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三)-行业动态-能耗管理系统、能耗监测管理、工厂能耗管理系统、医院能耗管理、校园能耗管理-康沃思物联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三)

2022-05-26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 22 条[统计工作评估]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开展建筑节能统计工作作为衡量建筑节能专项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内容为统计数据的上报时间和填报质量。

上报时间是指统计数据是否在建筑节能统计报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报告质量包括统计数据的上报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标准化程度、计算机统计应用软件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评论与奖励】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节能统计机构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创新建筑节能统计科学研究,为改革和完善建筑节能统计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完成规定的建筑节能统计调查任务,确保建筑节能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成绩显着;

(三)在节能减排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管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现代信息技术在建筑节能统计中的应用和推广取得显著成效;

(五)尽职尽责,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措施方面表现突出。

第 24 条 [统计工作处罚]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 根据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统计法》、本办法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一)虚报、隐瞒、拒报、多次迟报、或伪造、篡改建筑能耗和节能统计数据;

(二)妨碍建筑能耗、节能统计人员履行能耗、节能统计工作;

(三)建筑能耗、节能统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被调查人的秘密;

(五)有其他违反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细则】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建筑节能统计管理细则。

第26条【实施时间】

这些措施自当年之日起实施。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8月10日消息,《民用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10 年 10 月 9 日。

关于《民用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民用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管理,科学有效组织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我们起草了《民用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for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9月10日前反馈至我部法规司。

登录“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网址:网站首页左侧“条例草案及条例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2011 年 8 月 9 日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民用建筑能耗管理和节能信息统计(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统计),科学有效组织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建筑节能的重要支撑作用。建筑节能行业管理中的统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国”、《民政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能源使用信息的采集、报送和分析。

第三条【建筑节能统计管理】

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制度。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能效统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建筑能效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和工作方案,部署和指导全国建筑能效统计工作。能效统计,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建筑能效统计数据。接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在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领导和监督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节能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建筑节能管理需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建筑节能统计纳入建筑节能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建筑能耗管理,配备统计人员及相应设备;保障建筑节能统计经费。

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

民用建筑业主或用户、房地产、电力、燃气、供热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没有延迟报告或拒绝报告统计数据。

国家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或用户应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向主管建设单位报告用电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

第六条【公共监督】

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对举报立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7条[统计机构]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岗位、配备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建筑节能工作。

第八条【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国家建筑节能统计局在建筑节能统计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依法制定建筑节能统计计划、统计标准、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

(三)组织实施全国建筑节能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建筑节能统计数据、统计信息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五)依法检查、审查确定、管理、公布全国建筑节能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数据;

第九条【地方统计机构的职责】

地方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在建筑节能统计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署的相关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统计工作;

(三)对建筑节能统计实施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收集、汇总和验证建筑节能统计,建筑节能发展统计分析;

(五)审批、管理、提供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六)管理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统计、统计信息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七)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

第 10 条[统计人员]

各级建筑节能统计机构要保持相对稳定的建筑节能统计人员。统计数据交接良好。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8月10日消息,《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 月 10 日。

关于《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民用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管理,科学有效组织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我们起草了《民用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 《信息统计(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9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法律法规司。

登录“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 ,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条例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提出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邮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2011 年 8 月 9 日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科学有效组织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建筑节能统计信息。能源行业管理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能源使用信息的采集、报送和分析。

第三条【建筑节能统计管理】

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制度。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能效统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建筑能效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和工作方案,部署和指导全国建筑能效统计工作。能效统计,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建筑能效统计数据。接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在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领导和监督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节能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建筑节能管理需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建筑节能统计纳入建筑节能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及相应设备;保障建筑节能统计经费。

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

民用建筑业主或用户、房地产、电力、燃气、供热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没有延迟报告或拒绝报告统计数据。

国家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或用户应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向主管建设单位报告用电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

第六条【公共监督】

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对举报立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7条[统计机构]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岗位、配备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建筑节能工作。

第八条【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国家建筑节能统计局在建筑节能统计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依法制定建筑节能统计计划、统计标准、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

(三)组织实施全国建筑节能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建筑节能统计数据、统计信息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五)依法检查、审查确定、管理、公布全国建筑节能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数据;

第九条【地方统计机构的职责】

地方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在建筑节能统计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署的相关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统计工作;

(三)对建筑节能统计实施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收集、汇总和验证建筑节能统计,建筑节能发展统计分析;

(五)审批、管理、提供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六)管理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统计、统计信息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七)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

第 10 条[统计人员]

各级建筑节能统计机构要保持相对稳定的建筑节能统计人员。统计数据交接良好。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8月10日消息,《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 月 10 日。

关于《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民用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管理,科学有效组织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我们起草了《民用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 《信息统计(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9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法律法规司。

登录“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 ,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条例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提出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邮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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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8 月 9 日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科学有效组织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建筑节能统计信息。能源行业管理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能源使用信息的采集、报送和分析。

第三条【建筑节能统计管理】

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制度。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能效统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建筑能效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和工作方案,部署和指导全国建筑能效统计工作。能效统计,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建筑能效统计数据。接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在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领导和监督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节能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建筑节能管理需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建筑节能统计纳入建筑节能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及相应设备;保障建筑节能统计经费。

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

民用建筑业主或用户、房地产、电力、燃气、供热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没有延迟报告或拒绝报告统计数据。

国家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或用户应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向主管建设单位报告用电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

第六条【公共监督】

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对举报立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7条[统计机构]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岗位、配备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建筑节能工作。

第八条【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国家建筑节能统计局在建筑节能统计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依法制定建筑节能统计计划、统计标准、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

(三)组织实施全国建筑节能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建筑节能统计数据、统计信息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五)依法检查、审查确定、管理、公布全国建筑节能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数据;

第九条【地方统计机构的职责】

地方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在建筑节能统计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署的相关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统计工作;

(三)对建筑节能统计实施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收集、汇总和验证建筑节能统计,建筑节能发展统计分析;

(五)审批、管理、提供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六) - , and the area;

(七) and carry out - the area and 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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