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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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绿色建筑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改善人居环境,降低建筑能耗和碳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能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激励。 .
第三条(执行层面)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对绿色建筑实施水平的政策要求。
鼓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提高绿色建筑实施水平要求。
第四条(目标责任)
直辖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并将工作进度纳入各级能源消耗双控和政府定期考核指标,督促考核工作落实。
第五条(部门职责)
直辖市和区(市)县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规划与自然资源、经济与信息、生态环境、教育、科技、金融、城管、交通、公园城市、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市场监管、统计、机关事务、财政、水务、供电、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节能。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建筑能耗、碳排放等工作。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立项
第七条(建设用地)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出让划拨土地的建设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实施水平要求。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中明确绿色建筑实施水平要求。
第八条(立项)
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实施水平要求、选用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包括增量成本纳入项目投资预算。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核准文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实施等级要求。
第九条(规划方案和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实施水平、建筑节能和主要技术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是否包含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相关内容四川公共能耗管理系统,并明确建设项目绿色建筑实施水平要求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
第十条(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 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实施等级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方降低绿色建筑实施水平,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施。
第十一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标准规范和实施水平要求,进行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章。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
对委托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实施水平要求,不得不符合要求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对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自审承诺制的项目,建设、设计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及实施要求。等级。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做好施工技术公开工作,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作为重要公开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纳入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实施监理。
第十五条(质量检验)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工程验收)
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制度,专项验收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水平要求等。 .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同步开展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将专项验收报告报住建部门备案; 专项验收不合格的,相关责任人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绿色建筑实施等级和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节能措施和防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用户手册。
第十八条(过程监管)
市、区(市)县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按照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层级要求,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机构责任。 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身份)
绿色建筑标志认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积极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第四章 经营与转型
第二十条(运营管理)
绿色建筑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完善的节能、节水、绿化运行管理制度;
(二)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完好,节能、节水、能耗计量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4)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雨污分流,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省、市规定,室内温湿度、噪声、照明、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标;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绿色运营要求。
建筑业主、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绿色建筑投入运营后,公示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和建筑能耗情况。建筑在建筑物的显眼部分。 ; 业主、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建筑节能、节水、节能的正常运行。节省测量系统和设备。
鼓励建筑业主、使用权人或者其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建筑智能化运营管理平台,提高建筑设施设备运营效率。
建筑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围护结构、用能计量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能耗监测)
绿色建筑应同步设计安装具有远传功能的能耗监测系统和分项计量装置,并在建筑节能部门验收后、竣工前接入市政建筑能耗监测系统。验收,让所有在线完成后监控。 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公共建筑,一律纳入能耗在线监测。
各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电、供水、供气主管部门制定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安装、验收等相关规定,确保建筑能耗实时监测数据真实、连续、稳定。
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应当向住建部门提供绿色建筑的能耗、用水数据。 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根据能耗监测、能耗统计等数据,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
第二十二条(绿色转型)
直辖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有机更新相关工作,同步实施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分步实施。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经评估确需实施绿色节能改造的,改造费用纳入市和区(市)县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科教文卫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业主共同承担。
鼓励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中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第五章技术与推广
第二十三条(健康与低碳技术)
直辖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引导和激励机制,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健康技术和低碳技术,鼓励建设高星级(二、一)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促进了绿色建筑品质的提升,推动了绿色建筑技术的创新与进步。
第二十四条(智能建设)
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筑智能化和建筑工业化协调发展。 通过加快建筑信息化模型应用,实施装配式建筑,推进智能施工,探索智能化管理创新,推动建筑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五条(关键技术)
市和区(市)县政府要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力度。 绿色建材使用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优先使用以工业固废为资源的绿色建材,积极推广太阳能。 、生物质能、地热能、空气源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以及围护结构保温、雨水回收利用等节能节水技术的应用,推广适合区域的建筑智能化产品、室内环保产品、透水产品、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等绿色产品。
第六章 引导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财税支持)
直辖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高星级绿色建筑、甲级及以上标准装配式建筑等示范项目和获奖项目。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相关研发费用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扣除等优惠待遇。 对实施绿色建筑工程、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建筑材料达到废弃物利用率要求的企业,按规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容积率和绿地率)
在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外墙保温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首层架空部分用作绿化、停车场、通道等,用于公共活动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实施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其辅助绿化面积按一定比例折算为绿化率。
第二十八条(学分)
经验收合格的高星级绿色建筑、A级及以上标准装配式建筑等项目,被市以上行政机关或依法成立的团体组织表彰、奖励或评为示范工程,其建设、设计、建设单位可以获得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积分。 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志认证并持续开展绿色建筑业务的施工、设计、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方面给予优先或加分。
第二十九条(优秀奖)
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被有关部门评为“鲁班奖”、“詹天佑奖”、“广厦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天府杯”、“芙蓉杯”等活动和各类示范项目的评选中,将优先推荐和报道。
第三十条(绿色金融)
鼓励金融机构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建设项目纳入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项目。
不久前,国家档案局发布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以下简称《功能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01年6月5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目前,办公自动化系统在各行业的广泛应用,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文档。 这些电子文件归档形成的电子档案,将交由档案部门管理,长期保存和利用。 这项业务的发展注定离不开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2001年6月,国家档案局发布了《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 需要新的规范。 2016年底,牵头启动《职能条例》的起草工作,组织召开研讨会10余场,邀请国家档案局、北京市档案局、天津市档案局、清华大学等相关部门,中国人民大学与企业的部分技术专家就稿件的风格、框架、文本和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讨论。 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正式公布的《职能条例》。
《功能规定》坚持开放适用原则,要求系统具有开放、可扩展的架构档案馆能耗管理系统,满足各级各类档案馆基础业务应用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功能规定》的框架设计是根据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的电子档案管理职能,以电子档案管理业务工作流程为主线,包括总体原则、总体制度要求、档案接收、档案整理、档案保管、档案利用、档案鉴定与处置、档案统计、制度管理、附则等共10章。
《功能规定》条款突出基本业务特点,规定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满足电子档案传输接收、长期保存、共享利用、安全可靠等基本功能。 图书馆开发应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标准化建设。 《功能规程》中的每一项要求都是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具备的必要功能。 科技公司必须按照功能规则的要求开发此类系统。 《功能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科学规范建设,更好地共享和利用电子档案,使档案业务人员使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科学高效电子档案管理。 和安全管理。
原载于《中国档案》2018年1月25日第3173期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