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数字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
2023-07-0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据要素资源高效流通和利用,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数字经济高地。根据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数字技术创新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信息通信技术综合应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内容的新经济形态。推动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动力。 。
第三条 发展数字经济应当坚持数据赋能,突出优势、市场主导、包容审慎,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协调、开放、安全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统一领导,完善数字经济协调机制,统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研究制定全省数字经济发展重大政策。数字经济,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建立数字经济协调机制,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政策,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技术创新与应用。 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协调推动数据元系统建设,协调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实施。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数字工业化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数字经济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监测和分析。
省人民政府公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公共数据的收集、共享、开放和安全管理。
省网络安全和信息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施“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部地区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发挥长江中游城市群省际协商合作机制作用,推进重大数字基础建设。 设施共建共享、数据标准统一标准化、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数字技术协同创新等。鼓励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安全、便捷的自贸试验区。数据跨境有序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全省区域发展布局,加强数字经济跨区域合作和政策协调,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交流活动,充分利用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知识、技术和法律法规宣传,开展数字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数字素养。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数据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新型智库等提供人才培训、企业孵化、投融资、技术支持、产权交易等服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布局,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网络基础设施、计算能力基础设施、综合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互联互通、共建共享、集约利用。
第十条 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国土空间规划。 市政、交通、电力、燃气、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应当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与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协调衔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网络和高速固定宽带网络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提升信息通信网络服务能力,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推动公路、铁路、城轨、桥梁、隧道、电力、地下综合管廊、机场、港口等网络基础设施和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配套设施。
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业主、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持网络基础设施和建筑、绿地、铁塔等开放资源建设,推动智慧铁塔和多用途铁塔建设。 - 用途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物联网泛在互联和智能感知,推动基础设施、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感知系统建设、应用、互联和数据共享和应急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数据、科技、经济、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省总体布局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综合大数据中心,推动通用数据中心、超级计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合理布局,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底层技术平台、算法平台、开源平台等基础平台,建立通用技术能力支撑体系。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现有数据中心节能改造,支持数据中心提高可再生能源用电比例,支持数据中心集群支持可再生能源能源发电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工业、农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医疗、教育、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改造传统基础设施,加快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设施建设,增强数据感知、边缘计算和智能分析能力。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数字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地区数字产业发展水平和资源禀赋,聚焦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延伸发展数字经济。通过创新链、完善产业链、保障供应链安全、培育产业集群等手段,促进产业协同和供给保障,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重点发展下列数字产业集群:地区实际情况:
(一)光电信息;
(2)集成电路;
(3)新的展示;
(四)智能终端;
(五)信息沟通;
(六)软件信息服务;
(7)数字计算能力和存储;
(8)北斗;
(九)信息安全;
(十)其他重要数字产业集群。
积极培育区块链、人工智能、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等新兴数字产业,规划类脑智能、量子信息、下一代移动通信、元宇宙等前瞻性未来产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数据、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数字企业发展壮大,丰富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建立建立数字经济企业后备库,吸引数字经济领军企业在省内设立总部或大型分支机构,培育数字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中型企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数据、经济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督促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平台管理制度,促进各平台融合互通; 支持企业建设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等互联网平台,引导平台企业建立数据开放机制。 鼓励企业探索建立共享设备、共享车间、共享工厂、共享科技资源、共享物流等共享经济新组织模式。
平台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市场、资本等排除、限制其他平台和应用的独立运行,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不得对消费者实行不公平的差别待遇。 和选择限制。
第十八条 引导互联网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开放数据资源、平台计算能力等;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打造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构建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生态。
第四章 工业数字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运用数字技术,全方位、多角度、全链条加快工业、农业、服务业转型,加快生产方式转变。发展模式,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发展。 农业和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快传统产业向智能制造转型,推动关键技术突破,增强工业芯片、工业软件、工业操作系统的供给能力,打造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数字化产业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网络化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众包创新等新模式,支持大型工业企业开展集成应用创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和安全体系,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和安全体系。工业互联网标识分析系统,加快建设跨领域、跨行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和重点行业、领域的特色专业工业互联网平台。
鼓励企业对工业互联网内外部网络进行改造升级,推广中小型工业企业使用低成本、快速部署、易运维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 支持利用工业互联网整合生产要素,赋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升级。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推广应用,建立省级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推动农业农村大数据集成应用。数据,建设农业基础数据资源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等主管部门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互联网企业融合创新,推动农村电子商务专业化发展。 ——商贸,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数字化转型,培育“产储运”结合发展“营销”的荆楚农产品优质销售模式,打造区域农产品公共品牌湖北特色。 鼓励创意农业、定制农业、共享农业、云农场、智慧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发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数据、交通、商务等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交通服务网络、能源网络、信息网络建设。支持建设相互融合、物流信息共享、标准互认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推广无人车、无人机、无人仓库等智能化设施设备的应用,加强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及设施建设,提高物流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依法开展道路测试和商业运营试点,培育自动驾驶船舶、自动化码头和定制公交车、智能公交车、智能公交车。 停车等新业态、新模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金融发展,引导和支持数字技术在支付结算、信贷融资、征信服务等金融领域的应用湖北智慧能耗管理系统,加强对数字金融的监管。防范数字金融隐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运行监测预警能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商贸流通领域的应用,加快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新型网络消费加快增长,支持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等新型电子商务业务发展。 创新商业模式,引进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积极发展“丝路电子商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数字技术在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推广应用,发展线上线下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展示和线下体验,加速动漫、电子体育、数字出版、视频直播等泛娱乐产业快速聚集发展,打造荆楚特色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完善全球智慧文化功能旅游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数字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和创新应用,加快建立数据驱动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治理体系。 支持教育数字产业发展,推动教育资源、应用系统、数字化教学设施等各类教育数字产品研发和生产,为教育数字化转型提供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数据、经济、信息化等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建设,打造数字化、智能化、绿色产业集群。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立数字经济产业联盟,推动产业联盟连接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通过信息、技术实现跨区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和高效对接、产能、订单共享。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培育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主体,推动跨领域建设以及跨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配套服务平台,建设区域性产业数字化创新综合体,提供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协作,构建综合测试验证环境,提供共性产业解决方案。
第五章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据流通和使用,依法规范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提高数据资源规模和质量,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实施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数据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数据收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收集、管理、维护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范围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公共数据进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统筹管理、整合、归集和共享,创新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和运行机制,规范公共数据产品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数据、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政务等部门应当推广使用相关国家和行业信息。制定数据管理标准,规范数据管理,提高数据质量,丰富数据资源。
探索推动企业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和共享,加强企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支持企业提升数据聚合、分析和应用能力,鼓励数据化建设驱动的生产方式和企业管理模式。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效的公共数据共享和协调机制,支持创建基础公共数据支撑平台,促进公共数据归集、整合、有序流转和共享。 。 探索完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优先向社会开放企业登记监管、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气象等高价值数据。 探索实施政府数据授权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引入社会资本、创新应用模式、加强合作等方式,引导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开放和使用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和交流,促进数据融合和创新。 支持工业、农业、服务业领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场景建设。 鼓励依法利用数据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处理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国统一市场建设要求,探索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处理使用权、数据运营权。在保护个人隐私、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平等分离的产权运行机制,依法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数据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建立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等市场运营体系,交易撮合、纠纷仲裁等,促进数据要素的开发利用,探索数据要素的应用场景,提高数据要素的分配和流通能力。
第三十五条 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及其他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遵守诚实的。 值得信赖,承担社会责任。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及其他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法规。
第六章 数字技术创新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加强数字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健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共性基础技术供给。系统。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光通信、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医学影像、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和未来网络、量子信息、可见光无线通信、类脑计算等前沿技术领域,加快推进基础理论、基础算法、设备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要会同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承担机制,支持领域内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发展数字技术,推动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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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it is to or due to or other , shall be given in with the law.
45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and their for and , , and shall the of in the , an , the of rules and a rapid , and .
46 The of the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shall, in with , the of local to the in with the law, the , and the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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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and their of human and shall on labor and in the , and and and on the labor and of in new such as and . to for , and carry out for in new forms in with the law.
48 The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and their shall, in with the of and , and for the , the , and other with in using smart for , , , and , etc. and to meet basic needs.
49 The 's and its for data and shall the e- by One Net, the of by One Net, the by One Net, and the of the of 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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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and their shall and rules and for new , new , new , and new in the field of , and issue and lists based on , and leave room for . At the same time, and be , and they not be or not .
51 The 's of , into , and of the of the in their , and and of the of the of the lower-level 's ; An of .
52: Where staff of state in such as their power, their , and in for gain in the of , they shall be to law; if a crime is , shall be to law.
Any or who laws and on , data , and shall be by the in with the law; if a crime is , shall be in with the law.
第八章附则
53 These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July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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