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22-05-06
(一)完成住建部、财政部批准的实施方案中的相关建设内容:
1.完成省级数据中心及对应的市级数据中心建设;
2.监测建筑数量不少于200座,能耗、用水量监测测点总数不少于2500个;
3.连续试运行2个月以上,可以正常接收建筑能耗分计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上传数据。
(二)监测平台建设符合《国家机关办公大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建科[2008]114号)要求. 软件开发符合《国家机关办公楼及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手册》。
(三)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监控平台建设相关资料齐全,包括项目方案、招标文件、项目建设实施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等。
第四条 预验收通过专家评审、软件测试、现场验证等方式进行,对监控平台建设、相关系统建设、分表设备安装、数据中心运行、资金等进行综合评价。采用。.
第五条 预验收完成后,预验收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不少于200栋楼宇能耗数据可稳定上传中央级平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建设部建筑节能与技术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模板见附件)。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收到受理申请报告后,应当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专家验收。
第七条 验收专家委员会至少应包括7名专家,其中信息类专家不少于2名,建筑节能专家不少于5名。
第八条 受理程序如下:
(一)测试监控平台软件功能办公及生活区域能耗管理办法,形成系统测试报告;
(二)收听监控平台建设运行情况汇报;
(三)查看监控平台建设过程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查看数据中心现场情况;
(五)抽查楼宇分项测量数据的监控和传输;
(六)专家组形成验收结论。
第九条 验收完成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建立健全监测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监测平台运维管理,安排专项运维经费和专职管理人员,保障省级监控平台高效运行。并与中央平台稳定对接。
第十条 着力构建平台永续经营机制,积极拓展平台功能。如果条件成熟,可有序与智能电网管控、电力需求侧管理、智慧物流服务体系等工作相结合,有效发挥平台作用。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已经运营的成熟平台可以引入市场化运营模式,如能效管理模式、公私合营模式等。
第十一条 进一步扩大平台监测范围,加强与政务、教育、卫生等行业系统数据中心的合作和准入管理,稳步扩大监测的建筑数据范围和数量,逐步向形成一个包含大量数据的数据库。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应用,充分发挥监测平台在政策支持和市场服务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对监测平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定期报告监测平台建设运行情况。地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申请报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