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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建筑节能意义重大,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

2023-07-31

摘要:实施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本文从工程管理的角度,分析了政府、开发商、业主、工程管理单位(监理、代建)在建筑节能中各自发挥的作用,探讨了建筑节能管理的要点和方法。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

建筑节能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关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 近期,建设主管部门出台了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建筑节能指导性文件。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3号)、《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规定》等。为贯彻落实部颁文件精神,制定了一些实施措施各地相继出台《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节能建筑监测认证管理办法》、《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 地方标准、图集和法规; 江苏省规定新建建筑节能低于50%的不予审批等,希望规范建筑节能的实施。

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多方面、多层次的系统工作。 如何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下面从政府、开发商、业主、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推广中的地位和作用角度,探讨建筑节能贯穿于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实施与控制保护。

一、政府、开发商、业主在建筑节能中的地位和作用

建筑节能涉及建筑设计、施工、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 每个环节都涉及政府、设计师、开发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物业管理者、建筑使用者等。 可以说整个项目就是一个管理系统。

1.1 政府在建筑节能中的作用

政府是我国工程管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主体,主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和实施监督管理。 在建筑节能领域,如何从强制节能的“被动阶段”走向“主动阶段”,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监管。 从项目管理的角度来看,政府在项目管理方面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加强项目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建筑节能没有明确规定。 但建设部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法律地位较低,约束力不足。 据悉,建设部科技司目前正在抓紧《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立法前的研究工作,使建筑节能纳入到节能减排的轨道。合法化。 《条例》的颁布将极大促进节能工作的发展。

为保证节能措施和法律法规的落实,有必要对节能的各个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确保节能减排工作落实到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督职能,对既有建筑改造采取以政府经济政策为导向的政策,鼓励业主或者居民自愿进行。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支持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实行认证认可和认可统计考核制度,以政府机关建筑节能改造为突破口,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经验,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全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二)制定项目建筑节能相关支持政策

由于节能建筑成本较高,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在制定房屋销售限价时,应将节能增加的成本计入房价。 此外,我国曾有建筑节能优惠政策,可减免节能建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但现已停止实施。 建议主管部门充分发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运用行政许可制度强化行政监管,对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给予政策优惠,征收“相关税费”对未执行节能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

(三)建筑节能检测评价(认证)机构建设

节能检测对于节能建筑材料、构件、设备和节能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的鉴定,以及我国节能建筑的能效评价具有重要意义。使用。

新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节能评估。

因此,需要及时推进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建设。

(四)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制定覆盖全国的配套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运行、检测标准以及相应的建筑材料、新的和翻新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产品、设备(和系统)标准,

包括供暖、空调、照明、热水、家电等所有建筑能耗,通过节能技术的系统配套,进一步实现建筑节能的产业化。

(五)引导、培育和规范建筑节能市场

建筑节能发展提供的巨大市场机遇,必将带动建筑节能产业化的快速发展。 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工程项目能耗管理系统设计,推动形成规范的建筑节能市场,促进节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要组织有关社会团体、各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积极参与。 要向社会发布相关方针政策,通过提出节能目标、制定节能规划、研究技术条件、规范产品标准、分析市场动态、评价节能效果、鼓励发展创新,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先进技术。 需求预测、节能技术发展方向和节能市场信息。 要定期公布限制和淘汰产品目录,通过对产品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处罚违法者,引导节能产业正常竞争,致力于结构优化、产业升级和支撑。建筑节能。

(六)加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意识宣传

建筑节能是一项技术、意识、管理融为一体的综合性工作。 通过教育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节能环境,推动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广泛使用,形成全民节能的社会氛围。

1.2 建设单位(开发商、业主等)在建筑节能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单位是建筑节能的主体。 其节能理念直接影响建筑节能的实施。 应从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角度考虑建筑成本、维护和节能,设计时充分考虑节能因素,驱动建筑全运行过程的节能效益。

对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商来说,建设项目无论是设计、施工还是设备材料的选择,都取决于开发商的决策。 虽然设计者和设备制造商可以向开发商提出建议,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开发商。 手。 因此,开发商的节能意识和行为约束是实施建筑节能的关键。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节能意识。

只有认识到建筑节能的经济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才会有执行政策的动力。 因为从房地产开发商的角度来看,他们关心的是如何用更少的资金建造更多的房子,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通过房屋(供暖、制冷)全生命周期的经济能耗分析、居住区示范工程等,让消费者体会到节能建筑居住的舒适度和长期效益,促进消费者的需求对于节能建筑和开发商的投资动机。 让各市场主体自觉采取节能行动。

提供优惠政策支持节能工作

通过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开展节能工作的开发商和业主将获得实际收益,并通过他们的榜样,在全社会形成节能意识。 此外,开发商还可以向居民宣传节能建筑与长期经济效益的对比,让社会认可节能建筑,并通过财政补贴等政策回收节能措施增加的投资、节能专项资金补贴、部分减税降费。 逐步形成建筑节能市场机制。

强化监管约束

新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文件,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明确规定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造价。 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新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布其所售商品房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手册。

2、项目建设全过程建筑节能封闭管理

2.1 项目决策阶段

项目的决策阶段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项目决策阶段,应确定建筑节能的基本方向,这对于建筑节能工作的全过程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说明书应当对合理用能进行专题讨论,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篇)”编制与评价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依法批准的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概要进行节能论证和评价。 未通过节能专项审核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银行不给予贷款支持,确保节能工作的“准入大门”。

2.2 实施阶段

“严格进行节能设计和评审”

决定建筑物正常使用所需能耗的先天因素是建筑设计、材料设备选择和施工质量。 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是影响建筑物能耗的后天因素。 因此,建筑节能工作应主要集中在建筑设计阶段。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设计及相关建筑材料和产品性能审批的规范和规定,如建设部(建科〔2004〕174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审查的通知》 《工程》、JGJ26 -95/-200l/JGJ75-2003等节能设计标准控制了建筑能耗的“源头”,为降低建筑能耗提供了依据。 新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两年内有3个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检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独列出节能审查章节;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此外,为确保建筑节能审查的有效性和效率,各地要及时制定本地区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 做好设计是实现“十一五”期间新建民用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关键环节。

建立施工过程全过程监管机制

建设部在《关于发展节能节地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节能标准实施的。 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管理(代建、监理)、节能设计变更、工程质量检验等工程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管理,落实建设“四节”强制性规定。 各地要抓紧制定项目实施阶段的地方监管要点,做好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项目“四节”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新建建筑,特别是能耗标准较高的公共建筑。

新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对节能工程的建设进行监督。合同和监理合同。

目前,天津市已实施了施工过程是否节能由监理单位全程监督的措施,部分省市也在抓紧制定《建筑节能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建筑节能监理”。

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认真学习建筑节能法律、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及时指出建设单位的“不节能”行为。

但监管部门应重点关注建设单位的施工行为。 只有真正愿意执行节能标准,建筑节能事业才能得到全面落实和发展。

节能材料推广应用

在建筑节水方面,要重点加强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 在建筑节能材料方面,要积极采用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能耗、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 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大力推广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积极研究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回收利用和浪费。

竣工验收及节能专项备案

加大相关执法机构的协调配合,按照《节能管理条例》设计检查和备案监管流程,有效管控节能工作“市场进入”。

新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2.3 运行阶段

建筑物投入使用后的实际能耗必须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重新评估。 此时,决定建筑能耗的主要因素包括建筑管理、使用以及设备和材料性能。 加强建筑运营阶段建筑节能检查。 对未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对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建立既有建筑能源监测和检测制度。 一方面,确保设计条件下运行的建筑满足节能要求; 另一方面,对非设计条件下运营的建筑,督促节能措施的使用,强化计量监测体系,从根本上控制其建筑能耗。

相信通过建设各方的积极配合以及上述措施的有效落实,建筑节能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发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能耗监测管理系统设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科技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2030年碳达峰行动方案》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持续推进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支持重点领域和节能减排产业节能减碳转型,加快先进节能减碳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能耗盲目发展。级项目。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实施应用的重要意义

节能标准是国家节能体系的基础,是推动全社会节能减碳的重要支撑。 强制性能源消费配额标准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是节能管理的基本要求,必须依法实施。 截至目前,我国已发布强制性能耗配额国家标准108项、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66项、推荐性节能国家标准190项。 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要高度重视节能标准化工作,依法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切实加强节能标准的应用和实施,不断夯实能源基础节能减排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碳中和,加快发展。 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2、加快节能标准升级

(一)加快制修订一批重点领域节能标准。 组织实施“十四五”百项节能减碳标准提升行动。 工业领域,加快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等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修订,提高电机、风机、水泵、压缩机、电焊机、工业锅炉标准,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标准指标。 能源领域,加快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石油天然气储运、管道运输、输配电关键设备等节能技术标准。 城乡建设领域,制定和修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施工、农村住宅建筑节能标准,完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相关产品标准。 交通领域,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和交通装备节能减排设计、建设、运营、监测和评价标准。 公共机构领域,加快制修订节能机构、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场馆评价标准。 农业农村领域,加快研究制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节能减碳技术标准,完善设施农业、农业机械节能减碳标准。

(二)稳步提高重点用能行业能源消费配额要求。 重点用能行业强制性能源消费配额标准分为先进值、准入值和限额值。 其中,先进值是对标国内或国际行业能效领先水平。 原则上其数值应代表行业前5%的能效水平; 准入值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新增产能必须达到的能效水平。 原则上,上述数值应代表行业前20%的能效水平; 限值是存量企业在生产中必须达到的能源效率水平,应以淘汰一定比例的现有高耗能落后产能为原则。 基本淘汰20%左右的落后产品和产能。 对《高耗能行业能源效率对标及重点领域对标水平(2021年版)》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对标及对标水平(2022年版)》涉及的行业,条目强制性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限值,应当与现行标杆水平和标杆水平相协调。

(三)持续提高重点用能产品和设备能效水平。 重点用能产品和设备的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分为3级(有的为5级)。 其中,1级水平应是国内或国际同类用能产品和设备能效的领先水平。 原则上其值应代表同类用能产品设备5%左右的能效水平; 扩建项目设备采购依据,原则上其数值应代表同类用能产品和设备20%左右的能效水平; 3级(或5级)是用能产品和设备进入市场的最低能效等级门槛。 根据用能产品和设备的技术特点和能效状况,原则上淘汰20%左右的落后用能产品和设备。 《重点用能产品和设备先进能效等级、节能等级和准入等级(2022年版)》涉及的产品和设备,一级、二级、三级(或5)等级应与现行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准入水平保持协调。

(四)不断扩大节能标准覆盖面。 加快数据中心和通信基站、冷链物流、新型家电等新型基础设施节能标准制修订,弥补重点领域节能标准短板。 完善节能标准支撑体系建设,推动计量检测、认证、分析计算、能效评估、能源系统优化、设备运行管理、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绩效评价等领域标准制定。修订能源审计、节能监察、节能审查、节能服务等内容。 统筹节能标准和碳排放相关标准研究制定,从全生命周期角度对接节能标准和碳排放相关标准和指标,探索将碳排放相关指标纳入节能标准。

三、切实加强节能标准应用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一)用电单位主体责任。 有关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用能单位是落实节能标准要求的责任主体。 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特别是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强制性能效标准。 引导和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强制性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先进值和强制性能效标准一级水平,有序开展节能减碳升级,提高能源效率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实施关键产品设备更新改造,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技术、落后产品设备。 鼓励用能单位积极采用推荐性节能标准,开展能效对标活动。 推动用能单位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节能运行机制,保障能源合理高效利用。

(二)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标准。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国家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水平必须达到行业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准入值,主要用能产品和设备的能效水平必须达到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 2 级。 产能饱和行业,主要产品能效水平原则上达到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达到一级标准。原则上强制执行能效标准。 以强制性能效标准为基础,进一步扩大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实施范围,充分发挥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支撑作用。政府采购,引导绿色消费。 探索将产品设备节能减碳纳入能效标识。

(三)切实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节能监管,将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督查计划和工业节能督查计划,扎实开展专项行动,督促用能单位严格执行节能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关注用能产品和设备强制执行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的情况,组织节能标准专项执行,加大产品质量抽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和设备信息予以公开。符合标准标签要求。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领域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切实落实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将节能标准化工作推进中作弊的用能单位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节能标准和能效标识实施情况的监督。

4、强化能效领先的正向激励

(一)大力推进重点产业和产品装备节能减排升级。 推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乡建设、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实施。 支持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减碳改造,推动重要产品和设备更新改造。 改造后,主要产品能效达到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主要用能产品和设备能效达到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一级标准。 利用现有中央预算内资金渠道进行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支持。 鼓励各地对标节能标准,加大对重点行业和产品装备节能减碳升级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二)强化综合政策支持。 行业主要产品能效水平普遍高于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普遍高于国家规定的一级能效水平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 等待。 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对政府采购符合政策要求的高效节能产品的支持力度。 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加大对符合较高能效水平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五、夯实节能标准化工作基础

(一)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数据支撑。 落实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分析、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制度,推动用能单位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鼓励用能单位开展能源消耗在线监测以及符合标准的能源管理中心等系统。 建立节能监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数据共享机制,提高节能标准制修订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重点行业能源消费基准,支持能源消费配额标准及时更新升级。 以能效标签备案数据为基础,探索将智能检测方法融入能效标签管理系统,提高产品设备能效标准数据的准确性。

(二)建立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评价和反馈机制。 指导相关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建立节能标准实施情况评价指标体系和监测方法,构建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产业集聚区,定期开展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实施工作。 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作为更新升级标准的重要依据。 探索实施标准动态转换机制,及时将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强制性能效标准的一级水平分别调整为限额值和二级水平。

(三)统筹保障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 鼓励各地区、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加强节能标准研究、制修订、宣传实施、实施效果评价、监督检查、节能减排等工作保障。人员培训。 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节能标准创新和节能标准化服务业发展。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完善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机制,及时提出节能标准制修订建议,加强全过程指导严格标准技术审查,合理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节能标准指标先进、科学、有效。 市场监管总局(标委会)及时下发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将标准制修订周期控制在18个月以内。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节能标准。 各地节能标准落实情况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考核。 鼓励各地区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二)加强宣传贯彻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召开节能标准化工作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会,加强工作指导。 拓宽节能标准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免费发布强制性国家节能标准文本,支持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及时公开国际先进节能标准信息。 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活动,宣传节能标准的重要作用,普及节能标准理念、知识和方法,增强节能意识全社会的节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场监管总局

2023 年 3 月 8 日