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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增加200万平方米

2023-07-23

今年年初,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建筑应用太阳热水系统管理办法》,在建筑领域强制推广使用太阳能热利用,并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领域推广任务分解到各市县。 今年上半年,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增加200万平方米。 三亚市80%以上的新建建筑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乐东、万宁、陵水等市县新建建筑比例超过40%。

据制冷快报记者了解,今年上半年,海南省召开节能技术推广现场会,在重点用能企业、大型酒店推广循环系统冷却塔等节能技术,协调电信运营商基站采用太阳能制冷。 长江华盛天亚水泥有限公司投资300万元,对一、二期余热电站进行改造,增加原有窑头、窑尾余热锅炉的空置空间,增加年发电量1000万千瓦时。 海南世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采用自主研发的IET新型混光节能灯改造乐东黎族自治县805盏路灯,年节电52万千瓦时。

目前三亚能耗管理系统,海南省已制定今年节能灯推广计划201万只,确定了补贴标准,推广工作将于近期全面启动。 区域集中供冷示范工程方面,三亚亚龙湾冰蓄冷区域供冷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

据介绍,今年下半年,海南省将对所有规模以上企业用能设备进行大规模检查,对重点用能企业和宾馆饭店能源消耗情况开展专项能源监测审计,进一步充分挖掘节能潜力。

指导

5月2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条例》出台背景

应对建设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需要

据统计,北京民用建筑能耗已占全社会总能耗的50%以上,短期内各种节能减碳措施产生的节能效果远远跟不上建筑总量增长产生的能耗需求。 北京碳大丰实施方案和“十四五”期间民用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对绿色用电、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公共建筑绿色改造等提出了较高要求,但面临诸多挑战,急需立法保障。

构建绿色发展体系供给不足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主要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规范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活动。 仍需规范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宜居农家乐、建筑数字化信息技术应用、建材绿色供应链建设、碳排放权和能源使用权交易等活动,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

条例特点

明确“建设绿色发展”要求

一是明确立法的适用范围。 建议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改造拆除以及相关行业的绿色发展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是明确政府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确立“管行业管绿色、审项目审绿色”的要求,规定了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是明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要求。

加强“绿色发展专项”管理

一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编制绿色发展专条,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超低能耗建筑实施面积等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并明确相应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对绿色发展专章在土地供应、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施工过程监管等阶段的监管要求。

提高新建建筑绿色发展要求

《条例》中,对新建建筑提出了更细化、更高的要求。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城市副中心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

超高层建筑、核心区新建建筑、城市副中心新建公共建筑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本市一定规模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化率不低于A级的装配式建筑; 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工厂、仓库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新建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宿舍楼应当按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

完善既有建筑绿色运营、维护和改造管理机制

一是明确既有建筑业主是绿色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提出管理要求; 二是建立健全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建筑业主、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能源资源消耗数据。

完善引导激励机制

一是提供执行较高标准的建筑面积贴息、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激励政策; 二是对技术研发、示范推广、节能绿色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提供资金支持。

文件全文如下: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优化建筑能源利用结构,促进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质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改造拆除以及相关行业的绿色发展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鼓励农民按照本市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自建低层住房。

第三条 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主导、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全行业支持、全领域推进。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组织领导、支持和保障,将建筑绿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建筑绿色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重大问题。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建筑绿色发展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优化建筑能耗结构,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考核范围。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监管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在建筑供能、供热监督管理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

生态环境、政务管理、财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民政、统计、金融监管、税务、政务管理、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领域建筑绿色发展的监督管理。 教育、卫生、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国资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建筑绿色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建筑绿色发展承担主体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绿色发展承担相应责任。

既有建筑业主承担绿色运维和节能绿色改造的主体责任,建筑运营管理单位、使用权人、物业服务提供者、资源能源供应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建筑绿色发展责任。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绿色低碳意识,培育简单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要加强绿色建筑发展的宣传,普及绿色建筑发展知识,营造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 本市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修订并实施建筑绿色发展地方标准。 鼓励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根据建筑绿色发展的需要,本市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第九条 本市支持建筑绿色发展技术创新,鼓励绿色低碳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绿色发展规划,明确建筑绿色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绿色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建筑绿色发展要求。

第十一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可再生能源应用等。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其他民用建筑、城市副中心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 超高层建筑、核心区新建建筑、城市副中心新建公共建筑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本市一定规模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化率不低于A级的装配式建筑; 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工厂、仓库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新建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宿舍楼应当按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本市或者分区域、分建筑类型的建筑绿色发展提出更高的目标和要求,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市推动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

新建建筑应配备太阳能光伏或光热系统。 新建建筑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外观造型相协调,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超高层建筑的能耗管理系统,并保证正常使用。

供电单位要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增强可再生能源消纳并网能力。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工艺、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目录。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工程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将相关要求纳入监理范围。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应当制定绿色发展专文,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发展专题章节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投资预算。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分别将绿色发展章节纳入建筑设计总说明、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规则或者方案,并按照绿色发展章节的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绿色发展专章应当包括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要求、超低能耗建筑性能、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材应用等绿色发展目标、节能减排效益、技术路径等相关内容。 具体编制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将民用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节能审查。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将工业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审批。 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将建设绿色发展的要求纳入项目审批和审批。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面对绿色发展专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色发展专章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并将验收情况纳入竣工验收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绿色发展章节专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交付或者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质量保证书中载明建筑绿色发展的相关指标,明确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在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筑的绿色性能、绿色技术措施、实施标准、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开发项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房屋销售合同、验房指南中载明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建筑节能标准、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内容。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抗震节能农房、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绿色方面享受财政支持的,应当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本市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要求。

鼓励自建低层住房的农民按照本市抗震设防规定、节能减碳设计标准等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

积极推进绿色农房、装配式农房、超低能耗农房建设,推广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材应用。 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化、结构安全、经济高效、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房屋。

第三章 运营与转型

第二十条 建筑业主负责建筑的绿色运营、维护和管理,保证建筑良好运行。

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承担建筑物的绿色运营、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点公共建筑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维管理制度健全,专人负责;

(2)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设施及其自动监测和能耗计量系统运行正常;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主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管理负责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能耗计量系统、采暖、制冷、通风系统、节水、隔音等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本市健全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统计制度,推广分类分区分项安装电、气、热(冷)、水计量设施,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将统计报送数据用于建筑能效评价分类、碳排放统计和碳追踪。

供电、供气、供热(冷)、供水等单位应当按要求报送建筑物对应的用电、用气、热(冷)、用水结算数据。

纳入能源消耗统计的住宅建筑和重点公共建筑的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建筑使用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要求报送该建筑对应的用电量、用气量、热(冷)耗、用水量数据。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统计、发展改革、城市管理、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能源资源消耗信息报送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立重点公共建筑能源效率分级制度,推行差异化管理。

对具有示范性功能的建筑,有关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能耗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80%以上的建筑,建筑业主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加强节能运行管理。 对连续两年能耗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80%以上的建筑,建筑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改造。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本市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改造,及时调整改造范围和标准。 市政管理、教育、卫生、商务、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制定系统节能和绿色改造工作方案。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改造工作。

第二十六条 现有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在装修时同时实施相应的节能和绿色改造。

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要落实建筑绿色发展的要求,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和绿色改造。

在尊重建筑业主意愿的基础上,可将现有住宅建筑改造为节能绿色建筑,鼓励与建筑内水、电、气、热等专业管道改造和公共区域环境改善同步进行。 现有住宅业主应当配合。

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和绿色改造,按照绿色建筑或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实施,鼓励增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第四章 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市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构建市场化的建筑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跨行业、跨领域、跨区域的产学研合作。

本市建立建筑绿色发展专家委员会制度,为建筑绿色发展活动提供论证和咨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市推动建材绿色供应链建设,培育具有深度设计、施工技术支撑、生产要素集成、质量延伸监管、售后服务运营维护等综合能力的建材供应集成商,鼓励绿色制造、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废品回收等,实现建材供应全链条绿色环保。

本市建立健全建材供应链追溯监督管理体系,推广建材数据分类标准和编码,标识建材产品。

第二十九条 本市推行绿色建材认证和成果验收,推广使用安全耐用、节能低碳、性能优良的绿色建材,定期公布绿色建材生产信息、市场价格信息和应用情况,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并鼓励其他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绿色建材。

第三十条 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当集拆除、运输、收储、处置和再生产品推广利用于一体,处置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应当按规定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他建筑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三十一条 本市推动智能建筑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调发展,形成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一体化的智能建筑产业体系,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效率、品质。

第三十二条 本市鼓励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总承包、建筑师负责制等新型施工组织模式,加强新型施工组织模式在建筑绿色发展中的应用。

第三十三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提高绿色电力供应和消费能力,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余热供暖,推进建筑用能电气化,优化建筑用能结构。

第三十四条 本市依托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共性基础平台,完善建设工程监管和房屋管理平台,探索建筑牌照制度,整合建筑全生命周期信息,推动实现数据采集和信息互联。

第三十五条 本市推动国家城市副中心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建筑高质量发展,构建绿色低碳综合能源体系,推动近零碳排放示范,发展绿色社区创建,支持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政策改革创新。

第三十六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构建绿色发展协作机制,推动技术标准统一、认证结果互认、监管执法联动、信用信息共享,促进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五章 指导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 本市建立绿色建筑发展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 本市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申请组织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授予标识; 逐步实施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制度和超低能耗建筑评价标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统筹,对绿色建筑发展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既有建筑节能与绿色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给予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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