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条例-行业动态-能耗管理系统、能耗监测管理、工厂能耗管理系统、医院能耗管理、校园能耗管理-康沃思物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条例

2023-08-27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节约能源方面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全社会节能减排。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减少和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构在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同级节能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本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处于同一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和管理机关事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的考核评价。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在职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节约管理。

第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可以计划

第十条 国务院和管理机关事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专门规定,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能源利用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关键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管理机关事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同级公共机构每年。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能源消费特点和上一年能源消费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并采取有针对性的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确保节能目标的完成。 。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能管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区分能源消耗类型和能源消耗系统,实行用能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能源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指标。按照其管理权限。 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能源消费限额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费支出管理; 超过能源消耗限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购能源。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设备。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目录,优先纳入节能产品和设备。取得政府采购目录中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维护、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的规定和标准。 加强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规划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批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管理机关事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的用能系统、设备运行、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经济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审核建筑物竣工验收数据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数据,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2)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分类别、分项评价能源消费总量、人均能源消费量、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费量-物品;

(三)检查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上次能源审计中合理利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寻找具有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利用能源的建议;

(六)检查年度节能计划和能源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审核公共机构超能耗定额用能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潜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监管、维护、检查,实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关键用能系统和设备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选择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 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采用计量方法对节能改造后的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电脑、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并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空调房间温度控制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完善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次数和时间,加强运行调整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完善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控制装置,严格控制建筑外部泛光照明。和外部装饰照明。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重点监测网络机房、食堂、开水房、锅炉房等部位的能源消耗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行驶规范,实行单车能源消耗核算制度。

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非机动车出行。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二)能源消耗计量、监测和统计;

(三)能源消费配额的执行情况;

(四)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节能运行;

(七)能源审计信息;

(八)公务车辆的配置和使用。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标能耗严重的公共机构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处罚: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落实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能源消费类型和能源消费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公共能耗管理,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限额使用能源,未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说明的;

(六)未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或者在关键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岗位上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目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设备的采购、购买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使用能源产品和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部门批准或者批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采购公务用车、超标准、超限额或者拒绝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机关事务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车辆、拍卖或者责令退还。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出具节能整改意见书,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落实。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本机关事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4、建设规模: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和要求,位于凤泉区大块镇的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与乡村振兴一体化开发项目进行“P+F+DB0”招标。

5、建设地点: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

6、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分为两个标段。

第一标段:涵盖四个主要内容,即:

1)规划部分:进行项目总体规划,与业主沟通,编制项目规划、框架方案、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

2)融资:承包商为业主的筹融资活动提供财务规划和其他技术支持,协助业主申报专项债券、申请政策资金、银行融资等,以获得建设资金项目所需资金。

3)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需要考虑工程规划设计阶段与后续阶段的衔接,实现工程的统一协调整个。 包括勘察、测绘、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工程验收、保修服务等。

4)项目运营部分:业主是项目运营管理的主体,承包商作为受托运营管理方,在项目建成后进行整体运营规划。 根据不同子项目的性质,协助业主分类引入各类专业运营团队进行管理和实施。 建设工期36个月,运营期暂定10年。 (后期,双方根据签约方合作情况及项目实际情况,在最终运营合作协议中确定运营期限)

第二标段:本项目施工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工作。

7、施工期:

一标段:36个月;

第二标段:含施工期和保修期;

8、质量要求:合格,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第一次出价:

1.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1.2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人员、设备、设备等能力。资金。 (招标文件需附相关证件扫描件)

1.3财务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责令停业、接管、冻结、解散等情况破产(企业成立年份不满三年的,以企业实际成立年份为准,并提供相应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所有成员投标)联合体必须提供)

1.4 项目负责人要求:

(一)派出工程负责人必须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 (投标文件需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2)必须在单位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2022年1月至今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投标人社保机构发放的社保(新入职者需提供报名至投标截止期间的社保)缴费凭证(并加盖缴费凭证专用章)或其他能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新录用人员还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须附在招标文件中)

1.5 性能要求:

(一)设计业绩:近年来(2019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类似工程咨询或设计业绩(扫描件合同的内容必须附在招标文件中)

(二)总承包业绩:近年来(2019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或作为联合体成员,以单份合同承担同类工程EPC总承包1项价值1亿元人民币以上。 施工总承包业绩(招标文件须附合同扫描件)。

法国同类工程业绩包括综合环境治理、市政工程、新能源电力工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河湖水利工程等。

1.6 信誉要求:

(一)投标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处于被责令停业整顿、暂停、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情形的(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电子签名,详见《招标投标法》第六章附件)详见招标文件。新设立企业须提供设立至今的承诺书)

②2019年至今存在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提供相关承诺函并加盖电子签名,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录,新设立企业需提供从设立至今的承诺书)

(2)投标人应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务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进行信用查询,并提供网络信息页面截图,开标前列入上述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投标活动;

(三)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招标文件须附网页截图)

1.7 其他要求(其他人员要求):

(1)建设项目经理要求: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乙级证书),未担任过其他建筑工程的建设项目经理在建工程(招标文件须附有建筑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证明扫描件,建设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并加盖电子签名);

(2)项目部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除外):配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一名。 (投标文件中须附执业注册证书扫描件);

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均相当于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

1.8 本次招标第一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

2、第二标段:

2.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2资质要求:投标人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电气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监理资质,且其中至少3人具有甲级监理资质,或具有综合工程监理资质; (投标文件须附资质证明扫描件)

2.3财务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不处于被责令停业整顿的状态,被接管、冻结或破产(企业成立年份不满三年的,以企业实际成立年份为准,并提供相应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4 项目负责人要求:

(1)拟任项目总监必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执业证书及职称扫描件)证书附在招标文件后)。 须在单位工作,年龄不超过55岁,具有投标人社保机构出具的2022年1月至今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证明参加方式以社会保险有效证明材料为准(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附在招标文件中)

2.5 业绩要求 2019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一次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招标文件需附扫描件)合同的内容)。

注:同类工程业绩包括环境综合治理、市政工程、新能源电力工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河湖水利工程等。

2.6 声誉要求:

(一)投标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处于被责令停业整顿、暂停、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情形的(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电子签名,详见《招标投标法》第六章附件)详见招标文件。新设立企业须提供设立至今的承诺书)

②2019年以来,存在舞弊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电子签名,具体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录,新设立公司需提供自成立以来的承诺书)

(2)投标人应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务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进行信用查询,并提供网络信息页面截图,开标前列入上述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投标活动;

(三)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招标文件须附网页截图)

2.7 本次招标第二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查。

4、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3年3月10日8:30至2023年3月16日18:00(北京时间,下同)

2.地点: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网站。

3、方式:投标人须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并获取CA密钥,使用CA密钥登录会员专区并按照网上提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详见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网络-办公指南-服务指南)。

4、价格:0元。

5、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到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网站-服务指南-服务指南下载最新版招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招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查看招标文件和准备电子招标文件的工具。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3年3月30日8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2号开标室。

六、开标时间、地点:

1、时间:2023年3月30日8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2号开标室。

注:加密电子招标文件须加密上传至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电子交易平台。 上传时新乡能耗管理系统招标项目,必须由电脑确认“上传成功”。 本项目采用“远程非会议”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也无需到达现场开标。提交原始文件。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按时参加网上开标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文件。 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将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失败而被拒绝。 投标人应在开标截止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非会议开标服务具体事项请参阅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网站“网上服务大厅”内的《非会议开标手册》。

七、公告的介质和期限:

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