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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4-03

航建科[2019]74号

各区县(市)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办公厅制定了《杭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发改委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 年 6 月 14 日

杭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节能重点城市建设,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条例》关于事业单位节能、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节能重点城市建设的通知公共建筑改造(建办科函[2017]409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批复2017年公众的意见 根据《关于提高建筑节能重点城市建设规划的通知》(建银科[2017]2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72)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杭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在建筑范围内对单项或多项节能措施进行改造,改造后平均节能率不低于工程的15%(或满足改造要求)。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制度建设、总结和推进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示范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政策引导、税收减免和监督管理。

市办事管理局负责领导、协调、推动和监督市政事业单位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集、能源审计、示范工程审批、安全质量监督、中期检查、竣工验收、节能验证、示范验收和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拨付等工作。

鼓励教育、卫生、商务、旅游、交通、体育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建设的组织协调作用。

能耗管理方案_三级能耗和一级能耗_建筑能耗占全国能耗

第四条 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应当承担示范项目的能源审计和节能验证工作,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和导则开展工作。能源审计是在示范工程改造方案申报后,通过监测、诊断和评价申报建筑能源的利用效率、消耗水平、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提出节能改造的方向和措施;节能验证是实施节能改造。分析和评估效果。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应具有国家级能效评价资质,

节能服务机构承担示范工程的改造和实施,鼓励采用总承包(EPC)模式进行设计和施工,提供技术咨询、节能诊断、方案编制、图纸设计、改造和示范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合同,我们将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财政资金改造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公共建筑,应当与节能同步改建。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政府投资和其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提前纳入改造计划。

各类功能的公共建筑能耗,按照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建筑能耗指标执行,超过能耗指标的项目列为节能改造重点。

第六条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优先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事业单位改造项目按照《杭州市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杭记时[2016]15号)的规定执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社会投资可参照执行。

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费用,可以列为单位能源费用。

第二章示范项目申请与实施

第七条 申请示范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建筑物为最小单位的现有公共建筑或建筑群。

(二)申报项目建筑功能分类包括:国家办公楼、社会办公楼、商场楼、酒店餐饮楼、医疗卫生楼、体育楼、文教楼、交通楼、通讯楼建筑、工业建设项目 办公及附属建筑,改造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造前能耗系统已运行一年以上.

(三)申请项目改造内容包括: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照明插座系统、电力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能耗监测与计量系统、机电控制系统、烹饪能耗系统、给排水系统、可再生能源应用及其他特殊用电系统等。应用项目应采用一种或多种节能改造方式。

(四)申请项目应具备收集改造前至少一年完整能耗数据的条件,并提供建筑竣工图、能源账单、主要用能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运行记录、维护记录、节能措施、能源管理等文件。

(五)申报项目改造内容开始时间为2017年7月(含)后,承诺2020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示范2020年底前验收。鼓励申请人提前完成改造。

(六)申报项目改造后,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安装必须按照《浙江省公共建筑用电分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33 /1090-2017))。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接入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并上传。

(七)申请人应为项目业主或其授权用户,可与设计、施工、节能服务机构等单位联合申报。

第八条 申请示范工程前,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编制《杭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造实施方案》(见附件1))。改造方案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的要求,鼓励申报项目符合《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2015)同时进行绿色改造。

第九条 申请示范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各区、县(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委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一)杭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二)《改造实施方案》;(改造工程涉及外护结构改造的,节能改造施工图须附实施方案,施工图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图纸审查机构)。

(三)2020年6月底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承诺书。

(四)能源管理合同(仅提供给实施能源管理合同的项目)。

第十条 改造后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0%的项目,可按折算系数计算折算面积,纳入各区(县)市的改造任务。计算方法如下:

换算面积=建筑面积×换算系数

平均节能率÷15%(10%≤平均节能率≤15%)

换算面积=建筑面积×换算系数

平均节能率÷15%(10%≤平均节能率≤15%)

转换系数 =

1(平均节能率≥15%)

平均节能率=(改造前建筑年综合能耗-改造后建筑年综合能耗)÷(改造前建筑年综合能耗)

第十一条 区、县(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委会)应当委托第三方节能核查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能源审计,出具能源审计报告。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节能改造咨询或建设。

第十二条 区、县(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委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将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的,将发布示范项目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下列情形可以优先批准立项:

(一)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二)改造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进行。

(三)项目预期平均节能率高于同期其他申报项目。

(四)根据《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GB/-2015)同时进行绿色改造,自评达到一星以上。

(五)在过去两年内完成了建筑能源审计。

第十四条 列入建设审批程序的示范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对实施过程中有改造措施或预期节能率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示范项目审批文件应按申报、审核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竣工后能耗管理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下,组织建设各方进行项目验收。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申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结算,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书》。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运行期满后,申请单位应当持准入证向区(县(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委会))申请节能。能耗监测系统及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定量验证。经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如果涉及空调和暖通空调设备系统的改造,则必须经过夏季或冬季运行。

第十七条 区、县(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委会)应当通知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进行节能验证,出具《节能验证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向区(县)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示范工程验收申请材料(见附件3)),申请示范工程验收。

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公示。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论证验收工作。

第三章财政支持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为市、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改造的,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改造资金在年度预算内落实。申报项目未获得政府资助的,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在项目通过论证验收后,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政策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合同能源服务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等补贴政策。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市、区(县、市)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建委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对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县(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委会)要加强示范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推进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是示范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当严格督促节能诊断、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确保顺利实施。的示范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实施计划的示范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资格,依法处理:

(一)节能率不符合要求。

三级能耗和一级能耗_能耗管理方案_建筑能耗占全国能耗

(二)未执行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擅自进行重大工程变更,未按程序重新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四)项目验收未通过,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示范工程的验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七)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示范工程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我市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杭州城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与节能示范工程改造实施方案(大纲)(略)

2.杭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表(略)

3.示范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清单(略)

4.杭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及节能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表(略)

5.杭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与节能示范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