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2023-08-31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减少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节约能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技术应用等活动以及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激励。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宜、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优质建筑。贯穿建筑物的整个生命周期。 。
第三条 发展绿色建筑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科学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生态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绿色建筑按照各自职责。
第六条 绿色建筑按照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分为基础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标准和本省实际,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福建建筑能耗系统管理,积极培育和制定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宣传和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知识普及。
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送人民政府。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和布局要求,明确发展目标、重点发展领域、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绿色建材应用等。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层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主导的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设区的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执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项目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节能减排等。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出让、划拨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等相关指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家土地管理计划。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开展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设计工程方案和施工图,并编制绿色建筑专题章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审查证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组织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降低能耗、减少建筑垃圾、减少噪声污染、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环保措施。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监督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责令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和防护要求;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证明等说明书中载明。
第三章 经营与转型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绿化管理制度健全;
(二)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热水、电梯等设施设备和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齐全;
(三)建筑外墙、外窗等围护结构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到位;
(四)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生活污水不得排入雨水管;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标志标准化。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的内容。
集中供冷、供暖、供应热水等用能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运行评价体系,分析掌握绿色建筑能耗和运行效果。
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行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应当纳入政府部门预算,并给予必要的保障。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分计量装置,保证装置正常运行,将采集到的数据持续实时上传至建筑能耗中心。 监控平台。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并定期公布超标建筑名录。
现有超标用能公共建筑改建、扩建时,应当进行节能改造。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在旧城棚户区改造、城市环境景观整治、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和适应老龄化需要等方面,有条件的要同步实施绿色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绿色改造费用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住宅建筑和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绿色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为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和运营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绿色改造。 改造后节省的用能资金可用于按合同缴纳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名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发展绿色建筑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循环利用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建筑遮阳、雨水利用、立体绿化等。 、可再生能源、建筑智能化、减少光污染等适当的先进技术。 鼓励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应当推广海绵城市模式,实现雨水自然积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循环利用。
新建民用建筑应采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采用雨污分流技术,园林绿化、绿化、园林绿化等应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道路清洗和其他用水。
新建建筑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或者主导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必须至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学校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设计时,应预留安装太阳能或高效空气源热泵等热水系统的位置。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车站等单位在建筑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并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附属停车场、停车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绿色建筑应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配置安全可靠的充电设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节能门窗、瓷砖、卫生陶瓷等绿色建筑材料。 ,支持企业生产和应用绿色建材。 技术改造,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标识制度。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带有认证标志的绿色建材产品。
第三十条鼓励新建民用建筑的市政道路基垫层、墙体、管井、管沟、挡土坡、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城市步行道、地面停车场、公园步道应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民用建筑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推广应用。 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主导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筑信息模型数据在城市信息模型平台的汇聚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建筑产业基地建设,推广装配式建筑。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装配式建筑工程优先采用总承包方式建设,建立预制构件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和建筑业发展状况,及时划定精装修住房建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精装修、竣工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按照全装修竣工住房要求建设商品住房。
全装修房屋的装饰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全装修房屋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用建筑建设的指导和服务,编制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纸,并向农村民用建筑工程公布。民众。
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传统工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门窗、环保装饰材料、节水家电、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发电系统以及其他材料和技术。
第五章 指导与激励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装配式建筑、绿色生态城市等项目示范;
(三)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运行评价;
(四)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建立绿色建筑标识制度,规范标识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可以单独申请绿色建筑标识,也可以联合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申请财政奖励的建设项目应当获得绿色建筑标志。
第三十七条 支持高等学校、研发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其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加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营从业人员培训。 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
鼓励行业协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交流、专业技能培训、绿色建材推广等活动,完善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第三十八条 绿色建筑的建设、购买、运营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计算建筑能耗时,可以用建筑可再生能源使用量抵消建筑能耗;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或新建精装修成品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提高20%,具体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三)经符合法定面积和人数的业主批准,既有建筑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建筑绿色改造;
(四)主动提高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或全装修成品房施工方式的,可在各类工程奖项评选中优先考虑;
(五)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1、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编号等,如有):---0021
2、项目名称:云浮市云安区生活垃圾压缩转运服务项目
3、中标(成交)信息
1:供应商名称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广州市从化街口街道开源路23号三楼A318(仅供办公使用);
中标(成交)金额96;
评论/ 。
4.主要科目信息
5、评审专家名单(单一来源采购人员):
评委总数:7人
随机选出专家名单:冼南定(民主选举为评委会主任)、欧永勤、谭玉玲、卢俊晶、谢伟全、黄火杰、潘兴全
采购商代表名单: /
自选专家名单:/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颁布的(集计价[2002]1980号)执行,收费金额按照差别费率累进法计算。 收费金额(元):78244.2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项
综合评分法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录
九、如您对本公告内容有任何疑问云浮能耗管理系统招标公示,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1、采购商信息
名称:云浮市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云安区东安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