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2-06-22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8月10日消息,《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锅炉能耗管理规定,截止日期为 9 月 10 日。
关于《民用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民用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管理,科学有效组织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我们起草了《民用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for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9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部法律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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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8 月 9 日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统计)管理,科学有效组织建筑节能统计,充分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建筑节能产业管理统计信息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能源使用信息的采集、报送和分析。
第三条【建筑节能统计管理机构】
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制度。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建筑能效统计工作,制定建筑能效统计规章制度、标准和工作方案,部署和指导全国建筑能效统计工作。能效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建筑能效统计数据。统计数据。接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在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领导和监督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国建筑节能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建筑节能管理需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效率统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建筑节能统计纳入建筑节能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及相应设备;
(三)在地方政府民用建筑节能基金中安排和保障建筑节能统计资金。
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
民用建筑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房地产、电力、燃气、热力等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等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拖延或者拒绝上报统计资料。
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或用户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能耗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并定期向县级报告用电量。当地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公共监督】
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7条[统计机构]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岗位,配备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建筑节能工作。
第八条【国家统计机构的职责】
国家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在建筑节能统计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全国建筑能效统计综合协调及业务指导;
(二)依法制定建筑节能统计计划、统计标准、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
(三)组织全国建筑节能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建筑能效统计、统计信息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五)依法审查、审批、管理、发布全国范围内的建筑节能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国建筑节能统计培训及业务技术交流。
第九条【地方统计机构的职责】
地方建筑能效统计机构在建筑能效统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部署的相关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实施建筑节能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收集、汇总和验证建筑节能统计数据,对建筑节能发展进行统计分析;
(五)依法审批、管理、提供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等统计资料;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统计数据、统计信息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七)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
第十条【统计人员】
各级建筑节能统计机构要保持建筑节能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统计员,要做好统计数据的交接。
第十一条【统计员的职权】
建筑能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从事建筑能效统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查阅相关信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建筑节能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对调查统计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向上级和统计管理部门提供建筑能效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统计工作的建议。
第 12 条[统计员的职责]
建筑能效统计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相关统计业务的培训和考核;
(二)准确及时地完成全区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任务,如实提供统计数据;
(三)保留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其他相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记录。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条【调查方法】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统计调查,可以采取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定期调查等方式和一次性调查。
第十四条【统计报表制度】
建筑节能统计调查应当按照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组织实施。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统计报表制度中增加单项指标,但不得改变统计报表指标的排序和统一编码。
统计报告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形式、统计数据的报送和公布作出规定,等等
第 15 条[统计问卷的要求]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报表系统中的统计调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统计调查项目名称;表格编号;制表当局;审批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件编号;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调查计划准确、及时填写报告。
对于未注明前款所列内容或已过期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写调查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废除它们。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管理与发布
第十六条【资料提交要求】
统计数据的收集和上报采用分步上报的方式。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审核制度,提供建筑节能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
第 17 条[数据审查要求]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数据审核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 18 条[咨询服务]
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政务公开规定,充分利用可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和公众服务,充分发挥统计数据的作用。
提供《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以外的统计信息咨询查询,并可实行有偿服务。
第 19 条【数据保密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统计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涉及建筑节能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统计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 20 条【数据文件存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建筑节能统计数据档案系统,建筑节能统计数据档案的存储、传输和传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文件管理。
第 21 条[数据发布]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全国建筑节能统计数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征求意见。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在公布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统计数据前。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 22 条[统计工作评估]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实施情况作为建筑节能专项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内容为统计数据的上报时间和填报质量。 .
上报时间是指统计数据是否在建筑节能统计报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报告质量包括统计数据的报告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标准化程度以及计算机统计的应用。软件使用情况。
第23条【评论与奖励】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建筑能效统计机构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创新建筑节能统计科学研究,为改革和完善建筑节能统计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完成规定的建筑节能统计调查任务,确保建筑节能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成绩显着;
(三)在建筑节能的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管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四)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对建筑节能统计具有显着影响;
(五)尽职尽责,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措施方面表现突出。
第 24 条[统计工作处罚]
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统计法》、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报送同级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
(一)虚报、隐瞒、拒报、多次迟报、或伪造、篡改建筑能耗和节能统计数据;
(二)妨碍建筑能耗、节能统计人员履行能耗、节能统计工作;
(三)建筑节能与节能统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被调查人的秘密;
(五)有其他违反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细则】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建筑节能统计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