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钢铁企业实行超低排放差别电价的通知
2022-05-30
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关于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2021]419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超低排放钢铁企业排放差异化电价,详情如下:
市发改委: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试行超——《钢铁企业低排放差别电价政策》(鲁发改价[2020]551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钢铁企业和项目实施超低排放的名单》 2021年差别电价”(鲁环函[2021]738号)等文件,决定对钢铁企业实行超低排放差别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未完成钢铁企业网上购买工商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用电,下同)实施用电价格上调。根据需要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具体涨价企业名单及涨价标准见附件。
二、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2018]1441号)钢铁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兰州钢铁厂能耗管理系统,限制同类设备电价上涨标准继续按照陆发改价[2018]1441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工商网购企业用电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涨价标准执行。
三、实施超低排放差别电价的钢铁企业已完成改造并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省生态环境厅将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发改委将通知电网企业停止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办)报告。
附件:实施超低排放差别电价的钢铁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