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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8-26

船舶能耗数据及碳强度管理措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船舶能源消耗数据收集和碳强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以及我国缔结并加入的《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船舶和进出中国港口的外国船舶。

军用船舶、渔船、运动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负责船舶能源消耗数据的统一管理和我国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的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船舶能耗数据的采集、报告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海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船舶碳强度的监督检查。

中国海事局授权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授权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国船舶能源消耗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核查,并具体负责碳强度的实施中国国际船舶管理。

中国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我国国际航行船舶能效指标的数据采集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数据收集和报告

第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船舶能源消耗数据收集和报告技术要求》(JT/T 1340)收集和报告船舶能源消耗数据。

第五条 中国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和进出中国港口的外国注册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要求,将船舶能源消耗数据记录在船舶日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中。

中国国内远洋船舶和内河船舶应当按日或者按航次记录船舶能源消耗数据。 可采用电子或纸质记录。 记录格式见附录。

船舶记录的能耗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第六条 国内航行的中国籍海船在办理离港报告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航次的能源消耗数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籍海船,可以使用月报:

(一)在固定水域航行且单航次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船舶;

(二)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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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月报方式的国内海船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自然月的汇总数据报送停靠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交通运输部门。

内河船舶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船舶能源消耗汇总数据报送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中国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和外国注册的船舶应当在办理出港手续或者出港报告时向海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船舶的能源消耗数据。

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船舶应在离开海外港口前向授权的海事局报告上一航次的能源消耗数据。

第八条 船舶应当通过中国海事局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报送本办法要求的船舶能耗数据。 因特殊情况无法报告的,船舶应当在满足报告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能耗数据补充报告。

第九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船舶应当按照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要求,向船舶检验机构报送船舶能效指数数据。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能效指标数据进行验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验证数据报送授权的直属海事局。

第十条 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船舶能耗数据和船舶能效指标数据,并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核定的船舶能效指标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中国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船舶能效指标的相关要求,并取得国际能效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提交授权的海事局审核,并在船上保存经审核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

中国注册的50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审核通过的,由直属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船舶能效管理符合确认书》计划”来进行。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的具体格式和内容根据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要求和管理需要确定。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中国50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变更船东、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进行重大改造或者授权海事局对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当时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要求重新编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并提交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审核。 如果验证通过,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出具新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

第十四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5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当按照要求于3月31日前向授权的海事局报告上一历年船舶能耗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每年,并将船舶发送的年度能耗报告数据及其原始数据保留至下一年年底。

适用《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件六第28条规定的船舶,还须报告上一年度符合《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要求的营运碳强度指标及相关证明文件。公历年。

第十五条 受权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年度能耗报告数据进行核查船舶推进系统能耗管理制度,并按照国际船舶能耗公约的要求,核查船舶达到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评估年度营运碳强度。防止船舶污染。

船舶营运年度碳强度等级分为A、B、C、D、E级,分别对应船舶营运能效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和极差等级。

第十六条 船舶能耗报告和作业碳强度等级符合《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要求的,海事局应当提供《船舶能耗报告和作业碳强度等级符合性声明》强度等级”,应提供授权的M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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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等级符合声明》的具体格式和内容根据《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要求和管理需要确定,并应保存在船上,以备不时之需。 5年。

第十七条 船舶年度碳强度等级评估结果连续三年为E级或D级的,应当立即制定整改行动计划,纳入《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并于当年4月30日前,将修订后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提交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审核。

若修订后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通过审核,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将向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燃油消耗报告与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性声明》和新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船。

第十八条 中国注册的50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变更外国籍,或者变更其船东、经营人、管理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其授权的海事局报告。变更完成。 报告上一日历年和更改完成之日之前一年的能源消耗数据。 授权海事局对报告数据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船舶出具相应的《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等级符合声明》。

前款规定,船舶已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相关数据的,无需重复报送。

第十九条 对年度碳强度等级为A、B级的船舶,各级海事安全管理机构可以适当减少碳强度管理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海上安全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国海事局制定的监督管理指引,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在中国国际船舶年度能耗数据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移交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检查。这些措施的要求。

受权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出具《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等级符合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制定的监督管理导则,对《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由中国海事局。

第二十一条 海事安全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报送船舶能源消耗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安全防治条例》的规定处理。 《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要求。

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船舶能源消耗数据报告有错误的,应当督促船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碳强度管理,是指为控制船舶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而开展的相关管理工作,包括船舶能效管理和运营碳强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能耗数据采集管理管理办法》(海委防[2018]476号)同时废止。

附录:

一个拥有两艘船(供油船和受油船),每天都在谈论石油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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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销售网讯:11月8日,国网江苏省综合能源服务公司、江苏青之汇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和友化工集团正式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共同实施节能环保改造江苏和友化工集团三座废炉及余热余压综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该项目也是省综合能源宿迁分公司今年探索推进的最大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总金额1.5亿。

“2019年初,我们市场部综合能源业务拓展人员拜访客户时,得知该公司有三废炉节能改造的需求,立即邀请省综合能源公司派出合作单位专家进行前期调研,成立项目攻关组。据宿迁供电公司营销部工作人员介绍,该攻关组由国网江苏综合能源服务公司、江苏青之汇节能公司组织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宿迁供电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特点,从客户利益出发宿迁工厂工业能耗管理系统,收集大量数据,经过充分论证,制定了5套技术解决方案经江苏和友化工集团批准,决定新建一台65t/h(或75t/h)高温高压三废锅炉,替代原有两台25t/h中温、中燃锅炉。 - 锅炉,并改用背压式汽轮机。 减温减压装置技术方案。

据该负责人介绍,该公司原有的中温、中压三废余热锅炉能效较低,烟气排放难以达到超低排放环保标准。 “本次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不仅降低了企业能源消耗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还减少了环境污染。预计共享期内可节约标准煤91850吨,相当于不仅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保护了环境,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