置场所应当采取封堵、护坡、截(排)水等防护措施;

(3)土建工程施​​工中应采取覆盖、封堵等水土保持临时保护措施;

(四)其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在闭矿前后完成矿区生态恢复工作。

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丧失而免除。

无主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人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连同有关的有关资料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材料。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在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规划过程中,应当听取当地政府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

负责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核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审查。 审查申请受理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四条 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经审查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规划,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并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规划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规划相结合。土地复垦计划。 围垦规划设计应当报所在地旗帜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向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当年保护开垦。

第二十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矿山所在区域的土壤、水文、水资源、生物多样性、土地利用、土地破坏等情况,进行分类复垦:

(一)在水资源和表土资源相对丰富地区的露天矿山,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占用或开挖区域的表土进行剥离、保留和利用。 倾倒(石)场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高倾倒。 植被恢复应符合当地林草产业规划。 接受复垦的土地,应当符合相应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性质、地形坡度、水土保持、灌溉设施等标准要求。

(2)对于水资源和表土资源相对贫乏地区的露天矿,应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地质环境整治和土地复垦,消除地质隐患。灾难。 弃(石)场应设置雨水截(排)系统。 绿化应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

(3)井下地面塌陷治理应分类实施。 尚未达到稳定状态的,应采取监测、预警和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若已达到稳定状态,应及时采取回填平整、植被​​重建等综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旗区人民政府对邻近矿山实行集中连片经营规划。 集中连片处理区要统一处理标准和要求,优化尾坑保留和边坡处置,实现复垦土地的科学利用。

集中连片管理区的矿山企业要统筹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修复资金,实行联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油气勘探项目的建设、生产、运输应当减少生态破坏,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规划的要求进行土地复垦。

油气矿山应当对技术封闭井和废弃井实施安全封堵,并将有关情况报旗帜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节 矿山现代化与和谐矿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选择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的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采矿技术和工艺,提高生产装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组建科技研发团队,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产业绿色升级. 企业年度研发和技术改造投入不得低于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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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应当统筹建立矿山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取水等监测监控系统,实现集中管理和信息联动。

第三十一条 煤炭采矿权人应当加快智能矿山建设,逐步建立多产业链、多系统集成的智能煤矿系统和智能感知、智能决策、自动执行的智能煤矿系统。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产权、责任、管理、文化等方面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和绿色矿山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矿区整体环境应当整洁。 矿区地面工程体系及供水、供电、环卫、环保等配套基础设施完备。 矿区面貌与周围地表、植被等自然环境相协调。

矿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标志牌。 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生态区等功能区要合理布局,有序运行,规范管理。

对矿区专用道路两侧、周边工业广场、办公区、生活区等适宜绿化区域进行绿化,科学配置林草种类。

第三十四条旗区人民政府、苏木乡人民政府和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和谐矿区建设。 旗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化解政府、村民代表和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采矿权人应当与矿区苏木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委会建立协商协商机制。 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的机制。

采矿权人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制定工作方案,优先安排矿区周边符合就业条件的村民就业,积极开展扶贫帮扶活动,造福群众。

采矿权人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中的风俗习惯。

矿区周边村民应当依法维权,表达诉求。

第三章 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旗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市、旗地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

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由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市、旗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编制本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第三十六条 市和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绿色矿山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绿色矿山申报、第三方评估、审查公示、名录管理等工作; 对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资金、矿山回采率、矿山贫化率、选矿回采率进行监督管理。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矿山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完善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推广先进开采技术和方法,矿山开发项目核准备案,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财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基金账户的设立、基金支出、基金履约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修复资金退出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水利主管部门对矿山开发用水、水土流失防治、防洪安全、非常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开采用水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协调、联控联治的区域一体化综合执法体系,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旗帜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绿色矿山评价。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绿色矿山评价的有关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按时足额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资金。

资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遵循企业所有制、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十条 旗帜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基金的管理主体,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基金的管理主体。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恢复基金监事 责任主体。

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规划、年度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的提供、储存、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修复基金。 进行监督管理。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管理配套规定,明确基金的设立、储存、提取和使用条件、范围、程序、监督管理方式和权限。

第四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规划编制年度治理计划,明确年度治理内容、范围和资金使用计划。

采矿权人可以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向旗帜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资金使用申请。 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监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经检查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规划的,出具使用意见,采矿权人可以凭使用意见,从银行资金账户中划拨相应资金的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采矿权人的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实施情况,应当纳入采矿权人勘查采矿信息公示系统。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修复资金,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规划开展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的,纳入对不正常的采矿权人名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应当持续维护绿色矿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帜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建议移出绿色名录自治区矿山:

(一)矿山关闭或政策关闭;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三)绿色矿山监督检查不合格,一年内整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

(四)矿业权人、第三方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矿山名录或其他原因,或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宜继续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第四十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赵华

住建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村庄建设与人居环境处处长

一、我国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现状及成效

建筑节能发展史

公共建筑节能领域开展的重点工作

取得重大成果

不断加强城市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能耗统计全覆盖

截至2019年底:

城市公共建筑改造成效显着

截至2019年底:

结合工程案例可以看出,改造可以达到15%以上的节能率目标。 这个阶段更多的是解决数据少、硬件老旧的问题。

逐步建立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为基础的能源消费定额管理框架

建立从国家到地方再到各类建筑的不同层次的能耗基准线,是实现建筑能耗总量目标控制的关键手段:

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2016)

关注实际节能效果,强化运行功能

一、适应概念的介绍与发展:

2016年发布的《建筑节能基本术语标准》首次对“建筑节能系统调整”进行了定义和解释:

4.0.11 建筑用能系统适配

通过对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阶段的全过程、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能够按照设计和用户要求实现安全、高效的运行和控制。

2、相关标准的编制工作已陆续开展

2、医院建筑节能要求

按照标准

建筑主体的热工性能要求与一般公共建筑无异。

与一般公共建筑相比,节能要求更高,强调分户计量能耗。

照明系统节能要求

按照《建筑照明设计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每个房间和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个房间和场所的照度值、均匀眩光值、显色指数等必须达到目标标准的价值。 走廊、楼梯间、电梯厅等采用紧凑型节能灯,地下车库、门诊室、办公室、手术室等功能用房和设备间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并采用节能感应整流器或电子整流器。 医院泛光照明光源以金卤灯为主,其他节能环保光源为辅。 采用自动控制照明系统,实现建筑照明节能运行。 利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自动开关灯; 使用自动调光装置减少门厅、电梯大堂和走廊夜间的照明。

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要求

冷热源机组能效比均高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中的限定值。 空调冷冻水系统采用初级泵变流量系统,可根据空调末端冷负荷的变化调节水泵电机的转速,从而提供相应的冷冻水体积和节省泵运行的能量消耗。 输配电系统选用高效节能设备。 全空调系统具有实现新风运行或新风比可调的措施。 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装有一氧化碳浓度检测装置,通过监测一氧化碳浓度,合理控制排风机的启停。 空调、供暖系统按各功能区(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配备计量装置。

给排水系统节能要求

洁具都是节水器具。 公厕洗脸盆采用感应水龙头,小便斗采用感应冲水阀,蹲便器可采用感应冲水阀,坐便器采用6L冲水箱,公厕淋浴采用刷卡计费淋浴。 产房、手术室、护理站、治疗室、洁净无菌室、供应中心、ICU、血液病房、烧伤病房以及诊疗室、化验室、配方房的洗脸盆,其他有无菌要求场所的卫生器具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应使用感应开关,并应防止污水溅出。 绿化灌溉系统配备滴灌系统,由头轮、管道和滴头组成。

三、双碳目标下医院节能工作建议

碳峰碳中和内涵

碳峰

二氧化碳排放轨迹由快变慢继续攀升,达到年增长率为零的拐点后继续下降。

碳中和

一定时期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

将社会经济增长与碳排放脱钩

碳减排研究的意义

负责任大国的绿色发展担当

主要发达国家在2010年基本完成碳排放达峰,并计划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

总能耗

中国建筑一次能源消费和总用电量(2001~2019)

2019年,建筑运营商品能源消耗总量为10.2亿吨标准煤,约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1%。

引自:《中国建筑节能年度发展研究报告(2021)》

公共建筑一次能源消费及能源强度(2001~2019)

能源消费总量趋势:

引自:《中国建筑节能年度发展研究报告(2021)》

公共建筑能源

能源强度趋势:

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强度下降趋势较为明显

中小型公共建筑强度随能源需求增加呈上升趋势

引自:《中国建筑节能发展报告(2020)》

我国建筑领域能耗现状及发展预测

我国建筑运行能耗预测(亿吨标准煤)

农村建筑领域能耗发展预测

不同情景下农房建设领域碳排放发展趋势对比

医院建筑领域能耗发展预测

公共建筑面积预测(至 2060 年)

农村住宅建筑面积预测(至2060年)

稳定达峰情景或活跃达峰情景下,2030年和2060年医院建筑碳排放总量?

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领域能耗发展预测

问题导向——节能难

医院节能建议

1、新建医院,建议按照绿色医院标准建设

2、对于现有医院,建议在保证正常医疗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进行节能改造

某市节能改造城市各类公共建筑综合节能率分布

节水节电改造:及时更新供水供电设施

空调系统改造:实现中央空调群控、分体空调集中控制

3、建立能耗监测分析机制

通过能源管理平台对能源消耗进行监测分析智能节水能耗管理系统,精细化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4、加强节能宣传,不断提高全院职工和患者的节能意识

问题导向——需求侧不同的能源需求

医院节能原则

遵循标准

以人为本

绿色医院发展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