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条例
2023-08-1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宁夏公共能耗管理系统,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评价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利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民用建筑。在建筑物的整个生命周期内。 建筑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科技、水利、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的进步和创新。建筑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采用绿色建筑等级比例、装配式建筑比例、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建筑装饰材料比例等技术指标。绿色建筑材料的比例应根据周边建筑特点确定。
第九条 绿色建筑根据技术应用水平和评价要求,从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项目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立项建设项目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技术指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技术指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租赁、划拨民用建筑用地时,应当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技术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咨询、设计、施工、检验检测时,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等指标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受托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应当专门包含绿色建筑设计章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注明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绿色施工方案,采取减少施工过程中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等节能减排环保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结构件、设施设备进行检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竣工验收。 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公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技术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新建绿色建筑交付时,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等级及技术措施;
(二)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和位置;
(三)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防护和维护要求;
(四)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现状和使用要求;
(五)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现状及相应的保护和利用要求;
(六)照明设备及控制条件;
(七)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及使用要求;
(八)用水设备、卫生器具的节水等级;
(九)依法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销售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筑能源资源消耗指标;
(二)绿色建筑措施和保护要求;
(三)保温工程、防水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的保修期;
(四)依法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经营与转型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二)健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三)供暖、通风、空调、供水、供气、照明等设备分项能耗监测系统运行正常,自动计量、记录齐全;
(四)规范垃圾容器和标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二十条 建筑装修不得破坏原有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预制构件、非传统水源利用等设施设备。
违反前款规定的,房地产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权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
共用节能节水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行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源效率公告等节能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能耗实行加价和超额差别电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中的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公布。
办公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用建筑绿色改造,制定改造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第二十六条 政府资助、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进行绿色改造的,应当同时安装与当地建筑能耗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应当连接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不具备上传能耗数据功能的,应当及时将能耗数据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节能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绿色改造费用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住宅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应当纳入政府改造计划,改造费用由政府与建筑业主分担。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建筑节能评价和建筑节能能源核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九条 发展绿色建筑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保温遮阳、余热利用、太阳能、浅地温能、空气源热能、污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第三十条 鼓励城镇集中开发建设地区规划建设区域建筑供能系统、城市再生水系统、雨水综合利用系统。
规划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编制雨水利用专项规划,同时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和需要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12层以上住宅建筑安装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热水系统。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广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集成化装饰、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
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优先采用装配式施工。
第三十二条 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预制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材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建筑材料,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 鼓励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管理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大型公共建筑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评价和推广制度,定期发布绿色建筑技术公告、绿色建筑材料目录、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
建设项目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五章 指导与激励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
(三)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四)制定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第三十六条 绿色建筑建设、运营中,采用墙体保温技术的,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预制零部件采购合同金额计入工程进度成本。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提倡集约节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鼓励绿色交通、绿色照明、绿色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八条 鼓励新建住宅全面装修。 推进室内装饰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九条 鼓励工业园区、旅游集中服务区、生态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或者建设分布式能源系统。
鼓励有条件的建筑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第四十条 鼓励企业和有关机构发展绿色建筑服务业。
“推动我国双碳目标实现,要实施节能优先、能源安全、非化石能源替代、再电气化、资源循环利用、碳汇、数字化、国际化等八项战略。合作。” 在规划研究院主办的“2023年(第十四届)钢铁工业节能减排论坛”上表示。
能源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最大比例。 国际能源署(IEA)发布《全球能源回顾:2021年碳排放》报告显示,2021年能源相关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88.97%。2020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将超过10%亿吨,能源消耗将占90%左右。
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刘秉江认为,钢铁行业是国家改善空气质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点。 通过减排技术等措施,我国钢铁行业整体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大幅下降,钢铁集中地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产业集中度大幅提升,内生动力显着提升。钢铁企业绿色转型得到激发。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国和消费国。 钢铁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做出了巨大贡献。 同时,钢铁行业也是碳排放量最大的行业。
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范铁军表示,全球钢铁碳排放量约占全球能源系统排放量的7%,其中中国占60%以上。 我国钢铁行业碳排放量约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15%,是31个制造业大类中碳排放量最大的行业。 主要原因是我国钢铁行业能源消费结构以煤炭为主,比其他行业面临更大的能源转型压力。 以标准煤当量计算,电力消费占我国钢铁行业外购能源的比例不足10%,煤炭和焦炭占比超过90%。 在电力消费中,绿色电力(光伏、风电)占比预计不超过1%。
当前,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变相新增产能风险依然存在,结构性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供需平衡矛盾突出,企业绿色发展水平还有待提高。加剧。
刘秉江分析,我国钢铁行业减污减碳以及绿色高质量转型任务依然艰巨。 全行业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推动钢铁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要重点抓四个“强化”:一是强化改革攻坚成果,继续巩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果; 二是坚定优质超低排放决心,促进污染减排和碳减排协同; 三是强化企业规范经营管理; 四是加强污染减排共性技术示范应用。
据了解,截至7月7日,我国已有89家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及评价和监测公示。 其中,64家企业已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南通钢铁企业能耗管理系统,覆盖产能3.26亿吨。 此外,目前还有48家企业正在进行公示前的专家评审,并对企业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整改。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投资已超过2000亿元。
范铁军表示,当前,我国钢铁行业能效水平不断提高。 “十三五”期间全国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下降4.54%,超额完成既定节能目标。 2021年,全国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为549.24公斤标准煤,比2020年减少0.59公斤标准煤,下降0.11%。2022年,由于受钢材需求下降和整体产能利用率下降影响,吨钢综合能耗同比小幅增长。 重点统计成员钢铁企业吨钢综合能耗551.36公斤标准煤,同比增长0.39%(国家统计局数据,吨钢综合能耗551.36公斤标准煤,同比增长0.39%)行业增长1.7%)。
丁志军副主任认为,我们高度重视钢铁等重点行业节能和绿色低碳转型,始终坚持节能优先,把节能增效作为最直接、最经济的途径采取有效减碳措施,加快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实施《工业能源效率提升行动计划》,在钢铁行业节能降耗和能效提升方面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重点推进先进节能技术和应用,推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减碳措施。 节能技术推广技术装备目录; 二是以加强能效对标和达标为重点,持续开展能效“领军”企业和绿色工厂建设,推动管理节能。 绿色微电网建设将提高工业能耗电气化水平,促进结构性节能。 (王昌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